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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简明办案手册

  2020-06-17 00:00:00  

刑事审判简明办案手册 内容简介

随着网络和电脑科技的迅猛发展,人们越来越习惯于使用电脑和网络查阅信息。但是电子出版物终究不能代替普通书刊的独特作用。相反,对于广大读者来说,仍然需要编辑精良、使用方便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工具书。现在市场上这一类书籍多已比较陈旧,缺乏*新的内容;有些书又过于追求系统、完整,将大量事实上不用或很少用到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统统收录进去,造成篇幅过大,查阅、携带很不方便;*高人民法院即将收回死刑核准权,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工作也正在全国全面展开,巡回办案、就地开庭,已经成为重要的审判方式;一些来自其他岗位上的同志,陆续被选调到刑事审判队伍中来,各地相关的培训工作也正在加大力度进行,等等。在这种形势下,各地普遍反映,急需一种简明扼要、常用多用、查阅简便、携带方便、内容及时的简明办案手册,作为刑事审判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工具书。
为满足读者的要求,我庭组织编辑了这本《刑事审判简明办案手册》。该书精选了刑法、刑事诉讼法修订以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制定、发布的重要的刑事法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以及其他重要的规范性文件。为便于提示读者查阅,对可能用到但属于两法修订前的文件或者不常用的文件,也作了索引式的标注。本书严格控制篇幅,方便携带。对刑法罪名、刑法修正案与原条文的关系也作了技术处理,更便于使用和查阅。本书不仅是刑事审判工作者的**工作、学习用书,而且对公、检、司、律师及专家、学者、学生,也会提供权威、全面、便捷、及时的帮助。

刑事审判简明办案手册 目录

**编 实体篇
 一、刑法、修正案及立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
  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8年12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
  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1999年lo月30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年l2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999年12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8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1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2002年12月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5年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6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2000年4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三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2001年8月31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款的解释(2002年4月28 1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款的解释(2002年4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21302年7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2002年8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2002年12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2004年12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2005年12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2005年12月29 Et)
 二、时间效力及追诉时效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1997年12月31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2001年l2月7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2003年lo月10日)
  ……
第二篇 程序篇

刑事审判简明办案手册 节选

**编 实体篇
 一、刑法、修正案及立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
  **编 总则
  **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条 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六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八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九条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十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一条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

刑事审判简明办案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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