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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想史 节选
章 德国法律思想
本章学习目的和要求
德国近代法律思想是由古典自然法学思想和古典哲理法学
思想共同构成的。17世纪的德国处于分裂之中,普芬道夫的自
然法思想反映了当时德国的现状,一方面英国、荷兰等国已经进
行了资产阶级革命,另一方面德国仍处于分裂之中,因此,普芬道
夫的自然法思想吸收了格老秀斯、霍布斯的法学思想,成为具有
过渡性质的自然法学。康德、黑格尔的法学思想以体系化的形式
弘扬启蒙思想中的自由主义精神,既吸收了古典自然法学思想中
的因素,又认识到古典自然法学思想的弊端。通过本章学习使我
们能够从整体上把握德国近代法学思想的发展脉络。
本章重点掌握:普芬道夫的自然法思想;康德的权利论理论;
黑椿尔“法的概念”:黑格尔法体系:黑格尔法的基本范畴。
**节 普芬道夫的法律思想
一、生平与著述
赛缪尔·普芬道夫(samuel Pufendorf,1632年~1694年)是17世纪德国
*杰出的自然法学思想家,被认为是“自格老秀斯所开始的近代自然法传统
的构建者与系统化者”。生于萨克森的路特兰,父亲是路德教会的牧师。普
芬道夫在格里马受过启蒙教育后,曾先后就读于莱比锡大学和耶拿大学,先
是学习神学,由于神学教义枯燥乏味,迫害异教徒之风盛行,他转而学习哲
学、历史学和法学。毕业后于1660年~1667年曾在海德堡大学和路德大学
任教,讲授自然法和国际法,**次创设自然法和国家法作为单独学科成为
法学院学习的课程。1668年到瑞典任职。此后,他是大选侯帝普鲁士腓特
烈·威廉治下布兰登堡宫廷历史学家,直到去世为止。
近代古典自然法,上承中世纪神学自然法,近代开端于荷兰格老秀斯,
因此,普芬道夫的自然法思想深受格老秀斯的影响。1656年普芬道夫经朋
友介绍结识了哲学家笛卡尔,开始接触到笛卡尔的独特论证方法。他的主
要自然法学著作是1660年出版的《法理学基础》,是将几何学推广运用到政
治哲学和道德哲学的一个尝试。
普芬道夫一生兴趣广泛,研究涉猎众多领域,他对哲学、伦理学、社会
学、经济学和政治学等方面均有兴趣,兴趣广泛虽然分散了他进行法学研究
的精力,但如果不了解反映人类缤纷生活的各个分支学科,一个单纯的法学
家确实很难拥有进行法学研究所必需的敏锐的观察力、穿透力和臻于完善
的技巧,但因此他也为后世所诟病:缺乏原创性以及拼凑格老秀斯和霍布斯
的思想。普芬道夫对法学的贡献主要表现在他对自然法的捍卫上,作为古
典自然法学派在德国的主要代表,其著作中处处充斥着自然法思想,尤其是
契约论思想更是影响深远。他写了多种关于政治、法律和历史的著作,特别
值得注意的著作是于1672年出版的八卷本的《论自然法和万民法》,以及
1673年出版的这本书的概要《根据自然法论人类和公民的义务》,这两部著
作是曾被欧洲各大学当作法律和哲学专业基础教材达一百多年之久的不朽
著作。《论自然法和万民法》是普芬道夫的一部巨著,本书在自然法概念的
基础上,描述了整个法学体系,包括私法、公法和国际法。为了反驳许多人
对他的自然法理论所作的亚里士多德式的和经院哲学式的批评,他写了一
系列文章为之进行辩护,于1686年收集在一起出版了《斯堪的纳维亚辩
论》。此外,他还写了一本分析分裂着的德国并引起极大争论的书《论德意
志帝国的宪法》(1667),以及为了捍卫自己观点而写的《学术论文选》
(1675)。他在后期主要从事历史和宗教方面的著述,包括演讲集《欧洲当代
伟大帝国和国家的历史之导言》(1682~1685),一部关于当代瑞典的史书,
一部作为对《南特赦令》的废除所导致的宗教改革的新教徒式思考的书《论
基督徒生活和世俗生活的关系》以及一部死后出版的关于腓特烈三世的史
书,这部书为英国1688年的光荣革命进行了辩护。
普芬道夫的著作具有深刻的法哲学价值,是德国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先
驱和杰出代表。他在法哲学、国际法、宪法、私法方面都有较为深刻的论述。
他对德国近代私法的法典化和体系化也作出了贡献,例如,在普芬道夫作品
的影响下,当时德国各邦国编纂的法典都设置了“总则篇”。在《论自然法和
万民法》一书中,普芬道夫对契约的理论作了比较充分的论述,这些观点对
当时各邦以及后来的法、德两国的债法理论均产生了巨大的影响。[1]
二、自然法思想
近代自然法思想是在重构中世纪神学自然法的基础上展开的。中世纪
的自然法思想是以神性为预设前提的,自然法被认作是带有神性的、一种不
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放之四海而皆准、垂诸百世而不易的道德规范。[2]
在文艺复兴、宗教改革之后,以人性代替神性解构中世纪神学自然法思想成
为可能。以格老秀斯、霍布斯、斯宾诺莎、普芬道夫等人为代表的思想家对
传统的以亚里士多德主义、经院主义为哲学基础的自然法思想展开攻击与
清算。不少思想家试图为自然法提供新的基础和新的证成方式,而普芬道
夫的思想正是为自然法提供合理基础所做的新的努力。与近代自然法思想
家一样,普芬道夫认为即使上帝不存在,自然法仍然存在,人性上进行前提
预设是自然法的论证前提,是一切法律的基础,他的观点深受格老秀斯的影
响,但又超越了格老秀斯。黑格尔总结道:“为了在国家本身内确立一个公
正的关系,并奠定一个合法的制度的斗争中,反思的作用显得重要,而且反
思也对此*为关切和感到兴趣。并且像在胡果·格老秀斯那里所作的那
样,也同样在普芬道夫这里发生,即把人的艺术冲动、本能、社交冲动等当作:
原则。在这里,他虽说仍然承认国王的神圣权利,根据这种权力只有国王才
对上帝负责,不过也有义务听取教会的意见。但是现在他也考虑到人类所
具有的冲动和需要。人的冲动和需要被看成私法和公法的基础,并且又从
其中派生出对于政府和统治者的义务,从而人的自由也随之得到保证。”[1]
从黑格尔的分析可以看出,普芬道夫的自然法思想继承了格老秀斯的自然
法思想,但又有所不同,17世纪自然法思想是在推翻神学自然法思想的基础
上重建的,普芬道夫的自然法思想反映了这样的时代特征。
西方法律思想史 作者简介
p>作者简介
张彩凤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法理学、法律史及比
较法律文化。代表性著作有:《英国法治研究》、《法理学》(主编)和《比较
司法制度》;代表性论文有:《论西方法治传统的思想渊源和观念基础》、《二
十世纪英国法治理论的传承与超越:哈特的法律世界》、《自由秩序:解读哈
耶克的普通法法治观》和《对话法哲学:现代宪政的认识论基础》等。
程 华 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法理
学、宪法学及比较法律文化。主编、参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宪法
学导论》和《公安法制建设研究》等;代表性论文有:《略论宪法观念的历史
演变与发展》、《市民社会:宪政国家的生长点》和《市民社会与美国宪政的
成长》等。
薄振峰 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法理学、
法律史和比较法律文化。代表性著作有:《当代西方综合法学思潮》,《法理
学阶梯》(参编)、《比较司法制度》等;代表性论文有:《法律理性与人类正
义》、《法律逻辑、选择的空间与司法创造性》和《“祛魅”时代的法律信
仰》等。
史彤彪 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法理学、法律
史及比较法律文化。代表性著作有:《法国大革命时期的宪政理论与实
践》、《西方法律思想史论》、《中国法律文化对西方的影响》和《威严与尊
严——中西法律文化宏观比较》等,主编、参编《西方法律思想史》、《现代西
方法学流派》和《西方人权思想史》等,发表论文多篇。
李宏勃 法学博士,中国外交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法理学、法社
会学和人权法学。代表性著作有:《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人民信访》,主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