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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

  2020-06-17 00:00:00  

知识产权法 节选

编  其他知识产权
    **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含义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
  在一般意义上,竞争是宇宙生命的常态。在经济生活领域,竞争既是经济活动的
常态和市场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也是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应当
是正当竞争,即竞争者之间地位平等,在遵守公平、诚实信用等基本法则的前提下开展
的竞争。但在实践中,为了获得更大的利益,以缺乏诚实信用的手段开展竞争的行为
也屡见不鲜。因此,竞争行为具有两面性。
    “不正当竞争”(unr competition)是西方国家在19世纪才推出的一个法律概念,
是“正当竞争”的反称。界定不正当竞争的含义,旨在揭示不正当竞争的本质特征,作
为认定不正当竞争和适用法律的原则性依据。由于市场经济的复杂性,加之市场竞争
形势的不断变化,对不正当竞争这一概念的具体内涵,目前尚未形成统一认识。有关
 国际公约及各国立法对其界定也不尽相同。例如《德国制止不正当竞争法》称不正当
竞争为“在营业中为竞争目的采取违反善良风俗的行为。”《巴黎公约》则在第10条之
二第2款规定:“凡在工商业活动中违反诚实经营的竞争行为即构成不正当竞争行
为。”可见,无论是国际公约还是各国立法,都将不正当竞争行为与违反“诚实”、“公
正”原则联系在一起。因此,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一种违反公正、平等、诚实信用的竞争
规则的非法行为。
    我国已加入《巴黎公约》,该公约对我国具有约束力。在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定义时,应注意国际上的趋同性。据此,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规定: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
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该规定为实践中判断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
据。从该法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在市场经济活
动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采取虚假、欺诈、损人利己等不正当手段谋取经济利益,以致
损害国家、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不法行为。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与相关概念之间的关系
    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比较密切的两个概念是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
    1.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垄断行为的关系。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具有十分密
切的关系。垄断作为一种经济现象,一般是指独占,即少数企业通过自身经济增长或
合并等形成对国内某一市场或某一行业的独占与控制,排斥市场有效竞争,并获得高
额垄断利润。垄断是市场经济激烈竞争或过度竞争的结果,通常也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的追求目标和结果。垄断一旦形成,它会限制、阻碍竞争的开展,也会加剧不正当竞争
行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都是发生于工商领域中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
权益,违反法律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扰乱和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从本质上说,垄
断也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有的国家即将垄断纳人统一的制止不正当竞争法律之
中。在我国,对垄断行为的规制体现于专门的《反垄断法》中,不过《反不正当竞争法》
也在一定程度上规范垄断行为。
    2.不正当竞争行为与限制竞争行为的关系。限制竞争行为是经营者滥用经济优
势排挤竞争对手或经营者之间以协议或其他方式就商品价格、生产销售量以及与之相
关的技术、设备等方面相互约束,以排挤竞争对手,而在一定交易领域内限制正常竞争
或排斥竞争的行为。限制竞争行为剥夺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损害了其他竞争者的
利益,与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样具有危害性。不正当竞争行为与限制竞争行为并没有本
质的区别,两者既可以发生交叉,也可以发生转化。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部分限
制竞争行为作了规定。
    需要指出的是,通常我们所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在狭义上说的。从广义上看,
垄断行为和限制竞争行为也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畴。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
  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行为主体特定性。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在市场交易领域内发生的,侵权主体具有
特定性。如果不是发生在市场交易领域的不正当、不合法行为,就不能称其为具有民
事法律规范意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限定的不正当
竞争行为主体为“经营者”即是体现。该法的主体是指在我国境内从事市场交易的经
营者,包括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这里的法人
包括企业法人和实行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法人以及取得经营资格从事营利性活动
的社团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从事经济活动的组织。个人指从事
商品经营或服务的自然人,如个体工商户。
    2.行为的竞争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竞争性,体现在以下两方面:①行为人主观
方面一般具有竞争性,这表现为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与竞争对手争夺顾客等竞争动机
与目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过错。一般而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它
是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的故意,即在不正当竞争意识的支配下所进行的损害
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当然,“过失”并
非总是不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2款规定,侵犯商业秘密
的不正当行为即可由过失构成。②行为不仅发生于市场经济的竞争活动中,而且行为
本身是一种竞争行为。
    3.竞争行为的违法性。这种违法体体现在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和规范市场经济
的有关法律上,它是不正当竞争的本质属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性体现为直接违
法和规避法律规定两方面。
  4.竞争行为的不当性、非诚实性。行为人有采取不正当手段与他人进行竞争的客
观行为。从行为上看,它往往表现为不正当竞争者对特定或不特定经营者实施单方面
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这种行为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①盗用他人竞争优势,如假冒
他人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②采取不正当手段使自己占据竞争优势,如欺
骗性的价值表示,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等。在不
正当竞争行为中,行为不仅具有不当性,而且违反了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所必须遵守
的诚实信用原则,具有非诚实性。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中,行为人行为的非诚实性与不
当性是互相关联的。
    5.竞争行为的损害性。不正当竞争会给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同时也
会使国家、社会和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这一特性反映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民事侵权的
性质。
    从损害结果看,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损害性,但不一定表现为已然损害后果,其损
害结果可能是对竞争者的直接损害,也可能是间接损害,甚至可能只是“潜在损害”,
因而在客观方面构成上,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上述特殊性,它不强调侵害行为与损害



知识产权法 作者简介

p>作者简介
    冯晓青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教授,博士生
导师,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大学法学博士,中国人民
大学法学博士后,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UBC)法学院访问学者;兼任
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理事、中国高校知识产权研究会常务理事、国家知
识产权战略专家库成员、兼职律师。著有《知识产权法学》、《知识产权诉讼研
究》、《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知识产权法哲学》、
《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理论》等学术专著10部,主编《知识产权法前沿问题研
究》、《全球化与知识产权保护》等著作与教材10部。在Journal Q厂the Copyright
Society妒the USA(SSCI)、《中国法学》、《政法论坛》、《法学》、《法律科学》、《月
旦民.商法杂志》(台湾)等专业刊物上发表知识产权论文100余篇,其中美、英、
澳、瑞士等国英文法律专业刊物10余篇。曾获中国“杰出中青年法学家”提
名奖。
    李玉香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所副所长,教授,
硕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兼任中国科技法学会常务理事。作为课
题组组长参与《修改科技进步法研究报告》、作为专家组成员参加科技进步法
修订的科研项目。著有《现代企业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法律问题》,在《中外法
学》、《政法论坛》、《人民司法》等刊物上发表论文10余篇。曾赴我国香港和
台湾地区、比利时、德国、日本等地区和国家进修和交流。
    刘银良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所副所长,副教
授,硕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生物技术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大学生物学
硕士、法学博士,联合国大学高等研究所博士后。曾赴美、法、日、瑞士等国进
行学术交流。主持完成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与生物技术有关的基础法律
问题研究”。著有《生物技术的法律问题研究》和《生物技术的知识产权保
 护》,在《法学》、《中外法学》、《政法论坛》、《欧洲知识产权评论》(EIPR)等中
英文期刊上发表论文20余篇。
    刘  瑛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所副教授,硕士
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知识产权法诊所教育课程负责人;兼任中国
科学技术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理事,广州、天津、西安仲裁委
员会仲裁员,北京市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香港谢鹏元律师事务所中国法
律顾问等。著有《知识产权法案例教程》(副主编)、《技术合同法》(副主编)
等,在《知识产权》、《经济法论丛》等刊物上发表论文多篇。
    杨利华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所副教授,硕士
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在职博士研究生。2002年1月至4月在加拿大
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短期研修知识产权法。在Journal妒the Copy-
rut Societyvthe USA、JournalvWodd Intellectual Property、《知识产权》、《中国
版权》等国内外刊物上发表中英文论文30余篇。
    陈  健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所副教授、硕士
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兼任北京市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国汉城
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在《知识产权研究》、《私法研究》等刊物上发表论文
多篇。
    周长玲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所副所长,副教
授,硕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著有《快通专利法》,参编《知识产权
法学》、《知识产权法教学案例》等,在《政法论坛》、《知识产权》、《河北法学》等
刊物上发表论文多篇。
    罗  莉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所副教授,硕士
生导师,德国科伦大学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曾长期在德国和美
国研习和讲授法律,以中、德、英文在权威出版社和核心刊物上出版专著和发
表论文,其中代表性的有《网络版权开发与保护的法律新发展比较研

知识产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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