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史论丛 节选
dquo;上海政法学院学术文库”
.总 序
中华民族具有悠久的学术文化传统,两千年前儒家经典《大学》即倡言“大
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其意即蕴涵着彰扬学术、探索真理。
而《中庸》论道:“博学之、慎思之、审问之、明辨之、笃行之”,则阐释了学术研究
的治学精神以及达到真实无妄境界的必由之路。因此,从对世界历史进程的
审视与洞察来看,社会发展、科学昌明、思想进步,从来都离不开学术科研力量
与成就的滋养与推动。
大学是国家与社会发展中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而科学研究的水平
则又体现了大学的办学水平和综合实力,是一所现代大学的重要标志。因此,
一个大学的学术氛围,不仅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和引导着学校的科研状态,而且
渗透和浸润着这个大学追求真理的精神信念。这正如英国教育思想家纽曼所
言,大学是一切知识和科学、事实和原理、探索与发现、实验与思索的高级力
量,它态度自由中立,传授普遍知识,描绘理智疆域,但绝不屈服于任何一方。
大学的使命应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高等教育发展的核心是
学术和人才。因此,大学应成为理论创新、知识创新和科技创新的重要基地,
在国家创新体系中应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意义。上海政法学院是一所正在
迅速兴起的大学,学院注重内涵建设和综合协调发展,现已有法学、政治学、社
会学、经济学、管理学、语言学等学科专业。学院以“刻苦、求实、开拓、创新”为
校训,这既是学校办学理念的集中体现,也是上政学术精神的象征。这一校
训,不仅大力倡导复合型人才培养,注重充分发挥个性特色与自我价值实现,
提供自由选择学习机会,努力使学子们于学业感悟中启迪思想、升华精神、与
时俱进,而且积极提倡拓展学术创新空间,注重交叉学科、边缘学科的研究,致
力于对富有挑战性的哲学社会科学问题的思考与批判,探求科学与人文的交
融与整合。“上海政法学院学术文库”正是在这一精神理念引领下出版问
世的。
“上海政法学院学术文库”的出版,不仅是《上海政法学院教育事业“十一
五”发展规划》的起跑点,而且是上海政法学院教师展示学术风采、呈现富有创
造性思想成果的科研平台。古代大家云:“一代文章万古稀,山川赖尔亦增
辉”;“惟有文章烂日星,气凌山岳常峥嵘”。我相信“上海政法学院学术文库”
的出版,不仅反映了上海政法学院的学术风格和特色,而且将体现上海政法学
院教师的学术思想的精粹、气魄和境界。
法国著名史学家、巴黎高等社会科学院院长雅克·勒戈夫曾言,大学成员
和知识分子应该在理性背后有对正义的激情,在科学背后有对真理的渴求,在
批判背后有对更美好事物的憧憬。我相信“上海政法学院学术文库”将凝聚上
政人的思想智慧,人们将从这里看到上政人奋发向上的激情和攀登思想高峰
的胆识与艰辛,上政人的学术事业将从这里升华!
祝愿“上海政法学院学术文库”精神,薪火传承、代代相继!
上海政法学院院长金国华
2006年9月10日于求实楼
前 言
《行政法史论丛》是“上海市重点学科(行政法)”阶段性理论成果,也是重
点学科所凝练的学科方向的具体落实。行政法史是研究行政法制度和思想等
相关范畴发生和发展规律的学科,其既是行政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历史
学的一个分支。行政法史研究不是一般历史材料和事实简单的堆砌,而是试
图通过历史研究的方法得出合乎逻辑的结论和以资借鉴的学术论点。著名法
学家萨维尼在《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中指出:“法学家必当具备两种不可
或缺之素养,此即历史素养,以确凿把握每一时代与每一法律形式的特征;系
统眼光,在与事物整体的紧密联系与合作中,即是说,仅在其真实而自然的关
系中,省察每一概念和规则。”而在我国行政法学界,从史的角度对行政法学学
科进行的系统研究相对薄弱,表现在:其一,行政法史学科研究范畴相对模糊;
其二,行政法史学科研究方法相对落后;其三,行政法史学科研究体系尚未确
立;其四,行政法学与历史学学术融合尚未起步。
行政法学重点学科的成员和一批青年理论研究者,坚持用马克思主义唯
物史观为指导,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行政法史研究中将历史和逻辑有效地统
一起来,他们已初步形成了较为统一的行政法史研究的思路和理论旨趣,并有
望依托重点学科为内核形成当代中国的行政法史学派。其研究特点可概括为
如下两方面:一则,“温故而知新”,他们以动态与发展的视角,重新整理行政法
史演进的历史资料,坚持史实与史观相互印证,挖掘制度产生的底土和文化背
景;二则,他们“知新而温故”,在现代和后现代交相辉映及多元思潮相互融合
的历史背景下,行政法史的研究更多的是以理性的反思扬弃历史中的逆科学
和反民主的元素。然而传统社会中的专制思维和思维专制在现代社会还有诸
多延伸,从某种意义上讲,不是后现代回归了所谓的“前现代”,而是现代未真
正走出所谓的“前现代”。因此,真正的法史研究在于对处于迷惑中的理论研
究提供新的视角。行政法史研究方向的确立和该论丛的推出,希望能对行政
法史的发展有长足的推进作用,也希望《行政法史论丛》能得到学界同仁更多
的关注和支持。
编者
老子无为治世思想的行政法解读
肖 峰
无为可谓是龙子思想的精华与闪光点,应用到政治上就形成了他
“无为而治”的独特治国方略。这一原则对后世的治世理念产生了重大
的影响。在我国行政法治化的进程中,对老子的这一思想从行政法的角
度进行解读,就是要通过建立一个有限政府,对政府权力予以限制,做到
政府无为而民有为,这对我国的法治建设是不无裨益的。
中华文化博大精深,然而一直以来,在对待传统文化的问题上,我们出现了许多问
题。当然,造成这些误解的原因很多,但我们对传统文化精髓的理解存在偏差,恐怕是
其中*重要的原因之一。老子的哲学思想历来被冠以封建、落后、消极、愚民等字眼。
这与我们建国之初的政治导向不无关系,但学者们介入其中,加以误导,这是不可原
谅的。
笔者通过仔细研读《道德经》,发现早在2000多年前的先哲在治国问题上的见解
竟然如此深邃,使笔者深感汗颜。笔者认为,对老子的哲学思想的理解不能仅仅停留
在哲学层面。虽然老子的思想以宇宙论为起点,进而引申到人生论,但其*后的归宿
却在于政治和法律上。现代许多学者都看到了《老子》一书的政治法律性质,陈鼓应
先生说:“老子整个哲学系统的发展,可以说是由宇宙论伸展到人生论,再由人生论延
伸到政治论。然而,如果我们明了老子思想形成的真正动机,我们当可知道他的形而
上学只是为了迎合人生与政治的要求而建立。”(1]韦政通先生所持的观点大致相同,
认为老子的宇宙论不过是为政治寻找根据,“不过,老子的宇宙论主要目的并不在寻求
自然律,他所以要建立自然为宗的宇宙论,主要是为了他的政治及人生哲学觅得形而
上的依据”
老子没有直接对法律进行阐述,但老子的思想中蕴含了丰富的法律思想。本文基
于篇幅的关系,无法对老子的整个法律思想进行分析,在此仅从行政法的角度对老子
的“无为”思想进行一个初步的探讨。
一、“无为”之哲学解读:道常无为而无不为
要理解老子的法律思想,“无为”是必须解开的**个结。通观《老子》,“无为”二
字出现的频率之高实属惊人。由此可见,“无为”在老子思想体系中的地位之重要。
“无为”是老子整个政治哲学的思想内核,也是老子行政法思想的逻辑起点。正确的
理解“无为”是解开老子行政法思想的钥匙,同时也是老子思想中饱受争议的焦点之
一。对老子思想的批判正是从“无为”开始的。郭沫若就认为,“这种为政的态度简直
是把人民当作玩具”。他认为,以个人主义为本位的为政态度,在统治集团内部使用
“诈术”,对人民实行“愚民政策”,“更进一步,便否认一切文化的效用而大开倒
车”o[3]
把“无为”看作绝对彻底的不作为是对老子思想误解的症结之所在。为了更好地
理解“无为”,我们有必要对老子哲学中的“无”作一个梳理。在老子的哲学体系中,
“无”和“有”是相对应的一对哲学范畴,“无”和“有”是统一于“道”的。老子认为:
“道”具有“有”和“无”两种性质。一方面“道”即“虚无”,天地万物都是从“无”中派
生出来的,“无”是天地的本始,是世界万物的本原。老子所说的“无”是指“无名”
(“道常无名”,“道隐无名”),“无形”(“大象无形”),而不是一无所有的“零”,不是空
无。另一方面:“道”又表现为“有”,老子看来:“道”虽不具有具体事物的形象,但它是
构成一切有形有象东西的基础,它包含着形成各种各样的有形有象的可能性,故在它
中间本来就是“有象”、“有物”、“有精”的。因此,“道”又是“有”。
所以,老子的“道”是“有”和“无”的统一,正是“有”和“无”这对相反相成的范畴,
使得老子的“道”不是僵死的,绝对静止的,而是一个活生生的运动的本原。这样,老
子的哲学就找到了其逻辑发展的起点:如“反者道之动;弱者道之用;天下万物生于有;
有生于无”,“有无相生”。[5]因此,老子“道”的变动的全部过程就是“无——
有——无”循环往复,以至无穷。而从“无”到“有”,“有”又归于“无”,这是老子哲学
的中心内容。
通过上列的梳理,我们知道“无”并不是绝对彻底的“虚无”,他是和“有”紧密联系
在一起的。但实际上,老子“无为”思想的内涵还要远远大于这个范畴。要理解“无
为”的真正含义,还必须把“无为”与“无不为”结合起来。老子提出“道常无为而无不
为”,上列的梳理仅仅为我们解决了从“无”到“有”的问题,到底怎样才能从“无为”到
“无不为”呢?我们还必须回到老子思想中的另一个重要范畴:自然。老子说:“人法
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6]在老子思想体系中,“无为”是与“道”以及“自然”
紧密联系的。“道”是道家思想的基础和核心。道是万物之本原,是先天地而在的存
在,也是事物之本体,是某一物之所以成为某一物的根据。而“道”化生万物、成就万
物,并非为了什么目的,完全是自然而然的,道之本性即是“自然”。“自然”的本义是
“自其然而不强迫”。就自其然而不强迫而言,“自然”也就是“无为”。自然无为既可
以合而言之,亦可以分而言之。合而言之,自然即无为,无为即自然,故日自然无为;分
而言之,自然是道之本性,亦可称为道体;无为是道之运作,是人所应效法者,亦可称为
道用。自然无为,乃道之本性,亦天地间之常态、常然。天地不私怀一物,不独产一类,
万物与时往来,各得其宜,各得其所。故天地之道,“无为而有益”。自然无为,不仅是
天地万物之常态,更是一种理想状态。可以这样来解释“道常无为而无不为”:“无不
为”是一结果而非目的;“无为”可以带来“无不为”,并非为了追求“无不为”而采取
“无为”,“无不为”乃是“无为”的自然结果。
由此,老子的无为思想从哲学上来解释就构成了一个“无为”——“有为”——“无
不为”的逻辑体系。
二、无为思想的行政法解读
通过**部分的梳理,为我们理解老子的无为思想作了一个哲学上的铺垫。回到
本文的主题,我们讨论的是老子的行政法思想。笔者认为,老子的“无为”思想从行政
法的角度应该做如下的理解:
1.“无为”意味着限权。限权是什么意思呢?通俗的理解就是对权力有所限制。
从行政法的角度来看也就是要对政府的权力进行限制。这是现代行政法治的必然要
求和必由之路。我们从2000多年前老子的思想中就能找到这种雏形。老子提出的
“无为”实际上就隐含着这种强烈的限权思想。在老子的思想体系里要求政府“无
为”,这种“无为”在前面我们已经探讨过,并不是绝对彻底的不作为,但也不是包揽一
切的“无不为”:“无不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老子的真正目的是对政府权力进行限
制,这种限制贯穿于《老子》全书,集中体现在第三章中:“不尚贤,使民不争。不贵难
得之货,使民不为盗。不见可欲,使民心不乱。是以圣人之治,虚其心,实其腹,弱其
志,强其骨;常使民无知、无欲,使夫智者不敢为也。为无为,则无不治。”很多人片面地
理解老子的这段话,认为老子在这里想告诉统治者采取愚民政策,使民“无知”、“无
欲”。这是对老子本意的歪曲和误解。老子的本意是告诫统治者要“不尚贤”、“不贵
难得之货”、“不见可欲”,这样的话民方可“无知”、“无欲”;民“无知”、“无欲”了,国家
就没有混乱的动因了,也就治理好了。老子的解决方法不能不说是超乎寻常的,这在
当时的年代是需要非凡的勇气的,因为他提出的是从根源上解决国家治理的办法。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