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研究 内容简介
民事诉讼管辖制度虽然是民事诉讼法一个举足轻重的制度,但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研究却是一个相对受冷落的领域,对于如何构建我国的民事诉讼管辖制度,通过管辖制度的完善来推进司法改革、提升司法权威、贯彻公正与效率等问题则缺乏系统化、体系化的研究,偶有价值的论著,也只是从某一个角度探讨管辖制度的改进,未从根本上全面探究管辖制度的价值理念与具体制度设计。理论研究的滞后导致了我国管辖制度的立法设计以及实务运作缺乏必要的理论支持。鉴于此,本书作者通过体系化的研究,梳理司法实践中各种凌乱的管辖规则,从整体上分析、反思我国目前的民事诉讼管辖制度,融合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研究,探究我国法制背景下管辖制度的完善。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系统化研究不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填补国内研究的空白,引发学界同仁展开对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系统化研究与思考,具有重大理论意义,而且也能为立法机构提供建设性的意见以解决管辖无序问题。
本书作者是我的硕士生与博士生,多年来一直潜心于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与立法研究,勤勉治学,善于思索与创新。本书是他的博士论文的基础上修改而成,对于学生学术作品的面世我总是无比欣慰,遂欣然作序。也期待作者在今后的研究中再接再厉,更上一层楼。
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研究 目录
目录
序言(一)
序言(二)
导论
**章 民事诉讼管辖制度概述
一、我国民事诉讼管辖制度概要
(一)我国古代民事诉讼管辖制度
(二)我国近现代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发展
二、外国民事诉讼管辖制度概述
(一)英美法系民事诉讼管辖制度概要
(二)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管辖制度概述
(三)两大法系民事诉讼管辖制度比较分析
第二章 民事诉讼管辖制度设计的基本原则
一、我国民事诉讼管辖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
(一)我国民事诉讼管辖实践存在的基本问题
(二)地缘性因素对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负影响
(三)民事诉讼管辖规则本身的缺陷
二、我国民事诉讼管辖制度与诉权的割裂
(一)诉权与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包容与衔接
(二)我国民事诉讼管辖制度诉权保障的缺位
三、民事诉讼管辖制度设计的基本原则
(一)管辖公正原则
(二)管辖确定原则
(三)实际控制原则
(四)管辖选择权原则
(五)管辖恒定原则
(六)管辖刚性原则
第三章 级别管辖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一、各国级别管辖制度设置与级别管辖标准的比较研究
(一)英美法系的级别管辖制度
(二)大陆法系的级别管辖制度
(三)各国法院体制与级别管辖制度述评
二、我国级别管辖制度的重构
(一)级别管辖制度的立法旨趣
(二)我国级别管辖制度存在的问题
(三)单轨制与双轨制 ——中立法院的理想与现实
……
第四章 地域管辖标准架构的反思与重塑
第五章 合同履行地管辖规则的反思与重构
第六章 侵权案件管辖标准的反思与重构
第七章 协议管辖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第八章 管辖救济制度的体系化构建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研究 节选
**章 民事诉讼管辖制度概述
一、我国民事诉讼管辖制度概工
(一)我国古代民事诉讼管辖制度
管辖是我国固有的名词。管,为乐器名,后来有枢要、管制、管理的意思。辖,固定车轮与车轴位置,插入轴端孔穴的销钉。管,以开闭门户;辖,以解脱车轮。因此,古代常将管辖比喻为机要之地。管辖作为动词使用,是指管理、统辖,或者管领、掌管。《晋书》凉武昭王傅上表:“又敦煌郡大众殷,制御西域,管辖万里,为军国之本。”《太平御览》孙绰《为功曹参军驳事》:“纲纪居管辖之任,以纠司外内。”在我国古代,管辖主要是指行政疆域的管辖,当然,我国行政管辖与司法管辖浑然一体,因此,古代的管辖主要指行政与司法管辖的地域范围,管辖的概念主要是行政意义或者疆域意义上的,并不特指诉讼管辖。到目前为止,尚无确凿的资料证实我国清末之前的古代民事诉讼中有管辖这一概念,但这并不能否认实质意义上的诉讼制度的存在。在古代律法中,司法管辖多用“掌”、“具控”“呈诉”等词,而未用“管辖”一词。如《大清律例•诉讼•越诉》规定:“军民人等遇有冤抑之事,应先赴州县衙门具控。如审断不公,再赴该管上司呈明,若再屈抑,方准来京呈诉。”《唐六典-刑部》规定:“凡有犯罪者,皆从所发州、县推而断之。”据考证,*早系统规定管辖制度的是清末的《刑事民事诉讼法》,但该法并未通过。在正式律法中出现“管辖”的当属清末的《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这也是晚清唯一正式公布的具有近代诉讼法性质的法律。
1.古代各朝民事诉讼管辖制度概述。
(1)西周时代的民事诉讼管辖制度。西周时代出现了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初步分野,如断狱与弊讼之分。但就管辖制度而言,民事诉讼管辖与刑事诉讼管辖仍未分立,民事诉讼管辖仍未成为独立的制度。一般对于案件的受理和处理适用就地原则,遇有重大案件则“弊其讼于朝”,听司寇判决,这里就包括了简单的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但主要是级别管辖制度。西周时代的级别管辖呈现出身份化特征,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地位的不同而由不同的司法官管辖与审理。并且也有了下放性管辖权的转移,周王或者上级司法机关可将属于自己管辖、审理的案件委托下级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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