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业监管法律问题研究 内容简介
本书作者对信托原理和国家经济调节理论有颇深研究,他结合信托法和国家经济调节法,对信托业监管及其制度建设进行了详尽的阐述。国家调节说又被经济法学界称为“三三理论”,其研究核心是国家如何应对市场发展的需求,对其不足的地方采取相应的强行规制、直接参与和宏观调控等方式进行管理。具体到本书有三个特点:
1.观念新颖。作者在提出维护投资者利益和功能性监管的同时,创造性地提出对信托业的扶持帮助和引导促进也是监管的内容。这就突破了过去将监管与被监管者对立的思维,是一种构建和谐信托监管的观念创新。书中所总结提出的信托监管部门通过向市场提供统计数据、交易模版和业务模式等方式来实现监管目标,也正是这一观念的具体延伸。
2.紧扣实际。无论是论及模式选择和监管体制拓新,还是对信托业准入、业务经营和退出监管的分析,作者都坚持以信托业发展的实际需求来解析现状,以信托原理充分应用的需求来谋划对策。我认为这是一种恰当的研究方法,特别是信托法律问题的研究尤应如此。
3.资料翔实。信托业监管实践性很强,但相关资料特别是国外相关资料不容易系统收集。而本书所包含的信息基本覆盖了国内外信托业监管所应涉及的关键点,可见作者为此进行了大量而细致的资料采集、筛选工作。这些资料不仅为书中的观点提供了有力的佐证,也为其他研究者了解境外信托业监管提供了路径。
信托业监管法律问题研究 目录
导言
**章 从金融监管到信托业监管
一、金融监管的缘由及其制度安排
二、信托业监管的特殊内涵
三、历史回顾:信托、信托业和信托业监管
第二章 法理分析:信托业监管制度的定位
一、信托业监管法的界定
二、信托业监管法的地位
三、信托业监管法的价值、目标和原则
四、法律调整后的信托业监管:信托业监管法律关系
五、专门制定信托业监管法律的现实问题
第三章 信托业监管的模式选择:以现代经济法理念为基础
一、信托业监管三种模式之比较
二、信托业调节型监管模式的内涵
三、调节型监管模式各要素间关系以及制度要求
四、调节型监管实例——我国首例公益金融监管指导文件分析
第四章 信托业监管体制域外考察与中国的选择
一、信托业监管体制的基本问题
二、国外信托业监管体制研究及其启示
三、信托业监管体制的制度变迁分析
四、我国信托业监管体制的沿革、问题和发展
第五章 信托业市场准入监管制度研究
一、信托经营机构设立监管
二、营业范围监管
三、信托经营人员从业资格监管
四、投资人资格的监管——合格投资人制度
五、我国信托业市场准入监管制度的思考与设想
第六章 信托营业活动监管制度问题研究
一、谨慎投资义务与信托营业活动监管体系
二、信托业务规范问题
三、信托业内部控制监管问题
四、信托业信息披露问题研究
五、信托资金托管制度分析
六、信托业务关联交易监管分析
第七章 信托业市场退出监管问题探讨
一、信托机构市场退出监管一般认识
二、美国信托业退出监管考察——以伊利诺伊州为例
三、借鉴伊利诺伊州经验,完善我国信托业退出监管
结束语
参考文献
后记
信托业监管法律问题研究 节选
**章 从金融监管到信托业监管
一、金融监管的缘由及其制度安排
(一)金融风险理论的简要评述
金融市场缺陷是金融监管产生和发展的前提。金融风险则是金融市场缺陷的主要表现。确定风险来源,监管设计才能有的放矢。因而西方经济学家投人大量精力进行了深入而广泛的研究,形成了金融风险的诸多理论成果。
根据西方金融风险理论,现代金融风险主要可以归纳为四个方面:金融体系内在不稳定性、金融机构的脆弱性、金融交易个体有限理性和金融资产价格内在波动性。
金融体系内在不稳定性是指金融体系具有内在的不稳定性和脆弱性,且易于动荡和爆发。据说*早作出相关论述的是卡尔•马克思。不过对此问题专门研究并提出系统观点的是明斯基(Minsky),他认为,金融不稳定性是由变换引起的。变换可能表现为战争爆发或结束、年景好或坏、新技术发明或应用以及金融创新等。只要这种变换形成足够大的影响,以至于出现新的投资机会,市场主体就会争先恐后加以利用,于是经济繁荣、泡沫出现并扩大。由此进入后来金德尔伯格建立的MPC模型:投机疯狂(Manias)——恐慌(Panics)——崩溃(crashes)。经济的波动中,由于投资高潮和低谷的交替出现,正常的信贷资金流动必然受阻,当实际部门正常资金循环被打断后,就会发生连环的违约和破产事件,当金融体系无法解决时,金融危机就全面爆发。
金融机构的内在脆弱性是指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业是高负债行业,特别是银行以部分准备金为支点、以借短放长的期限转换为杠杆,其经营受到利率、汇率、存贷规模、借款人履约能力等外部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和内部“委托一代理”问题的困扰,极易产生经营失败的危险。由于“委托一代理”问题来自拥有私人信息的代理人和不拥有私人信息的委托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因而在金融市场的经理人与金融机构之间、贷款人与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与存款人之间等多对金融契约关系中都隐藏着“败德行为”的风险(道德风险)。市场中代理人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损人利己的“败德行为”为金融机构积累着资产质量劣化和投资人信心下降的风险。……
信托业监管法律问题研究 作者简介
李勇,2006年毕业于中南大学,获管理学博士学位。曾在大型国企从事经营管理和法律事务工作,2000年起在中南大学法学院任教。2007年进入西南财经大学博士后流动站,任信托与理财研究所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理财市场法律制度,先后在经济类和法学类刊物发表论文20余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和省级软科学项目等多项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