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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学点法律常识全集

  2020-06-17 00:00:00  

每天学点法律常识全集 本书特色

《每天学点法律常识全集》:日常学习法律,维护权益有帮手。

每天学点法律常识全集 目录

**篇 经济生活**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1.“*低消费”、“计整不计零”,合法吗?2.“偷一罚十”与“假一罚十”哪个是有效的?3.“知假买假”,能要求双倍赔偿吗?4.车辆丢失谁负责?醉酒摔伤该赔否?5.“白送”商品和“租出去”的柜台,商场还负责吗?6.“自带酒水”可行否?“餐具收费”合法乎?7.“农夫山泉并不甜”,虚假宣传怎么办?8.“退货”条件,谁说了算?9.消费者的知情权,只能靠自己的学习来实现吗?10.“衣冠不整者禁止入内”的权利较量第二章 劳动者权益11.“三产”企业与其职工之间,也是劳动法律关系吗?12.法律对试用期有何具体规定?13.企业或员工一方不签劳动合同,另一方该怎么办?14.“伯乐”一厢情愿挽留“千里马”,“千里马”可以跳槽吗?15.工作时间内一定是工伤吗?工作时间外一定不是工伤吗?16.如何正确的使用“竞业限制”这把法律利剑?17.“服务期”内劳动合同到期,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吗?18.使用虚假文凭应聘,在法律上会有什么后果?19.单位可以依据内部规定处罚员工吗?20.付出了“劳动”,就一定是“劳动关系”吗?21.对劳动者约定的“违约金”,都是有效的吗?22.用人单位可以拒绝录用“乙肝病毒携带者”吗?第三章 让商事经营不坐“过山车23.设立公司找人“垫资”,“股东”和“垫资人”有何法律责任?24.《保密协议》中的“商业秘密”,一定就是“商业秘密”吗?25.没有商标权的经营许可,会有什么法律后果?26.“皮包公司”的“优良品牌”,可以加盟吗?27.“绕过加盟”,模仿盟主的品牌,可行吗?28.经理以公司名义给股东做担保,公司需要担责吗?29.公司的某一部门,能为他人提供担保吗?30.医疗诊所,也可以承包经营吗?第四章 民事合同31.发出询价函,合同就成立了吗?32.对于“被迫”签订的合同,该怎么办?33.在民法上,“小孩”能做“大事”吗?34.他人的合同,却损害了你的利益,该怎么办?35.物流单子上的“限额赔偿”条款,效力如何?36.月球村出售“月球土地”,合同有效吗?37.遇到“假磋商,真欺骗”,怎么办?38.合同一定要书面形式吗?“麻辣基斯”的签名有效吗?39.将他人之物处分,合同有效吗?40.自己购买消费品的权利,能转让给他人吗?41.自己提供服务的合同,可以转让给他人吗?42.对方“换人”后,该向谁主张权利?43.何为不可抗力?其法律后果如何?44.对方“不积极配合”,可以解除合同吗?45.合同对重要事项约定不清时,怎么处理46.合同中的第三人,能否被追究违约责任或追究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47.想交货却找不到收货人了,怎么办?48.只有实际违约后,才能追究违约责任吗?49.赔了违约金就可以“了事”吗?违约金该赔多少?50.赔偿损失的“范围”如何确定?51.物品何时归你有?意外灭失算谁的?52.说了“赠与”,就一定要兑现吗?53.银行贷款和个人借款有什么异同?54.委托合同知多少?55.如何与中介公司打交道?第五章 民事侵权56.拿娱乐明星“开涮”,侵权吗?57.一张小照片,权利知多少?58.“出言不慎”,也要承担法律责任吗?59.“人肉搜索”合法否?侵犯权利谁担责?60.死人有无人格权?名誉受侵谁来管?61.冒名上大学,侵犯姓名权还是受教育权?62.恋爱期间食“禁果”,意外怀孕能赔否?63.“酒逢知己干杯少”,劝酒致死谁负责?64.学生玩耍伤自己,学校家长谁负责?65.万箭齐发谁人射?致人受伤谁负责?66.公交车上被打,公交公司负责?67.“财产”损失,何以有“精神”赔偿?第二篇 物权法第六章 各种物权与保护68.网游里的“虚拟武器”,算是财产吗?69.你的“地盘”,你就可以无拘无束地“做主”吗?70.人们能自己创设新的物权吗?71.什么叫做“善意取得”?72.喜酒喝出大奖,奖金归谁所有?73.如何正确地设立抵押物权?74.寄存物品归谁有?被人留置怎么办?75.应该“拾金不昧”还是“据为己有”?76.是做好事还是侵犯财产权?77.共有财产谁说了算?致人损害由谁承担?78.楼上房主失窃,为何楼下邻居买单?第七章 房屋与土地79.开发商“一女二嫁”,购房人该怎么办?80.未约定办证日期,开发商是否可以无限拖延?81.房屋面积“缩水”,购房者有什么权利?82.哪些房屋不能买?83.房客对房东的限制有多少?84.城里人“下乡买房”有何法律风险?85.“房主”就只对房屋有所有权吗?86.房屋价格“缩水”,购房者能要求赔偿差价吗?87.被售楼广告“忽悠了”,怎么办?88.不小心买了“凶宅”,可以要求退房吗?第三篇 婚姻家庭法第四篇 刑事犯罪

每天学点法律常识全集 节选

《每天学点法律常识全集》犹如一座桥梁,一头承接着法律,一头开启了民众,它在朴素中蕴含着伟大和奇迹。只要我们认真地学习《每天学点法律常识全集》介绍的知识,领悟《每天学点法律常识全集》作者——一名执业律师分析案件的思路和思维方式,我们每一位普通公民都可以逐渐的修炼成“法律武功”,从而更好的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或者,运用自己的思维,来评判每一件事情的“是非曲直”。

每天学点法律常识全集 相关资料

插图:典型案例:(1)2008年9月,魏大宝在天合家电商场购买了一台名牌电冰箱。第二天,一家人高高兴兴的准备使用该冰箱,却发现该冰箱根本不制冷。天合家电商场的维修人员上门服务后,判定是质量问题,也同意退货。但又说由于魏大宝把外边的包装箱给扔掉了,所以魏大宝必须支付500元的包装费才能退货。同时又说,因魏大宝在购物时没有仔细验货,才导致了买到家里再退货这种后果,因此要求魏大宝支付运输费300元。魏大宝很生气,想讨个说法。(2)梁天虎在振安商厦花1000元购买了一套高档西服。按照该商厦“买1000,送200的促销优惠规定,小梁获得了该商厦200元的赠券。回家后,小梁发现该西服做工粗糙,经工商部门认定,该西服属假冒产品。于是,小梁找到商厦,要求商厦退货,并给付一倍的赔偿。商厦同意退货,但要求小梁归还200元的赠券,由于小梁已将该赠券在该商厦消费,无法退还,商厦便要求小梁退200元现金。小梁认为,该赠券是商店赠与的,拒绝退还。该商厦却称,如果不将赠券退还,就拒绝退西服和赔偿。律师说法:在案例(1)中,天合商城要求魏大宝支付包装费用和运输费用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首先,魏大宝将电冰箱买到家里的行为不存在过错,因为作为消费者,魏大宝有理由相信商城提供的商品是符合质量的。实际上,商城也负有提供质量无瑕疵商品的义务。魏大宝没有在商场进行验货,是基于对商城的信任。而且,除非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验收货物对消费者来说是一项权利,而不是义务。其次,魏大宝在拆开包装后,将包装扔弃的行为也是符合生活常理的。本案中因为质量问题而退货,是“意料之外”的事情。而且,法律并没有将“商品包装、外观必须完好”、“附件必须齐全”等条件作为退换货物的前提。因此,天合家电商城的说法和要求是和法律规定的精神和原则不符的。在案例(2)中,小梁没有退还现金的义务。虽然,从合同的角度来看,小梁与商场之间的买卖衣服合同是主合同,赠与赠券的合同是从合同。主合同解除,从合同也随之解除。但本案中,致使主合同解除即小梁退货的原因是商厦卖假货违约在先。小梁退货是在追究商厦的违约责任而且,小梁已经把赠券消费掉了,如果再让小梁自己支付现金的话,就会出现这么一种不公平的结果:振安商厦由于自己卖假货的行为,反而赚取消费者小梁在本店的200元消费。这显然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精神,也与法

每天学点法律常识全集 作者简介

臧云,北京大学法学学士,执业律师,先后执业于北京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从业以来,办理了愈百起的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业务,受到《今日说法》、《中国法制报道》、《法制晚报》、《京华时报》等媒体广泛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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