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 本书特色
《合同法》:新世纪高等学校教材,法学专业系列教材。
合同法 目录
**章 合同和合同法概述**节 合同概述第二节 合同法概述第三节 合同的解释第二章 合同的成立**节 合同的成立要件第二节 要约第三节 承诺第四节 合意成立合同的其他方式第五节 非基于合意成立合同第六节 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第七节 合同成立的效力第八节 缔约过失责任第三章 合同的内容和形式**节 合同的内容第二节 合同的形式第四章 合同的效力**节 合同的生效要件第二节 合同的效力类型第三节 合同的一般效力第四节 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第五节 合同的保全效力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节 合同的变更第二节 合同的转让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节 合同终止概述第二节 清偿第三节 抵销第四节 提存第五节 免除第六节 混同第七节 合同的解除第七章 违约责任**节 违约与救济第二节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第三节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第四节 责任竞合第八章 移转所有权的合同**节 买卖合同第二节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三节 赠与合同第四节 借款合同第九章 转移使用权的合同**节 租赁合同第二节 融资租赁合同第十章 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节 承揽合同第二节 建设工程合同第十一章 提供服务的合同**节 运输合同第二节 保管合同第三节 仓储合同第四节 委托合同第五节 行纪合同第六节 居问合同第十二章 技术合同**节 技术合同概述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合同法 节选
《合同法》内容简介:良俗概念实为民法与社会、与一般伦理道德之间的一座桥梁。当社会中出现新型违反社会一般道德的合同,而民法中缺乏直接否定其效力的依据时,即可经由良俗概念将社会一般道德规范引入合同法,进而否定合同效力。
合同法 相关资料
插图:【案例】雇佣合同中“女职工结婚即应辞职”条款与公序良俗原则此为我国台湾地区的一则案例:甲女受雇于农会,预先立有任职中结婚即应辞职的辞职书,后双方对其效力发生争议。台“司法院”第一厅研究意见认为:第一,按甲女受雇农会之初,如因农会之要求,必须预立于任职中结婚即辞职之辞职书,则该辞职书之订立,可认为具有“附合契约”之性质,非当然具有其所约定之效力,仍应就约定之内容为具体衡量,以定其效力之有无。第二,次查人民无分男女,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为“宪法”第7条所明定,又人民之工作权及其他自由、权利亦受“宪法”所保障(“宪法”第152条);雇主要求女性受雇人预立于任职中结婚即应辞职之辞职书,不仅破坏宪法保障男女平等之原则,并且限制人民之工作权及有关结婚之基本自由及权利,该结婚辞职之约定,可认为违背公序良俗,依“民法”72条之规定,应属无效。以上反映出我国台湾地区司法判决中,以公序良俗原则贯彻公民宪法上基本权利价值的思路。雇主以“结婚即辞职”条款限制女职工,理所当然应当归于无效,但是在民法上却难以寻找此类条款的无效依据,于是不得不向宪法上寻求。宪法基本权利条款的第三人效力问题的根本来源,也就是源于这种民事权益保护依据不足的无奈。随着社会的加速度发展,私法领域主体权益的保护需求大大加强,在广度和深度上都远超以往。但是由于成文法系天然的局限性,民法典无法对飞速发展的保护需求及时做出反应,于是不得不向其他法律中寻求补充性资源。宪法基本权利条款极为广泛,除财产权与人身自由以外,还包括了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自由、结社自由、宗教自由、获得社会保障权、劳动权、受教育权、生存权、弱者受特殊保护等等权利,加之以上权利又有概括性强、解释空间大的特点,于是宪法基本权利成为补充民法保护规则不足的宝库。但是由于宪法与民法分属公法和私法,直接将宪法权利纳入民法弊端极大,故经公序良俗中的“公序”概念将宪法权利导入民法,以求在民法体系内解决民法的问题。另外,理论上应当认为,“公序”概念导入民法的不是宪法基本权利本身,而是宪法基本权利所体现出的客观价值体系,该价值体系向包括私法在内的整体法律领域发挥辐射作用,公序良俗原则正是承接和导入辐射作用的工具。以上理论不仅是个观念问题,更重要的是具有缓和宪法基本权利刚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