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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挑选法院

  2020-06-17 00:00:00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挑选法院 节选

际法文库》总序
    进入新世纪以来,国际社会正经历着深刻的变化。和平
与发展仍然是当今世界的主题。科技日新月异,经济全球化
趋势深入发展。同时,我们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深刻地感
受到:恐怖主义危害加大,各种局部冲突和战争不断发生,非
传统安全问题凸现,跨国犯罪日益猖獗,单边主义抬头,霸权
主义和强权政治依然存在,影响世界和平与发展的不稳定不
确定因素增多。与此同时,世界经济发展不平衡加剧,围绕
资源、能源、市场、知识产权、人才的国际竞争日趋激烈,贸易
壁垒和经济、贸易摩擦明显增多。各种热点问题所涉及的国
际问题更加突出。一些发达国家在经济上科技上占优势,在
外交上、法律上动辄采取强势做法的态势在相当长的时期内
仍将存在。作为国际关系的产物,国际法面I临严峻挑战和前
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在这种错综复杂的国际形势下,中国坚持高举“和平、发
展、合作”的旗帜。胡锦涛总书记*近在一系列重大国际场
合突出强调了国际法与构建和谐世界的关系,强调了国际法
的作用。构建和谐世界思想的提出,既勾画了中国新世纪外
交战略的总目标,充分展示了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的形象,
也指明了新世纪国际关系和国际法发展的正确方向。构建
和谐世界,国际法无疑并必须发挥巨大的作用。摆在我们面
 前的重大课题是:如何从理论上认识国际法在构建和谐世界
过程的重要作用;如何运用国际法建设一个持久和平、共同
繁荣的和谐世界?特别是,如何运用国际法,促进各国间的
相互信任、和谐相处,并通过公平、有效的安全机制,建设一
个和平、稳定的和谐世界;如何运用国际法,坚持各国主权平
等,在国际关系上坚持以法治和多边主义为主,建设一个民
主、公正的和谐世界;如何运用国际法,正确应对世界多极
化、经济全球化和科技进步的发展趋势,促进国际社会共同
发展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建设一个互利、合作的和谐
世界;如何运用国际法,承认世界多元性、承认人类文明多样
性、承认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利益的差异性,运用国际法
主张在多样性中和谐共处,求同存异,建设一个开放、包容的
和谐世界。
    根据和谐世界理念对国际法学研究的新要求,华东政法
大学国际法研究中心组织一批青年学者对国际法与构建和
谐世界关系的突出法律问题进行专题研究,这些专题包括:
国际组织与国际体系架构;国际环境与资源保障体系;国际
人权法与人道主义法;国际条约国内适用的理论与实践;
wT0争端解决机制与和谐经贸秩序;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机
制;国际法框架下人民币汇率机制与金融风险防范机制;国
际海商法理论与实践的新发展;21世纪国际私法理论及各国
国际私法立法研究;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及其法律适用的新
发展;各国涉外管辖权的理论与实践,等等。在这些专题研
究的基础上,形成专著,共同组成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文库。
这套国际法文库基本目标是:学术研究服务于中国融入全球
化的需要;服务于中国提倡的和谐世界思想的需要;服务于
上海市建立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国际航运和国际经济中心
 的需要;服务于我国涉外司法实践的需要;服务于培养人才
的教学的需要。我相信,通过他们的不懈努力,这套文库一
定会达到他们的预期目标,为繁荣我国的国际法学做出一份
贡献。
    是为序。
    曹建明①
    2007年4月27日

第三章挑选法院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节挑选法院的合法性
    本节所说的合法性主要是从挑选法院的法律渊源或法
律依据的角度来予以论述。挑选法院现象之所以产生,并在
当今社会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与其在立法上具有合法的依据
密切相关。法律上管辖权规定的差异与管辖权基础的多元
化是造成挑选法院的直接原因。国际民商事管辖权的基础
(Jurisdictjon Basis)是指一国法院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权
限范围及法律依据,它要解决的是按照哪些标准或原则来确
定某国法院是否有权受理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的问题。在
现今世界,随着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发展,民商事管辖权的扩
张,管辖权之间的冲突愈演愈烈。全世界管辖权依据歧义丛
生,缺少可预见性。原告之所以能够挑选法院,能够在好几
个可能有管辖权的法院之间选择,就是因为其在各国立法和
国际公约对管辖权的规定里找到了制度保证。
    一、国内立法
    一般而言,国家立法促使当事人挑选法院主要基于以下
三方面的因素:一是世界各国管辖权制度的差异。对同一民
商事案件,有的国家采用属人主义,主张国籍国管辖权;有的
 国家采取属地主义,主张住所地管辖权;有的国家提出财产
所在地的实体管辖权,另一些国家却将之视为禁止性的过度
管辖权。管辖权依据的不一致使得当事人可以在这些管辖
依据中挑选对自己*有利的法院起诉。二是就算每个国家
规定的管辖权依据相同,但仍对同一民商法律事项规定了多
个管辖权依据可供挑选。管辖权依据的多元化导致当事人
挑选法院。例如,合同事项可以由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
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侵权行为可由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
地或侵权结果发生地管辖。三是虽然管辖权规定相同,但各
国对管辖权依据的理解和解释不一样。同样的管辖依据,比
如侵权行为地,有的国家认为是侵权行为发生地,有的国家
则认为是侵权结果发生地,由此产生分歧。正是因为国际民
商事领域管辖权的差异和多元化,才使得当事人有了挑选法
院的可能。
    (一)各国管辖权依据的差异性
    在国际民商事管辖权体系中,存在三类基本的管辖权。
**类是专属管辖或强制性管辖,指根据国际条约和国内法
的规定,对涉及国家社会重大利益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只能由
特定的内国法院行使排他的管辖权。第二类是排除管辖权,
指对那些与内国无关的案件或者与内国不存在任何属地或
属人联系的案件排除内国法院的管辖。第三类是平行管辖,
除了专属管辖和排除管辖权外,其他的案件都属于平行管辖
的范畴,即对同一个民商事法律案件,若干国家都有权行使
管辖;一国在行使管辖权的同时并不否认其他国家对此类案
件的管辖权。①由于各国的政治经济制度与法律文化传统的
 差异,形成了一些彼此不同的管辖权依据,它们在不同的法
系发挥各自作用,从而为当事人挑选法院提供了机会。这些
管辖权依据主要有以下几种:
    1.平行管辖权的差异
    **,国籍管辖权。这一规定始于1804年《法国民法
典》,属于大陆法传统。《法国民法典》第14条规定,法国国
民可以在法国对外国被告起诉。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第
14条也规定,法国法院对法国国民与外国人之间的合同有管
辖权。不论合同是否在法国签订,法国法院接受针对法国国
民提起的合同之诉。英美普通法国家以“有效控制”原则行
使管辖权时,国籍或公民籍也是确定对自然人行使司法管辖
权的依据之一。比如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第27条规
定,当事人是该国国民或公民时,美国法院可以行使管辖权。
    第二,传票送达管辖权。这种管辖权的理论依据是“有
效控制”理论,以传票或者文书的送达确立法院管辖权。如
果传票不能依法送达给被告,法院就不能对其行使管辖权;
而只要起诉开始时,被告在其境内出现,即使是在该国暂时
居住或临时过境,只要法院能够将传票有效地送达至被告,
法院对该案就有管辖权。这种管辖权主要在英美法系国家
存在,英国、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和以色列都有对
被告传票送达的管辖权。比如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第
27条规定,当事人在该州出现构成行使管辖权的依据。在大
陆法系的芬兰,《芬兰程序法》第十章第1条规定,当被告在
芬兰没有住所时,其出现地法院有管辖权(但在实践中该条
用处不大)。挪威1915年《民事程序法》第19条规定,在挪
威没有住所的非居民,当他在挪威出现时被送达了令状,则
挪威法院对其有管辖权。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挑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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