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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理论与实务

  2020-06-17 00:00:00  

国际商法理论与实务 本书特色

《国际商法理论与实务》:21世纪全国应用型本科财经管理系列实用规划教材。

国际商法理论与实务 内容简介

简介   本书主要讲述国际商法需要研究的重要理论知识和实务知识。本书共10章,内容包括国际商法导论、国际商事组织法、国际商事代理法、国际商事合同法、国际产品责任法、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国际技术贸易法、国际贸易支付法、国际商事仲裁法。每一章都以案例导入,引发学生对国际商法问题进行思考,进而提高其学习的兴趣。在阐述国际商法理论的过程中,以大量典型案例说法,并综合运用案例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历史分析法,使国际商法的理论与实务有机结合,使读者能学以致用、举一反三。每一章的章后都列有丰富的思考题和练习题,使学生对本章的知识能够及时进行检验和进一步强化。   本书可作为高等院校外贸、法律、金融、会计、管理、电子商务、外语、市场营销等专业本科生、专科生、研究生的教材使用,还可作为经贸实务者、经济管理者及其他各界人士学法的参考书。

国际商法理论与实务 目录

第1章 国际商法导论1.1 概述1.1.1 商、商法和国际商法的概念1.1.2 国际商法的渊源1.1.3 国际商法的体系1.1.4 国际商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1.2 国际商法的发展历史1.3 西方国家两大主要法系的比较1.3.1 大陆法系1.3.2 英美法系1.3.3 罗马法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影响1.3.4 两大法系的区别和相互融合1.4 中国法律1.4.1 中国法律的历史发展1.4.2 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1.4.3 当代中国的司法制度本章小结思考题练习题第2章 国际商事组织法2.1 概述2.2 合伙企业法2.2.1 合伙企业的概念与特征2.2.2 合伙企业的设立2.2.3 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合伙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2.2.4 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合伙企业对第三人的关系)2.2.5 合伙企业的解散2.2.6 有限合伙2.2.7 合伙企业的利与弊2.3 公司法2.3.1 公司与公司法基本理论2.3.2 公司的设立2.3.3 公司的年度报告与财务会计报表2.3.4 公司资本2.3.5 公司股票2.3.6 公司债2.3.7 公司的治理2.3.8 公司的合并、解散和清算2.3.9 外国公司2.3.10 公司组织的优缺点本章小结思考题练习题第3章 国际商事代理法3.1 概述3.1.1 代理的概念和特征3.1.2 代理的法律渊源3.1.3 代理权的产生3.1.4 无权代理3.1.5 代理关系的终止3.2 代理的法律关系3.2.1 代理的内部关系3.2.2 代理的外部关系3.3 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3.3.1 对本人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3.3.2 对第三人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3.4 我国的代理法与外贸代理制3.4.1 我国的代理法律制度3.4.2 我国的外贸代理制本章小结思考题练习题第4章 国际商事合同法4.1 概述4.1.1 合同的概念、特征、本质与分类4.1.2 合同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4.2 合同的订立4.2.1 要约4.2.2 承诺4.2.3 对价与约因4.2.4 当事人缔约能力4.2.5 合同的形式4.2.6 合同的合法性4.2.7 合意必须真实4.2.8 缔约过失责任4.3 合同的履行4.3.1 合同履行基本原则4.3.2 有关事项约定不明情况下的合同履行规则4.3.3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4.3.4 合同的保全4.3.5 履约义务的免除4.4 违约及救济措施4.4.1 违约与违约责任的概念4.4.2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4.4.3 违约的救济措施(责任形式)4.5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4.5.1 合同的变更4.5.2 合同的转让4.5.3 合同的终止本章小结思考题练习题第5章 国际产品责任法5.1 概述5.1.1 产品责任法的概念和特征5.1.2 产品责任构成5.1.3 产品责任法的性质与作用5.2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5.2.1 重要概念界定5.2.2 归责理论5.2.3 原告举证与被告抗辩理由5.2.4 损害赔偿的范围5.2.5 美国产品责任法的新变化5.3 德困、日本的产品责任法5.3.1 德国的产品责任法5.3.2 日本的产品责任法5.4 国际产品责任统一法5.4.1 《斯特拉斯堡公约》5.4.2 《关于对缺陷的产品的责任的指令》5.4.3 《海牙公约》5.5 我国的产品责任法5.5.1 立法概况5.5.2 我国产品质量法的主要内容5.5.3 完善我国产品责任法本章小结思考题练习题第6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6.1 概述6.1.1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概念和特点6.1.2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法律渊源6.2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6.2.1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含义和特征6.2.2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6.3 买卖双方的义务6.3.1 卖方的义务6.3.2 买方的义务6.4 货物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6.4.1 货物所有权的转移6.4.2 风险的转移6.5 国际贸易术语中买卖双方的义务6.5.1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6.5.2 FOB价格术语6.5.3 CIF价格术语6.5.4 CFlR价格术语6.5.5 向承运人交货的三种术语——FCA、CIF、CPT6.6 违约及其救济方法6.6.1 违约6.6.2 违约的救济方法本章小结思考题练习题第7章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7.1 国际货物运输法7.1.1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7.1.2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法和航空货物运输法7.1.3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法7.2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7.2.1 概述7.2.2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7.2.3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法与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法本章小结思考题练习题第8章 国际技术贸易法8.1 概述8.1.1 国际技术贸易概念、特点与方式8.1.2 国际技术贸易法概念、特征渊源8.2 国际许可合同8.2.1 国际许可合同的概念、特点和种类8.2.2 国际许可合同的主要条款8.3 国际技术咨询服务合同8.3.1 国际技术服务咨询合同的概念、特点和种类8.3.2 国际技术咨询服务合同的主要条款8.4 国际技术贸易统一法8.4.1 《联合国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草案)》8.4.2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8.4.3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为TRIPS协议)8.5 中国国际技术贸易法8.5.1 发展历程8.5.2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本章小结思考题练习题第9章 国际贸易支付法9.1 国际贸易支付工具——票据9.1.1 概述9.1.2 票据关系9.1.3 票据权利9.1.4 汇票9.1.5 支票与本票9.1.6 有关票据的国际立法9.2 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信用证9.2.1 概述9.2.2 信用证的分类9.2.3 信用证业务一般程序9.2.4 信用证当事人9.2.5 银行的责任和免责9.2.6 信用证欺诈本章小结思考题练习题第10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10.1 概述10.1.1 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特点及与其他争议解决方式的比较10.1.2 仲裁机构10.2 仲裁协议10.2.1 仲裁协议的概念和种类10.2.2 仲裁协议的效力10.2.3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理论和司法实践10.2.4 仲裁协议的主要内容10.3 仲裁程序10.3.1 普通程序10.3.2 简易程序10.4 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10.4.1 纽约公约10.4.2 我国关于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规定10.4.3 仲裁裁决的撤销本章小结思考题练习题参考文献

国际商法理论与实务 节选

《国际商法理论与实务》主要讲述国际商法需要研究的重要理论知识和实务知识。《国际商法理论与实务》共10章,内容包括国际商法导论、国际商事组织法、国际商事代理法、国际商事合同法、国际产品责任法、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国际技术贸易法、国际贸易支付法、国际商事仲裁法。每一章都以案例导入,引发学生对国际商法问题进行思考,进而提高其学习的兴趣。在阐述国际商法理论的过程中,以大量典型案例说法,并综合运用案例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历史分析法,使国际商法的理论与实务有机结合,使读者能学以致用、举一反三。每一章的章后都列有丰富的思考题和练习题,使学生对本章的知识能够及时进行检验和进一步强化。《国际商法理论与实务》可作为高等院校外贸、法律、金融、会计、管理、电子商务、外语、市场营销等专业本科生、专科生、研究生的教材使用,还可作为经贸实务者、经济管理者及其他各界人士学法的参考书。

国际商法理论与实务 相关资料

插图:4.公司的高级职员1)公司职员的概念在西方国家,所谓公司高级职员,通常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司库和秘书;在英国和西欧一些国家,还应包括审计员。从严格的意义上说,只有那些比较重要的管理人员,才属于“高级职员”。按照西方国家公司法的传统观念,高级职员也是雇员,是在董事会授权下执行和实施董事会所决定的政策。因此,高级职员是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的需要而自行决定的。西方国家任命高级职员的一般做法是,由董事会与职员签订一个雇用合同。根据雇佣合同,董事会有权从公司的最高利益出发,随时撤换其职员,但必须向被解雇者陈述原因。如果属于明显不合理的解雇,即在违反合同条款的情况下解雇职员,公司必须给予被解雇职员以一定的经济补偿。目前,在英、美等国,由股东直接决定高级职员人选的倾向正在加强。美国特拉华、内布拉斯加、新泽西、新墨西哥等州的公司法中都作了较为灵活的规定:按内部细则的规定,高级职员由董事会或由股东大会决定。美国的马萨诸塞州则规定:总经理由董事会决定,司库和其他高级职员由股东大会决定。而在大多数西欧国家的公司法中,则明确规定:审计员必须由股东大会的多数票予以决定。公司的一般职员,根据公司法或内部细则的规定,通常由总经理直接任免。职员的资格,总的来说,基本上与代理人的资格差不多,即公司职员应具有代理人所必须具有的法律行为能力。2)公司高级职员的职权高级职员的权力源于董事会。各国成文法很少涉及对公司职员(包括经理人员)权力的规定。公司职员权力的行使能否对公司有约束力是一个重要的敏感问题。解决该问题的依据通常属于代理法的范畴。公司职员是公司的代理人,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只能通过其代理人进行业务活动。而代理人的行为要对本人产生约束力必须要有本人的授权或基于其他法律原则的考虑,方能要求本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责任。按照西方国家的公司法,公司职员的职权分成如下三种形式:明示权限、默示权限和不可否认的权限。在这三种方式下,公司职员的代理行为可以对公司(本人)产生约束力。(1)明示权限。公司职员的明示权限是指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的内部细则或董事会的决议明确授予的法定权限。以美国为例,美国各州的公司法都有类似的规定。《美国标准公司法》、特拉华、纽约等州的公司法几乎用同样的语言作了如下规定:“所有公司的职员和代理人,在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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