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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案例教程

  2020-06-17 00:00:00  

新编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案例教程 目录


**章 婚姻的成立
**节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案例1 刘小琴诉彭少华离婚纠纷案
案例2 严某诉李某重婚案
第二节 婚约
案例3 关秀洁与李祖年婚约财产纠纷上诉案
案例4 夏其通与王花芝离婚纠纷上诉案
案例5 徐克华诉邬昌兰等婚约财产纠纷案
第三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案例6 黄婉红与莫雄昌婚姻无效纠纷上诉案
案例7 刘某某与汪某某婚姻无效纠纷案
案例8 毛禹燕诉谭发金财产分割纠纷案
案例9 杨发芝诉宋明才离婚纠纷案
案例10 徐渭芳诉武夷山市民政局要求撤销结婚证案
案例11 吴祖翠诉曾纯国财产分割纠纷案
案例12 向某某与龙某某撤销婚姻纠纷案
第四节 事实婚姻
案例13 何国生与商惠玲离婚纠纷上诉案

第二章 婚姻的效力——夫妻财产制
案例14 彭霞与曹立江离婚纠纷上诉案
案例15 唐文英与缪延林离婚纠纷上诉案
案例16 钟志明与张丽好离婚纠纷上诉案
案例17 王登妹诉周守信离婚纠纷案
案例18 孔德芹诉李泽扣离婚纠纷案
案例19 张某某与谭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上诉案

第三章 婚姻的终止
**节 登记离婚
案例20 张文俊诉南京市玄武区民政局离婚登记案
第二节 诉讼离婚
案例21 杨某某诉马某某隐瞒婚前病情离婚案
第三节 离婚的法律后果
案例22 樊建生与高仙离婚财产分割纠纷案
案例23 李育华诉黄英胜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案例24 刘国庆诉李金玉离婚纠纷上诉案
案例25 马彩霞诉崔心同确认夫妻共同财产案
案例26 王天力诉蒋小颖离婚时双方协议店屋土地使用权归其享有确认案
案例27 袁杰诉韩文安探视子女权纠纷案
案例28 薛国璋诉邵秀丽离婚案
案例29 连振文诉盛业虎、韦岩峰离婚后连带偿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未被支持案
案例30 梁秋芳诉蔡贤德离婚抚养案

第四章 父母子女
**节 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
案例31 周兰在其子去世后诉儿媳袁玉珍、孙女梁焕彩赡养案
案例32 鲍招莲诉陶国友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案例33 王某某诉其父王某抚养纠纷案
第二节 非婚生子女
案例34 陈某与王某子女抚养纠纷案
第三节 继子女
案例35 胡瑕诉沈水英解除继母女权利义务关系纠纷案
第四节 人工生育子女
案例36 人工受精子女抚养纠纷案

第五章 收养
**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案例37 杨建永与杨锦铭等收养关系纠纷上诉案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及收养关系的解除
案例38 王华喜与王龙吉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上诉案

第六章 涉外婚姻家庭关系
案例39 Marie诉陶某离婚案件

第七章 法定继承
**节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案例40 陈炳金、陈美凤诉陈炳全继承纠纷案
案例41 岑秀欢与张锐洪等继承纠纷上诉案
案例42 邢孟宸、邢辛民等关于房屋产权及债务的法定继承案
案例43 李雪花、范洋诉范祖业、滕颖继承纠纷案
案例44 王成芝与苏利遗产继承纠纷案
案例45 吴咸诉王其智等法定继承析产纠纷案
案例46 张旭、李剑、崔仁等法定继承纠纷案
案例47 孝顺儿媳李凤兰对公公的遗产继承纠纷案
案例48 戈秋秋诉张永芝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案
第二节 代位继承
案例49 王明、王光、王纪祖孙三代同时死亡的继承纠纷案
第三节 转继承
案例50 张猛、王传等有关转继承的纠纷案
案例51 周琴与付博继承纠纷上诉案

第八章遗嘱继承和遗赠
**节 遗嘱的形式和内容
案例52 李红鹰与李昊文确认遗嘱无效纠纷上诉案
第二节 遗嘱的效力
案例53 何月庆等与谭恩群继承纠纷上诉案
案例54 刘秀芳等诉刘秀娥遗嘱继承纠纷案
第三节 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案例55 周翠英等诉周国泉继承纠纷案
第四节 遗嘱的执行
案例56 张凤霞与向美琼等遗嘱执行代理纠纷上诉案
第五节 遗赠
案例57 李晓林等与李晓蕙等遗嘱、遗赠、继承纠纷上诉案
案例58 黄庆珍等诉陈晓蓓财产继承纠纷案
案例59 潘邓氏诉董丽男及第三人段艳萱、沈阳市东陵区汪家镇李巴彦村民委员会遗赠、被继承人债务清偿案

第九章 遗产的处理
**节 继承的开始
案例60 梁友燕与梁海等继承权纠纷上诉案
第二节 遗产债务的清偿
案例61 谢凤好等与崔政辉等返还青苗补偿款和安置补偿款纠纷上诉案
案例62 梁素勤等与何炳其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上诉案
第三节 遗产的分割
案例63 王芳芳等诉许庄未明确具体项目的死亡赔偿金应按遗产继承案
案例64 孙仙英诉罗红兵遗产继承纠纷案
案例65 王银林等诉赵善英等析产、继承纠纷案
第四节 遗赠抚养协议
案例66 刘某等诉杨胜利等追索遗赠扶养协议下遗赠的财产案
第五节 无人承受遗产的处理
案例67 苍梧县大坡镇大坡村大坡组诉林高彪遗产归属案
第十章 涉外继承
案例68 丁桂华诉丁富林继承纠纷案

新编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案例教程 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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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案例教程 相关资料

二、本案被告是否应偿还原告的两笔借款?
(一)被告书写的保证书中所写5万元借款是否应由被告偿还给原告
1.被告书写的保证书中所写5万元借款是否属实
原告方认为,保证书上已直接写明了“借吴祖翠5万元到时还清”的字样。被告认为,原告家庭贫困,没有这笔钱可借,被告借了5万元以后是如何开支的,原告并未阐述清楚,也无其他证据证明这5万元借款的事实。但是被告承认保证书系自己亲笔书写,虽对手印记忆不清,认为有涂改痕迹,但又未提供证据证明手印系虚假的,所以法院认定其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是恰当的。后被告承认这份保证书是在原、被告两人同居时产生,那时两人关系好,但被告认为在书写时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形。所谓重大误解为是基于重大错误认识而实施的意思表示。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1条的解释是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错误认识,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本案中保证书的内容表述清楚,曾纯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于约定的事项及所写内容应具有辨别能力,被告以重大误解为抗辩的理由不能成立。
2.被告所写的保证书中所写5万元借款是否应由被告归还给原告
原告方认为,借款的事实清楚,被告应该归还这笔借款,且按保证中约定的第4条“不能让夫妻俩闹矛盾”,很明显,原、被告两人已产生了较大的矛盾才起诉到人民法院,被告也应归还这笔钱给原告,无论有无借款事实,保证条件达到,原、被告之间已形成了5万元的债务关系。被告方认为,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两人产生矛盾,不应现在归还,且保证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情形存在。根据上述分析以及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可知,第一,由于原、被告系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法律上原告与被告是两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身份上彼此独立,可以约定债权债务,原告可以在保证期限内要求被告履行保证协议。第二,按保证书内容,被告借给原告5万元借款事实存在,原被告之间已形成了债务关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及《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原、被告是可以约定债权债务关系的,且被告也未提供没有向原告借款的证据,因此也应

新编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案例教程 作者简介

总主编:赵万一1963年4月生,山东巨野人。现任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院长、民商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大学法学院院长等职。曾被评为四川省“做出有突出贡献的中国博士、硕士学位获得者”、四川省高校“十佳青年教师”。研究专业为民商法基本理论和公司法、证券法、竞争法。专著有:《证券法的理论与实务》、《中国竞争保护法律问题研究》、《商法基本问题研究》、《民法的伦理分析》。主编了司法部统编教材、21世纪法学教材中的《商法学》、《证券法学》、《民法学》等20余部教材。先后在《法学研究》、《现代法学》等杂志发表论文50余篇。
李智,女,重庆市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博士。现为上海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公司法、信托法、传统民法、知识产权法等。有专著2部出版。担任《新编商法案例教程》等书的副主编。先后在《当代法学》、《比较法研究》、《政法论坛》、《法商研究》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0余篇。
侍东波,江苏盐城人,中国政法大学民诉法博士。现任国家法官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民商法学的教学和研究工作。出版专著2本;主持部级课题项,参与国家、部级课题4项;先后在《中国法学》、《政法论坛》等刊物上发表论文2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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