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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

  2020-06-17 00:00:00  

宪法 本书特色

 国内**套强调法律教育与司法考试良性互动的法学规划教材。

宪法 节选

章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我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33条至第5l条规定了
若干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2004年颁布的宪法修正案第22条也通常
被认为确立了我国宪法中的“财产权”制度。我们将这些基本权利依据其
性质以及立宪目的分为平等权、政治权利、个人性基本权利与自由、社会权
利、特定主体权利进行论述分析。本章将围绕我国宪法中的平等权、政治
权利与自由、个人性基本权利与自由、社会权利、特定主体权力进行讲解和
论述。本章重点包括:各项基本权利的内涵;平等权、政治权利与个人性基
本权利所包含的各项基本权利的宪法保护;我国宪法及法律当中就各项权
利的相关规定及适用。
    依据不同的标准,各个国家宪法中所规定的基本权利可以被分为不同
的类型。对基本权利的分类是我们认识和适用基本权利的重要方法。我
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第33条至第51条规定了若干
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2004年颁布的宪法修正案第22条也通常被认
为确立了我国宪法中的“财产权”制度。宪法为什么会确认这些权利为“基
本权利”?这些拉利的宪法价值何在?这些基本权利的内涵是什么?在我
国的宪法中是如何被规定、被适用的?接下来,我们将围绕上述问题,对我
国宪法所确认的各类基本权利分别论述。
     **节平等权
    一、平等权的价值
    平等是人类*古老的生活状态和认知,人们认为,在远占的自然的状态下,人与人是自由
的,是平等的。当人类并不平等的生存现实发生以后,平等的观念成为人们的理想和追求。
随着平等理想与秩序需求的碰撞,平等的观念又演进成为法的内在价值特征。所以我们看
到,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早在古希腊时期就宣扬过自然法意义上的平等观念.在霍布斯、洛克
的著作中我们见到了更为清晰的平等价值的表达。他们认为平等是其他权利存在的源泉和根
据:在自然状态下人是平等的,在自然状态下的人们同样自由,因此所有的人都被赋予同样的
自然权利。
    当渊源于古老观念的“平等”被置入了宪法权利的装置而成为一项基本权利写入到宪法
中时,宪法意义上的平等权成立了。平等权作为一项宪法权利.其“平等”的价值内核是指.人
在人种、性别天资以及能力等方面可能客观地存在着某些先天性的差别.要消灭这些差别.实
现人的绝对均质化,在事实上是不可能的;尽管如此,任何人都具有人格的尊严,在自由人格
的形成这一点上是平等的。因此,平等权作为一项制度性的权利进入到宪法之中,形成了特
定的规范内涵:人作为具体的人.必然在种族、性别、门第、天资、能力等方面存在着灭然的差
别,但作为抽象的人或日一般意义上的人.即作为独立、自由的人格主体,则应该在法律上足
一律平等的。 这就是近代宪法平等权利的要旨,宪法学上所谓的“形式上的平等”。之后,随
着社会需求的增多及相应宪法学研究的深人发展,开始添人“实质性平等”原理来修正“形式
平等”中所强调的“机会平等”带来的不足,而力求“条件的平等”和某种程度的“结果平等”。
现代宪法当中的平等权具有更多“实质平等”的精神和内涵,所谓真正的平等应该是在充分考
察公民的个体特征及权利客体特质的基础上,依照事物本质,相同情况相同处理,不同情况差
别处理,禁止歧视性要素的存在,以求达到平等权保障的终极价值——法律的正义精神。
    据不完全的调查统计,有82.4%的国家宪法中规定了平等权。《美国宪法》第14条宪法
修正案规定,“任何州如未经适当法律程序,均不得剥夺任伺人的生命、自由、财产,也不得对
任何在其管辖下的人.拒绝给予平等的法律保护”;《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 “国家保障人和公
民的权利与自由平等。不论性别、种族、民族、语言、出身、财产状况和职务状况、居住地点、宗
教态度、信仰、对社会团体的归属关系以及其他状况”;现行日本国《宪法》第14条规定,“全体
国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政治、经济以及社会的关系中.都不得以种族、信仰、性别、社会
身份以及门第的不同而有所差别”;现行《印度宪法》第14条则规定.“在印度领土内.国家不
得拒绝给予任何人法律上之平等.或法律卜之平等保护”。
    二、平等权的内涵
    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平等权内涵包括:**,公民享有在立法中的平等地位和平等权利;
第二.公民享有法律适用的平等.给予公民权利或自由的平等保护;第二,禁止歧视性对待公
民权利。不得因肤色、种族、宗教信仰、性别、年龄等的差异而给予公民歧视待遇;第四.合理差
别的原则;第五.禁止或废除一切特权和贵族制度。
    立法的平等是平等权的重要内涵,公民应首先享有立法当中的平等地位和平等权利。众
所周知,基本权利的直接适用仅在相对特殊的情形下进行,宪法中所规定的基本权利主要足
通过普通法律的制定和适用来实现的.因此保障普通法律立法源头的内容平等是至关重要
的。也就是说.要在实践中达到公民权利的平等实现.首先要求有关权利的法律规定是平等
的。我们无法想象,一项在内容上并不平等的立法仍可以实现平等、公正的*终效果。譬如,
一项剥夺了女性选举权的法律,无论其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如何平等、如何公正,其结果都不
能实现女性与男性平等的选举权。因而,在实践当中出现的一些侵犯公民平等权的案例.其
构成违宪的形式就是法律本身并没有平等、合理地分配公民权利.造成了公民不平等的法律
地位和不平等的法律权利配给,而构成违宪。①
    法律适用的平等也是公民平等权实现的重要环节。这里的法律适用是指广义的法律适
用.既包括行政机关对法律的执行,也包括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立法制定完毕.进入到行政
机关和司法机关对于法律执行和裁判的过程。这些过程中.鉴于上述国家机关对法律再解读
的偏差.或者个体判断的差异等多种原因,可能发生对公民权利的不平等对待.而造成对平等
权的侵害。一项平等的法律规定完全可能因为一个不平等、不公正的法律适用行为而遭受不
平等的结果。因此.法律的平等适用也是公民平等权的内涵之一。
    平等权之内涵既有一般的、正向的含义,也包含了反向的、禁止性的含义。要实现公民的
平等权,必须反对“歧视”行为。所谓歧视,是指依据性别、年龄、身高、民族、宗教信仰、囤别、
 



宪法 作者简介

p> 主编简介
胡锦光,男,1960年生,安徽徽州人,法学博士。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硕士生导师和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宪
法研究所所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家》杂志常务副主编、中国人民大学MPA首
席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副院长。日本立命馆大学访问学者。主要
社会兼职为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国家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及政策法制司和国家统计局等部门的法律咨询顾问及一些
大学的兼职教授。主要从事宪法学和行政法学的研究。主要学术著作有《中国宪
法问题研究》、《违宪审查论》、《行政处罚研究》、  《中国宪法》(合著),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研究》(合著)、  《违宪审查比较研究》(主编)、  《当代 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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