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行政程序法制现代化 内容简介
本书内容包括行政程序法制现代化的价值目标、当代中国行政程序法制现代化的历史基础、新中国行政程序法制的发展、当代中国行政法律程序制度建构等。
中国行政程序法制现代化 目录
前言
绪论
一、问题的重要性
二、法制现代化理论解读
(一)什么是现代化
(二)法制现代化的概念与特征
(三)法制现代化的评价标准
三、行政程序法制现代化的内涵
(一)行政程序的概念与特征
(二)现代行政程序的要素
(三)现代行政程序的功能
(四)行政程序法制现代化
**章 行政程序法制现代化的价值目标
一、从实体正义到程序正义
(一)正义理论的演进
(二)罗尔斯程序正义理论的借鉴
二、程序正义的价值理论
(一)程序工具主义价值理论
(二)程序本位主义价值理论
三、法律程序价值的冲突与平衡
(一)公正与效率的平衡
(二)成本与效益的平衡
四、程序正义价值的实现
(一)程序中立原则
(二)公民参与原则
(三)形式理性原则
(四)说明理由原则
(五)程序责任原则
第二章 当代中国行政程序法制现代化的历史基础
一、中国古代程序法制的主要内容与特点
(一)中国古代的程序制度
(二)中国古代行政程序制度的主要特点及评价
二、西方行政程序法制历史启迪
(一)西方行政程序法制发展历史
(二)西方行政程序法发展的启示
三、清末和民国时期行政程序法制发展
(一)清末程序法制改革
(二)民国时期的行政程序制度
(三)清末和民国时期行政程序法制的基本评价
第三章 新中国行政程序法制的发展
一、建国初期我国行政程序法制建设
二、我国行政程序法制建设的曲折时期
三、我国行政程序法制发展的重构和全面发展时期
第四章 当代中国行政法律程序制度建构
一、行政信息公开制度
(一)行政信息公开的价值意义
(二)我国行政信息公开的立法检视
(三)我国行政信息公开的制度构建
二、行政听证制度
(一)行政听证的价值意义
(二)我国行政听证的立法检视
(三)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构建
三、行政回避制度
(一)行政回避的价值意义
(二)我国行政回避的立法检视
(三)我国行政回避制度的完善
四、行政程序责任制度
(一)行政程序法律责任制度的价值意义
(二)我国行政程序法律责任制度的立法检视
(三)我国行政程序责任制度的完善
第五章 当代中国行政程序法制现代化的问题与展望
一、我国行政程序制度建设的问题分析
二、我国行政程序法律理念与信仰塑造
(一)铸造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的良法品性
(二)培养全社会的程序守法精神
(三)开展法律信仰教育,树立现代程序法理念
三、以行政程序法典化为中心的程序制度建设
(一)法典化:我国行政程序法制现代化的必然选择
(二)行政程序法典化的模式选择
(三)立法宗旨与基本原则
(四)行政程序法典的制度架构
(五)行政程序法律体系化
四、提高行政程序法制的实施效率
(一)重视行政程序法的经济社会效益
(二)内部行政程序的效率型定位
(三)行政程序制度的司法化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中国行政程序法制现代化 节选
**章 行政程序法制现代化的价值目标
本文在绪论中分析了现代行政法律程序的现代化评价标准和行政程序的价值内涵,这种有价值的行政程序是形式合理性(正义性)和实质合理性(正义性)的有机结合。正义原则是法律制度本身的原则,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运作的道德原则。某种意义上讲,行政程序法制现代化的过程,实际上是行政程序法获得正义的过程。一套合乎正义逻辑的行政程序法律制度,从其设定到运作的全过程以及其结果都应体现和保持与社会价值观念相适用的正义品格。这种正义性品质是行政程序法律获得信仰的基础。因而,程序正义是社会公众用以评价行政法律程序的*主要的工具和价值目标。为此,本章进一步探究行政程序法制现代化的价值目标及其基本要求。
一、从实体正义到程序正义
(一)正义理论的演进
正义是人类思想史上一个令人激动的概念。美国学者罗尔斯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因此,正义否认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不承认许多人享受的较大利益能绰绰有余地补偿强加于少数人的牺牲。所以,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平等的公民自由是确定不移的,由正义所保障的权利决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的权衡。允许我们默认一种有错误的理论的唯一前提是尚无一种较好的理论,同样,使我们忍受一种不正义只能是在需要用它来避免另一种更大的不正义的情况下才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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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政程序法制现代化 作者简介
戴桂洪,江苏省级机关法制宣传教育办公室副主任,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法学士,江苏省法学会理书。先后就读于复大学法律系、南京人大学法学院、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分别获法学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多年来从事法制宣传教育、法学教学和研究工作。先后出版个人学术专著3部,住编和参编法学著作7部,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