中国法制史高级教程 本书特色
《中国法制史高级教程》:高等院校法学专业高级系列丛书
中国法制史高级教程 内容简介
简介
中国法制史是法学与历史学的交叉学科,它所研究的对象是中国法制发生、发展、演变的历史过程,并探究其发生、发展及演变的规律性,以及与世界其他法制相比较所独具的特色。换言之,中国法制史所研究的是中国在法制方面的国情。 中国法制史一直是中国法学本科及研究生教育的一门基础课程。中国法学教育的目的是培养在中国进行法制建设所需要的法学人才,因此让学生了解中国在法制方面的国情显然是题中应有之义。中国历史上在法制方面成功或失败的经验教训,对于现在的法制建设会有一定的借鉴意义。而了解中国悠久的法制方面的传统,了解在法制方面的民间习惯,对于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更是有着重要意义。另外在学习现代部门法的同时,掌握一定的有关的历史知识,可以提供一个作为比较思考的参考体系,可以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现代法律概念及其体系,帮助学生更深入地学习法律的真谛。
中国法制史高级教程 目录
**章 法律形式**节 习惯法时代一、国家与法律的产生二、西周的“礼”三、商、周的“刑”第二节 早期成文法一、成文法的公布二、公布成文法的历史背景三、变法时期的成文法第三节 历代的律典一、秦汉时期的律典二、魏晋南北朝的律典三、隋唐时期的律典四、宋代的律典《宋刑统》和少数民族政权的律典五、明清的律典第四节 以君主命令形式发布的单行法规一、先秦的誓、诰二、秦汉的诏和令三、唐代的敕与格四、宋代的散敕与编敕五、元代的圣旨、制诏六、明初的大诰、榜文七、明清的条例第五节 历代的令典一、隋唐以前的令典二、隋唐的令典三、宋代的令典四、元代的令五、《大明令》第六节 历代的式第七节 法律解释一、秦汉的法律解释二、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解释三、唐代法律解释的经典成就——《律疏》四、明清的法律解释第八节 成案及司法惯例一、秦的“廷行事”二、汉代的“决事比”三、唐宋元三代的“例”四、明清的“成案”第九节 典章、法规的汇编一、典章的汇编二、法规汇编第二章 法制指导思想**节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思想一、儒家的法律思想二、墨家的法律思想三、道家的法律思想四、法家的法律思想五、阴阳五行家的法律思想第二节 秦与汉初法制指导思想一、秦法制指导思想二、汉初的黄老法制思想第三节 正统法制指导思想的确立一、正统法制指导思想的渊源二、贾谊和董仲舒在正统法律指导思想形成过程中的作用三、正统法制指导思想的主要内容四、正统法制指导思想的法典化五、正统法制指导思想的后期发展第三章 身份制度**节 社会等级制度一、特权阶层二、平民阶层三、贱民阶层第二节 婚姻制度一、婚姻的目的二、一夫一妻多妾制的确立三、婚姻成立的**条件四、婚姻限制条件五、婚姻的终止第三节 亲属法律制度一、宗法二、亲属的范围与亲属的等级三、亲属身份在民法上的法律效果四、亲属身份在刑法上的法律效力第四节 继承制度一、身份继承二、财产继承的开始时间三、财产继承人的范围及其顺序四、财产继承的份额五、遗嘱继承第四章 刑法制度**节 礼对于刑法基本原则的影响一、礼与刑的一致性二、“亲亲”对于刑法基本原则的影响三、尊尊对于刑法基本原则的影响四、从复仇问题看礼与刑的矛盾五、一边是教育,一边是恐吓——礼教对于酷刑的制约第二节 刑法中的主要罪名一、违反纲常的重罪——“十恶”二、侵害人命的犯罪——“七杀”及其他三、计赃定罪的罪名——“六赃”及其他第三节 刑罚制度一、早期的刑罚二、刑罚制度的改革和刑罚体系化三、五刑体制的确立四、对五刑体系的补充第四节 附论刑事立法技术一、例分八字的语言技术二、公罪与私罪的区分三、二罪俱发以重论四、共同犯罪分首从,特别重视“造意为首”第五章 财产制度**节 所有权一、早期的所有权形态二、历代法律对于私有土地的规范三、无主土地、遗失物、埋藏物的处理第二节 契约一、契约的形式及其成立要件二、买卖契约三、借贷契约四、寄存契约五、租佃契约第三节 其他财产权一、质押二、指抵三、“抵当四、不动产的典权五、唐宋之际的贴赁及倚当六、“一田二主”式的“永佃权”第四节 损害赔偿一、汉唐时期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二、元明清时代对于人身伤害行为的赔偿原则第六章 司法制度**节 司法审判机构一、历代的中央司法机构二、历代的地方司法机构三、司法人员第二节 诉讼制度一、诉讼的限制二、管辖三、诉讼时效四、代理五、起诉与传唤六、证据第三节 审判制度一、和息二、“辩告”和“三审”三、“五听”与刑讯四、逐级复审制五、裁判的形式六、裁判的依据(法源)七、会审制度及特别审判八、法官的个人责任九、申诉与直诉第四节 其他制度一、刑罚的执行二、赦免制度三、留养减免刑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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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高级教程》内容简介:中国法制史是法学与历史学的交叉学科,它所研究的对象是中国法制发生、发展、演变的历史过程,并探究其发生、发展及演变的规律性,以及与世界其他法制相比较所独具的特色。换言之,中国法制史所研究的是中国在法制方面的国情。中国法制史一直是中国法学本科及研究生教育的一门基础课程。中国法学教育的目的是培养在中国进行法制建设所需要的法学人才,因此让学生了解中国在法制方面的国情显然是题中应有之义。中国历史上在法制方面成功或失败的经验教训,对于现在的法制建设会有一定的借鉴意义。而了解中国悠久的法制方面的传统,了解在法制方面的民间习惯,对于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更是有着重要意义。另外在学习现代部门法的同时,掌握一定的有关的历史知识,可以提供一个作为比较思考的参考体系,可以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现代法律概念及其体系,帮助学生更深入地学习法律的真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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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图:晋律正式确立了“准五服以治罪”的原则。对亲属相犯的案件,根据服制的轻重来确立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北朝的北齐制律时,单修《五服制》一卷,作为刑律的附则。而在《唐律》中,对五服的内容以及按服制定罪的原则作了具体规定。在定罪方面,唐律明确规定,对某些家族(家庭)成员相互侵害的同样行为,以尊犯卑的可以不构成犯罪,而以卑犯尊的不仅构成犯罪,而且是最严重的犯罪。如,父子相殴告的,父殴子,自属天经地义;甚至对子女“依法决罚,邂逅致死”的,也不构成犯罪。反之,子殴父的,属于“十恶”中的“恶逆”,要处以最严厉的斩刑。其次,在量刑方面,唐律同样明确规定,尊亲属侵害卑亲属的,亲等越近,量刑越轻;反之,卑亲属侵害尊亲属的,亲等越近,量刑越重。如,殴打尊亲属的,缌麻尊属徒一年半,小功、大功尊属依次递加一等;反之,殴打卑亲属的,只有造成伤害的才构成犯罪,殴伤缌麻卑亲属比常人减一等,小功、大功卑亲属依次递减一等。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亲属相盗的处理原则和人身侵犯的处理原则恰好相反,唐律的《户婚律》规定同居亲属私自用财,最重不过杖一百;《贼盗律》规定异居亲属相盗,“诸盗缌麻、小功亲财物者,减凡人一等;大功,减二等;期亲,减三等”。显然采用的是按照亲等逐级减轻的原则,而且并不重视双方辈分的尊卑。由汉律“亲亲得相首匿”发展至《大清律例》的“亲属相为容隐”毫无疑问也是“亲亲”的体现。在这一原则下,只要是大功以上亲属,都可以互相包庇罪行而不被追究刑事责任。三、尊尊对于刑法基本原则的影响【成语】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20世纪70年代以来,学者们就“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发表了不少文章,从不同角度讨论了其实质,校正了认为礼只适用于大夫以上的贵族,刑是专门用来对付庶人和奴隶的偏颇看法。在本书“法律形式”中,我们已经解释过“刑”在西周时期的一种含义即指肉刑。所谓“刑不上大夫”,是指肉刑不上大夫。据儒家经典论述,西周时期,大夫以上贵族犯罪,可以享受各种减免刑罚的特权优待。一方面,明文规定某些刑罚不适用于大夫或“公族”。据《礼记·文王世子》:“公族无宫刑,不翦其类也”,另一方面,对于贵族官僚犯罪的可以用“赎”、“放逐”等方式来代替应受的刑罚。春秋时,郑国大夫公孙楚犯伤人罪,执政子产对他说我不忍心杀你,容许你远走。①此外,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