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专家论证案件全书 内容简介
本书收集了近几年来专家论证的刑事、民事、行政疑难案件,将案件处理过程,原原本本的作了介绍,从案件处理过程中反映出来的疑难问题和分歧意见进行了分析研究,得出比较确切的结论性意见,具有一定权威性、理论性和实用性。多数意见已被司法机关和立法机关所采纳;有的意见虽然暂时没有被采纳,也具有理论研究价值和司法参考价值。本书的各种研究结论是一种学术研究成果,只具有学术研究价值,不具有法律效力。为了研究方便,在本书编写过程中将真实的姓名、地址、单位名称隐去,以某机关、某单位、某地、张某、李某等相代替,与实际案件无雷同关系。
本书中所收集案件,是从众多疑难案件中精选出来的,都是司法实践多发的、常见的案例,具有典型性和借鉴意义。每一案件的研究都包括:案件的处理、疑难问题与分歧意见、适用与研究等三个组成部分。每一案件的分析研究对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都有参考价值。
中国法律专家论证案件全书 目录
编写说明
**章 刑事疑难案件专家论证意见
李俊岩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专家论证意见
李文军涉嫌犯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专家论证意见
张旭涉嫌挪用资金罪、虚报注册资本罪一案专家论证意见
刘木东涉嫌共同走私犯罪一案专家论证意见
新源养殖公司非法集资罪专家论证意见
王显明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一案专家论证意见
田忠勤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一案专家论证意见
郭夏涉嫌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一案专家论证意见
金来荣偷税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专家论证意见
李会宗犯偷税罪一案专家论证意见
郑敏合同诈骗案专家论证意见
章鸳鸯故意杀人案专家论证意见
张涛伤害致人死亡案件专家论证意见
胡广大故意伤害一案专家论证意见
胡滨、胡倩涉嫌伤害罪专家论证意见
赵淑兰坠楼身亡案件专家论证意见
李琼生刑事拘留案件专家论证意见
陈涛的人身、财产权利被侵犯一案专家论证意见
张向斌重婚案专家论证意见
骆永定诈骗案专家论证意见
王振发涉嫌诈骗犯罪一案专家论证意见
王小青涉嫌职务侵占罪案件专家论证意见
王冠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专家论证意见
童施建挪用资金罪一案专家论证意见
金建良涉嫌职务侵占罪案件专家论证意见
黄培金等涉嫌妨害公务案专家论证意见书
杨大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专家论证意见
郑福兴制造毒品案专家论证意见
王秀云犯容留卖淫罪一案专家论证意见
孙书家贪污案专家论证意见
杨生春涉嫌贪污一案专家论证意见
任志忠等人贪污犯罪一案专家论证意见
饶英武、霍晓燕涉嫌共同贪污案专家论证意见
时述杰贪污案专家论证意见
刘峰泽贪污、诈骗案专家论证意见
封显成、马惠容贪污、挪用公款一案专家论证意见
王焕然贪污、挪用公款、偷税案专家论证意见
谷祖德挪用公款、贪污案专家论证意见
沈丽珍挪用公款案专家论证意见
李贵军挪用公款一案专家论证意见
吴克春挪用公款、滥用职权一案专家论证意见
邵理萍受贿一案专家论证意见
武京元受贿案专家论证意见
朱文辉受贿一案专家论证意见
颜景余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专家论证意见
李振龙玩忽职守案专家论证意见
柳森挪用公款案专家论证意见
第二章 民事疑难案件专家论证意见
河南省五建公司与郑州市伊联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专家论证意见
官渡农行诉策裕公司及张锦、张行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专家论证意见
河东信用社与电线厂质押担保合同效力纠纷案专家论证意见
洛华耐火材料厂与凌源锌公司签订合同性质等问题案专家论证意见
温州金利工艺品厂为温州集美玻璃精品公司贷款担保经济合同纠纷案专家论证意见
张锦、张行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专家论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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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行政疑难案件专家论证意见
第四章 疑难案件专家分析与研究
中国法律专家论证案件全书 节选
**章 刑事疑难案件专家论证意见
李俊岩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专家论证意见
2002年12月20日,中国行为法学会专家委员会应申请人辽宁天衡律师事务所的请求,对李俊岩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等的定罪量刑问题,邀请全国著名专家进行法律论证。与会专家认真研究了申请人提供的案卷材料,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分析论证。经研究,与会专家就以下几个问题达成共识:
一、关于李俊岩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问题
我国刑法第294条第1款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有明确的规定,根据此规定,构成此罪,一般是指组织、领导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4月28日通过了《关于刑法第294条第1款的解释》,其中对“黑社
会性质的组织”的含义有明确的立法解释:刑法第294条第1款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鉴于2000年12月4日*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冲突,因此,根据法律规
定,司法机关在审理此类案件,适用法律对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时,应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
解释的此项规定为法律依据。
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20日做出的(2001)辽刑一终字第505号刑事判决书,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已颁发实施的情况下,仍适用与之相冲突的*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1条,作为判决的法律依据,其适用法律首先就是错误的。
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立法解释的规定,审查李俊岩一案的案件事实及证据材料,不能认定李俊岩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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