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 内容简介
本书分6章,分别是:民间文学艺术概念辨析、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价值论、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制度变迁与观念演进、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法律模式、民间文学艺术专有权的构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的构建。本书既有理论探讨,又有制度设计,所提出的相关法律的建议稿值得重视,对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理论和实践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 目录
导论
一、选题的目的及意义
二、研究现状及资料综述
三、本书研究框架及研究方法
四、本书的创新之处
**章 民间文学艺术概念辨析
**节 术语的辨析与选择
一、国际语境下的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与内涵
二、汉语语境中的民间文学艺术术语
三、“民间文学艺术”术语的选择
四、民间文学艺术与相关概念辨析
第二节 民间文学艺术的范围
一、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对象的基本问题
二、民间文学艺术的范围-
第三节 民间文学艺术的特征
一、创作时间的长期性与持续性
二、创作过程的继承性与变异性
三、创作主体的不确定性与集体性
四、创作成果的民族性与地域性
第二章 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价值论
**节 国际人权法视野中的文化权
一、作为个人人权的文化权
二、国际人权法视野下文化权的权利内容
三、文化权——一种被忽视的人权
四、国际人权法中的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展望
第二节 民间文学艺术保护与文化多样性的保存
一、文化的多样性
二、全球化浪潮对文化多样性的冲击
三、文化民族主义与文化多样性的保存
四、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是保存文化多样性的需要
第三章 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制度变迁与观念演进
**节 文化保护的两种思路
一、1954年《海牙公约》与文化国际主义
二、UNESCO《1970年公约》与文化民族主义
第二节 民间文学艺术的国际保护制度
一、《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年文本
二、《发展中国家著作权保护突尼斯示范法》
三、1982年《示范条款》
四、《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第三节 典型国家的民间文学艺术保护
一、法国:保护民族文化,维护民族利益
二、加拿大:多元文化政策
三、日本:振兴文化财富,认定“人间国宝”
四、突尼斯:著作权保护的尝试
五、菲律宾:土著权利的保护
第四章 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法律模式
**节 以私法为主、兼顾公法
一、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特性
二、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应以私法为主,兼顾公法
第二节 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模式现状及不足
一、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及不足
二、习惯法保护及不足
三、合同保护及不足
第三节 特别权利保护的选择
第四节 建立民间文学艺术的国际与国内法保护
第五章 民间文学艺术专有权的构建
**节 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的政策目标
一、承认价值与增进尊重
二、有利于保持文化的多样性
三、促进文化的交流与创新
第二节 民间文学艺术专有权的主体
一、民间文学艺术专有权主体确认的一般规则:以创造性活动为基础
二、多元的民间文学艺术专有权主体
三、民间文学艺术专有权主体的群体性
四、传承人的法律地位
第三节 民间文学艺术专有权的权利内容
一、民间文学艺术专有权之精神权利
二、民间文学艺术专有权之经济权利
第四节 民间文学艺术专有权的限制
一、利益的衡量——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基础
二、利益平衡原则——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核心原则
三、民间文学艺术专有权的限制
第六章 我国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的构建
**节 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现状
一、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立法情况
二、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司法情况
第二节 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法的构建
一、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法的构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法》(建议稿)
结语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 节选
**章 民间文学艺术概念辨析
**节 术语的辨析与选择
语义的表达具有多样化与多义性的特点:一方面,某些概念具有很强的文化特殊性,往往在其他的语言中找不到相应的表达,而且许多词汇在不同的语境中具有不同的含义,在特殊的背景下具有特定的内涵;另一方面,对于相同的问题或内涵也可以用不同的概念进行表达。因此,在现有的术语学中,并不是缺乏适当的术语来表述民间文学艺术,而是目前已经使用的相关术语过多(无论是中文还是外文),其内涵不完全相同以至于无法确定其保护范围,这对于尚有争议的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来说又增加了难度。因此,笔者认为,进行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研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进行术语的选择,明确权利所指向的对象,理清各个概念之间的关系,同时说明本书为什么要选择民间文学艺术这一术语,而不是其他。
一、国际语境下的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与内涵
(一)Folklore
通说认为,“Folklore”是使用得*早的一个词,也是文学界与法学界普遍使用的一个术语。这一概念于1846年由英国考古学家威廉•汤姆斯(William Toms)创造,他在给雅典娜学校的信中用“folklore”来代替“古代流行风俗”和“通俗文学”。起初这个词被使用时是以连字符号分开,即“folk—lore”,但后来连字符号也被取消了。威廉•汤姆斯把“folklore”总结为人们的知识,包括礼节、习惯、星象、信仰、迷信、歌谣、谚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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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 作者简介
黄玉烨,女,1970年生,福建永安人,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人。1992年、1998年、2006年先后于原中南政法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学位。1992年毕业留校任教至今,4,L事知识产权法、民商法的教学与研究工作,任知识产权实验室主任,曾获得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首届“青年优秀主讲教师”、“南湖法学优秀讲课教师”称号。教育部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完基地、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研究基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专职研究员、知识产权战略与管理研究室主任。多次参加完成教育部、司法部、科技部的研究项目及教材编写,在《法商研究》、《法律科学》等刊物上发表论文20余篇,多次被《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转载、摘登。2004年应塞尔维亚诺维萨德大学法学院邀请做访问学者,2006~2007年应美国伊利诺伊理工大学肯特法学院邀请做访问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