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规概论(第2版)—新世纪工程管理专业系列教材 本书特色
《建设法规概论(第2版)》:新世纪工程管理专业系列教材
建设法规概论(第2版)—新世纪工程管理专业系列教材 目录
第1章 法学基础1.1 法的基本概念1.1.1 法的概念和特征1.1.2 法的起源1.1.3 法的本质和现象1.1.4 法的功能和作用1.1.5 法的类型1.1.6 法的渊源1.2 法律规范1.2.1 法律规范的概述1.2.2 法律规范的构成1.2.3 法律规范的分类1.2.4 法律规范的实施1.2.5 法律规范的效力1.3 法律关系1.3.1 法律关系的概述1.3.2 法律关系的构成1.3.3 法律关系的运行第2章 建设法规导论2.1 建设法规概述2.1.1 建设法规的概念和特征2.1.2 建设法规的作用2.1.3 建设法规的基本原则2.2 建设法规的制定2.2.1 建设法规的立法权限和程序2.2.2 建设法规的体系2.3 建设行政执法2.3.1 建设行政监督检查2.3.2 建设行政处罚第3章 城乡规划法律制度3.1 城乡规划法概述3.1.1 基本概念3.1.2 城乡规划法3.1.3 城乡规划法的适用范围3.1.4 城乡规划法的原则3.2 城乡规划的制定3.2.1 城乡规划的编制3.2.2 城乡规划的审批3.3 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3.3.1 城市新区开发3.3.2 旧区改建3.4 城乡规划的实施3.4.1 城乡规划公布制度3.4.2 城乡规划管理3.4.3 选址意见书制度3.4.4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3.4.5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3.4.6 城乡规划法对土地出让的限制3.4.7 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制度3.5 违反城乡规划的法律责任3.5.1 城乡规划的法律责任概述3.5.2 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3.5.3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第4章 土地管理法律制度4.1 土地管理法律制度概述4.1.1 土地的概念与分类4.1.2 土地管理法规4.1.3 土地管理法律制度4.2 土地产权法律制度4.2.1 土地产权的概念4.2.2 我国土地管理法中土地权利的类型4.2.3 土地权利的保护4.3 土地利用和保护4.3.1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4.3.2 耕地保护4.4 建设用地4.4.1 国有建设用地4.4.2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4.5 土地违法的法律责任4.5.1 土地违法法律责任概念4.5.2 各种土地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第5章 建筑法律制度5.1 建筑法律制度概述5.1.1 建筑与建筑法5.1.2 建筑法的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5.1.3 建筑立法目的、立法原则与立法体系5.2 建筑法的基本制度5.2.1 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程序的概念5.2.2 工程建设项目的程序5.2.3 建设项目的选址、用地和规划手续5.3 建筑行政许可制度5.3.1 建筑工程许可制度5.3.2 建筑工程监理法律制度5.3.3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制度5.4 建筑法律责任5.4.1 建筑法律责任的概念5.4.2 建筑法律责任的类型5.4.3 建筑违法行为和法律后果第6章 工程建设执业资格法律制度6.1 工程建设执业资格法律制度概述6.1.1 建立从业资格制度的意义6.1.2 建立工程建设执业资格制度的意义6.2 工程建设从业单位资质管理制度6.2.1 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制度6.2.2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制度6.2.3 工程监理企业6.3 工程建设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制度6.3.1 注册结构工程师6.3.2 注册监理工程师制度6.3.3 注册造价工程师6.3.4 注册建筑师制度6.3.5 注册建造师制度6.4 违反工程建设执业资格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6.4.1 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的法律制度6.4.2 工程建设从业人员的法律制度第7章 招标投标法律制度7.1 概述7.1.1 招标投标法的概念7.1.2 招标投标的基本概念及特点7.1.3 招标投标的适用范围和标准7.1.4 招标投标的基本原则7.2 招标7.2.1 招标应具备的条件7.2.2 招标方式7.2.3 招标程序7.3 投标7.3.1 投标的基本知识7.3.2 投标的程序7.4 开标、评标和定标7.4.1 开标7.4.2 评标7.4.3 定标和授标7.5 招标投标的法律责任7.5.1 招标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7.5.2 投标人和中标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7.5.3 招标人与投标人或中标人共同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7.5.4 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7.5.5 评标委员会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7.5.6 其他情况第8章 建筑勘察设计法律制度8.1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法律制度概述8.1.1 程勘察设计法律制度的概念8.1.2 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的要求8.1.3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律制度的立法概况8.1.4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律规范的效力范围8.2 建筑工程的勘察制度8.2.1 勘察设计文件审批的法律依据8.2.2 勘察设计资格分级标准8.2.3 务范围8.2.4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8.2.5 申请与审批……第9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第10章 工程建设标准法律制度第11章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参考文献
建设法规概论(第2版)—新世纪工程管理专业系列教材 节选
《建设法规概论(第2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法》等法律为主线,并结合有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主要阐述了城市规划法律制度、建筑法律制度、招标投标法律制度、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房地产法律制度以及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等相关内容。在教材编写时注重了一般法律知识的阐述和对相关法律规定的介绍、解释,语言通俗易懂,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减少学习时的困难。《建设法规概论(第2版)》适合作为土木工程专业和工程管理专业及相近专业建设法规课程的教材,也可供从事工程建设和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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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法的本质和现象本质是事物的内在联系,是决定客观事物存在的根据;现象则是事物的外在表现和外部联系,是本质的表现形式,这是任何事物都具备的两个方面。而且事物的本质总要通过现象表现出来,一切现象的表现也总要反映事物的本质。所谓“透过现象看本质”,即客观准确地反映了两者之间的关系。为此,区分法的现象与法的本质是法学认识的前提。法的现象是指能够经验的、凭借直观的方式可以认识的法的外部联系的总和,是直观的感性对象-一法本身;法的本质则是深藏于法的现象背后以至凭借直观的方式无法把握的法的内在联系,是人们对可感知的法的外部联系的真实本源的一种主观把握和理性抽象。法的现象和法的本质是对法学认识的统一对象的不同方面。在认识法的本质时,必须首先揭示法的现象。因为法的现象是具体的、可感官的。所以只有深入到法的现象领域,揭示法的现象之间的联系,才可能正确认识法的本质。在阶级社会中,任何法律都是由其阶级属性决定的,它是由物质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体现在国家对法的制定、认可以及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全过程中。为此,法的具体现象反映了深藏其后的法的本质。1.法是阶级意志和国家意志的反映其一,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可以说是法的本质的基本属性。意志是具有一定的目的的意识。人的意志不能无端地产生,也不可能随意地接受别人的意志。统治者要让被统治者接受自己的意志,就必须把它明确表示出来,并强制被统治者接受。再者因为阶级内部也存在着各种矛盾和不统一,所以法反映的也不是统治阶级中每一个人的意志,它只能反映出统治阶级的整体愿望和共同利益。因而统治阶级中个别的侵犯整体利益的人,.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事实上,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身的整体利益,在与被统治阶级的矛盾不尖锐时,法也要反映一些被统治阶级的意志,但这种反映,必须以不侵犯统治阶级的利益为前提;这也是统治阶级为缓和阶级矛盾而常常采取的策略和手段。实践要求,统治阶级往往要通过法确立一些对整个社会有益的行为规则(如建筑法、经济法等)为维护统治阶级所需要的社会秩序服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