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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法律词汇语义系统研究以唐律疏议为例

  2020-06-17 00:00:00  

古代法律词汇语义系统研究以唐律疏议为例 节选

bsp;2.“犹”字例
    《唐律疏议》中“犹”的用例有90例,但作为训 释程式用语
仅一例。“诅犹祝也,詈犹骂也。”(T6)
  3.“谓”字例(“是谓”“谓之”)
  在训释程式语中,“谓”是用来解释词义的用语。通常指明被
训释词在句中的具体意义指向,既可以指这个词在特定语言环境中
的特殊义、灵活义,也可能是这个词具体所指称的人和物,相当于
现代汉语的“指的是”。
    “谓”字例在《唐律疏议》的注疏中是*主要的训I释程式语,
大多数律条中的法律词语,甚至小句都采用“谓”字例进行训释。
经过测查,《唐律疏议》注疏中,注文出“谓”字例94条,疏文
出1517条。“谓”字例在《唐律疏议》中,一般是解释这些法律
词语在当条律中的法律意义指向,即法律知识语义,构成了整个法
律词语的语义系统的知识内容。如:
    “船人”,谓公私行船之人(T427)
    “是非之理均”,谓有是处,亦有非处,其理各均(T502)
    有时和“者”配套使用,组成“(被释词)者,谓……”的
训释程式。如:
    继父者,谓母後嫁之夫(T333)
    《秦律》中常见的训诂用语“是谓”在书中也有3处语例,这
一程式语表示的是训释语在前,而被释对象在后,主要用来标明义
界,指明被释对象的具体内涵,与“谓”字例的功能相类。
    虽赦前未发,赦后捉获正赃者,是谓“见赃之类”(T354)
    依《礼》“继父同居,服期”。谓妻少子幼,子无大功之亲,
与之适人,所适者亦无大功之亲,而所适者以其资财,为之筑家庙
于家门之外,岁时使之祀焉,是谓“同居”(T333)
    假有人父祖名常,不得任太常之官;父祖名卿,亦不合任卿
职。若有受此任者,是谓“冒荣居之”(T20)
    与“是谓”作用相类的还有“谓之”。如:
不耕谓之荒,不锄谓之芜(T170)
    4.“称”字例
    “称”字例的形式是“称……者,……”它一般用来表示被释
对象在特定法律语境中的法律规定,如:“称‘袒免以上亲’者,
各依本服论,不以尊压及出降”(T52);或者规定被释法律词语中
的法律知识细节,如:“称‘日’者,以百刻”(T55);或者被用
于强制规定法律词语的语义取向,如:“称‘加’者,就重次;称
‘减’者,就轻次”(T56)。“称”字例在《唐律疏议》中的其他
语例如:
    称“制”“敕”者,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皇太子“令”
  减一等(T51)
    称“期亲”及称“祖父母”者,曾、高同(T52)
    称“孙”者,曾、玄同(T52)
    称“子”者,男女同(T52)
    称“反坐”及“罪之”、“坐之”、“与同罪”者,止坐其罪
  (T54)
    称“监临”者,统摄案验为监临(T54)
    称“离之”、“正之”者,虽会赦,犹离之、正之(T194)
    称“道士”、“女官”者,僧、尼同(T57)
    称“免所居官”者,职事、散官、卫官同阶者,总为一官
  (120)
    称“又”者,谓减将领者罪五等。不知情入者,不坐(T63)
    称“各”者,将领主司及关司俱得度人之罪(T86)
    称“之属”者,谓黍、稷以下,不依礼、令之法,一事有违,
  合杖七十(T98)
    5.“故称”例
    “故称”例在《唐律疏议》中主要用来解释法律词语的称名根
  据或在某个特定语境中使用此词语的依据。它不同于“称”字例,
  其被释词出现于训释语之后,而“称”字例出现于前。如:
    宝以玉为之,故称“造”(T363)
    其数甚恶者,事类有十,故称“十恶”(T6)
    6.“为”字例(“是为”“此为”)
    “为”字例在《唐律疏议》中的表现形式是“……(者)
为……”用来明确被释对象的具体指称或外延。释语在前,被释
语在后。例如:《尔雅·释天》:“春猎为嵬,夏猎为苗,秋猎为
弥,冬猎为狩。”在《唐律疏议》中多和“者”连用。如:
    合杖六十者为赃重(T240)
    有执掌者为职事官,无执掌者为散官(17)
    造意者为首(T43)
    与“为”字例功能相类的训释程式语,还有“是为”例。如:
    五品以上之官,是为“通贵”(T13)
    公事与夺,情无私、曲,虽违法式,是为“公坐”(T17)
    其勋官,从勋加授,故别为一官,是为“二官”(T17)
    上柱国免官,三载之后,从上护军叙,是为“三载之后,降
先品二等叙”(T21)
    八十是为“老耄”(T30)
    及公使,各有行程。如此之类,是为“有程期”者(T35)
    其有不当复限,诈同此色,是为“诈复除”(T36)
    犯罪事发,已囚、未囚及同犯、别犯而共亡者,或流罪能捕死
囚,或徒囚能捕流罪首,如此之类,是为“轻罪能捕重罪首”
(T38)
    大卿是长官,少卿及正是通判官,丞是判官,府史是主典,是
为“四等”(T40)
    假有甲任九品一官,犯盗绢五匹,合徒一年;又私有稍一张,
合徒一年半;又过失折人二支,合赎流三千里,是为“二罪以上
俱发”(T45)



古代法律词汇语义系统研究以唐律疏议为例 作者简介

p>王东海(1971一),男,山尔省
烟台市人,博士,鲁东大学汉语言 文学
院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语言研究中
心兼职研究员,教育部语信司、鲁东大
学共建“汉语辞书研究中心”之“词汇
学与词典学”研究室主任。主要研究方
向为词汇学、语义学、词典学、法律语
言学,曾经在《中国语文 》、  《语言文
字应用》、《辞书研究》等刊物 上发表
论文十几篇;获山东省社科优秀成果二
等奖一项,山  东省教育厅优秀成果一等
奖一项;同时涉猎电子政务、写作、现
代教育技术等方面的研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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