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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2002年犯罪收益追缴法

  2020-06-17 00:00:00  

澳大利亚2002年犯罪收益追缴法 内容简介

本书是2002年澳大利亚犯罪收益追缴法的中译本,以吉林通化金马药业董事长阎永明携款潜逃案为切入点,引入对该法的评析。正文以该法为基础,精确、完整地对澳2002年犯罪收益追缴法进行了翻译,*终由黄风教授统校,并与司法部赵琳娜主任共同审订。该书对于我们学习澳大利亚现行的犯罪收益追缴方面的法律将会有很大的指导作用。

澳大利亚2002年犯罪收益追缴法 目录

说明
澳大利亚《2002年犯罪收益追缴法》评析
**章 导论
 **部分 前言
 第二部分 目的
 第三部分 本法概述
 第四部分 适用
第二章 罚没
 **部分 限制令
 第二部分 没收令
 第三部分 基于严重犯罪定罪的没收
 第四部分 罚金令
 第五部分 名声收益追缴令
第三章 信息收集
 **部分 询问
 第二部分 出示令
 第三部分 对金融机构的查询通知
 第四部分 监视令
 第五部分 搜查和扣押
第四章 资产管理
 **部分 官方托管人的权力和义务
 第二部分 法律援助
 第三部分 被罚没资产帐户
 第四部分 为特定支付而在被限制财产上设置的抵押
 第五部分 在特定地区执行州际命令
第五章 其它规定
第六章 本法的解释
 **部分 一些重要概念的含义
 第二部分 字典
主要术语还应对照表

澳大利亚2002年犯罪收益追缴法 节选

**章 导论
  第二节 如何获得限制令
  第25条检察官可以申请限制令
  检察官可以申请限制令。
  第26条申请的通知
  (1)根据第4款之规定,检察官应当:
(a)将申请限制令的消息书面通知限制令所涉财产的所有人(如果知道所有人);并且
(b)通知中应包括申请的副本和申请所依据的任何陈述书。
(2)根据第4款之规定,检察官应当:
(a)将申请限制令的消息书面通知检察官合理相信对该财产享有权益的任何其他人;并且
(b)通知中应包括:
i申请的副本;和
ii关于该人可以要求检察官交给他任何申请所依据陈述书副本的进一步通知。
检察官应当尽可能满足上述任何要求。
(3)除非法庭确信申请所涉财产的所有人已经收到合理的关于申请的通知,法庭不得审理该申请(除非适用第4款之规定)。
(4)在通知发出之前,如果检察官要求法庭受理关于签发限制令的申请,法庭应当受理。
(5)在*终对申请进行裁决之前的任何时间,法庭可以指示检察官向特定某个人或者一类人就申请发出或发布通知。法庭也可以指定发出或者发布通知的时间或方式。
(6)主张对财产享有权益的人在审理申请时可以出席并举证。
第27条检察官可以选择申请限制令所依据的条文
为了避免疑问,检察官可以根据**节的某一条文对犯罪所涉财产申请限制令的事实并不意味着检察官不能根据**节的另一条文对该犯罪所涉该财产申请限制令。
 第28条对调查的影响
  为申请限制令而举证的证人不需要回答问题或者举证,如果法庭认为其回答或者证词可能影响对某人就某罪的调查或起诉。
 ……

澳大利亚2002年犯罪收益追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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