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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冲基金监管的法律问题研究

  2020-06-17 00:00:00  

对冲基金监管的法律问题研究 本书特色

《对冲基金监管的法律问题研究》是深圳大学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

对冲基金监管的法律问题研究 内容简介

20世纪90年代爆发了一系列金融危机,在这样的经济背景下,研究对冲基金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尤其是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以后,对冲基金的监管日益成为国际金融法研究领域中的一个重要前沿课题。本书以法学理论为指导,以对冲基金监管的法律问题为研究对象,力图在分析对冲基金的概念及其监管理论的基础上,通过对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对冲基金监管制度的考察以及对冲基金的国际监管合作状况的阐述,为构建我国的对冲基金监管制度从宏观思路到具体规则上探索可资借鉴之处。除引言和结语外,全书共分六章展开论述。

对冲基金监管的法律问题研究 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章 对冲基金概述
**节 对冲基金的定义与特征
一、对冲基金的定义
二、对冲基金的特征
第二节 对冲基金与一般证券投资基金的比较
一、设立方式不同
二、內在结构不同
三、信息披露要求不同
四、运作方式不同
第三节 对冲基金的投资策略与分类
一、对冲基金的投资策略

对冲基金监管的法律问题研究 节选

《对冲基金监管的法律问题研究》内容简介:自亚洲金融危机之后,对冲基金便广为人知,并几乎成了金融动荡的代名词。近年来,对冲基金的发展势头强劲,并不断地向新兴市场国家扩展。当前,中国加人世界贸易组织的过渡期已经结束,资本账户的开放正在逐步推进,境外的一些大型对冲基金正跃跃欲试。尤其是,随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挂牌,股指期货及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对冲基金更是加快了在中国布局的步伐,与此同时,我国境内也存在着创设对冲基金的现实需要。在此背景下,如何对对冲基金进行有效监管以防范系统性风险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对冲基金监管的法律问题研究 相关资料

契约型对冲基金,也称信托型对冲基金,是指对冲基金发起人依据其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订立的基金契约,通过发行有受益性质的基金单位而组建的投资基金。在契约型对冲基金中,基金财产虽然独立于当事人而存在,但基金本身并不因此而成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它是以基金合同为基础而形成的一种松散的、虚拟的组织体。基金持有人通过与受托人(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等订立基金契约的形式来实现对基金财产的运作。从法律原理上看,契约型对冲基金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架由两部分组成,即基金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构成的信托法律关系和基金持有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构成的信托法律关系。其具体表现为:第一,投资者通过购买基金股份成为基金持有人,按照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第二,基金持有人通过签订信托契约,将基金财产委托给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由基金管理人以基金财产增值为目的,负责管理基金财产,对基金财产进行投资运作。在此,基金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形成信托法律关系,基金持有人是信托关系中的委托人,基金管理人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同时,由于基金持有人是为自己的利益设置信托,所以又是信托关系中的受益人。第三,基金持有人通过签订信托契约,将自己的基金财产委托给基金托管人进行托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并办理基金投资运作的具体清算交收业务。在此,基金持有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形成信托法律关系,基金持有人是信托关系中的委托人,基金托管人是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总体而言,在契约型对冲基金中,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但受益人对基金运作管理参与较少,对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控制不严,只是以法律课予的“信义义务”来约束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

对冲基金监管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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