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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

  2020-06-17 00:00:00  

西南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 内容简介

作者近十年以来一直坚持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做田野调查工作,关心和研究少数民族传统法文化,其学术执着令人钦佩。从文化学角度而言。少数民族习惯法作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尊重其精神智慧和创造,对增强民族凝聚力、维护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有特殊的重要意义。特别是在新的历史时期,少数民族习惯法的精神智慧和创造对于构建西部民族和谐社会更是极其重要的。本书为图文版,项目组成员在多年调研的基础上研究了西南少数民族的习惯法问题。包括其在刑法、民商法。婚姻法等领域的表现,资料翔实,并概括了西南地区百年法制的变迁,做出了学理上的分析。西南少数民族社会的习惯法是我们中华法苑中的奇葩,值得我们去深入认识了解。

西南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 目录

前言
**章 西南少数民族习惯法概论
 **节 西南少数民族习惯法的主要内容
 第二节 西南少数民族习惯法的作用与价值
 第三节 西南少数民族习惯法的性质与特点
第二章 社会组织与纠纷解决
 **节 社会组织与族群控制
 第二节 纠纷解决机制
 第三节 纠纷的解决者
 第四节 神明裁判
 第五节 宗教与西南少数民族习惯法
第三章 民商事习惯法
 **节 民事习惯法的起源
 第二节 财产习惯法
 第三节 商贸习惯法
 第四节 环保习惯法
第四章 婚姻家庭继承习惯法
 **节 婚姻习惯法
 第二节 家庭习惯法
 第三节 继承习惯法
 第四节 占里侗族人控制习惯法
 第五节 西南民族社会中几种独特的婚姻家庭模式
第五章 刑事习惯法
 **节 社会治安习惯法
 第二节 赔命价
 第三节 对侵犯财产所有权行为的规定
 第四节 死给
第六章 西南民族地区的百年法制变迁
后记

西南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 节选

**章 西南少数民族习惯法概论
  第三节 西南少数民族习惯法的性质与特点
什么是法,习惯法是不是法,学术界历来有两种看法。一是从传统法律观点看,法与国家不可分,认为只有经过国家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范才是法,即是民间大量存在的习惯法也须由国家权力承认,否则就不是习惯法。我国较为权威的法学教科书以及有关法学论著大多持此种看法。二是从社会学、法律人类学的角度看,法不必然与国家联系,认为凡是强制性的社会规范,且要有某种能实施物质强制的社会授权的权力者或权力机构即可,也就是要有社会认可的个人或团体来实施规范,这种社会规范就是法。一般的社会学家、人类学家都持此种观点,*典型的代表人物是美国的霍贝尔教授,他关于法律的定义已为我国法学界所熟知,他说:“法是这样一种社会规范,当它被忽视或违反时,享有社会公认的特许权的个人或团体,通常会对违反者威胁使用或事实上使用人身的强制。”根据这一定义,人类在原始时代虽然还没有出现国家权力机构,但已经有了法。后来产生了国家,国家立法、执法,这就是国家法。但民间乡土社会大量存在的家法族规、行规帮约,特别是生活在离国家权力较远、交通闭塞、生产落后的少数族裔中,从远古传承下来的习惯法自然是他们生活的社区调整人与人关系的具有强制性的规范。
科学研究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就是尊重事实,马克思晚年历史观的变革,对人类学的特别关注,在这方面为我们树立了光辉的榜样。
  ……

西南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 作者简介

陈金全,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律史学会第五届、第六届执行会长,兼民族法律文化分会会长。在西政执教以前曾在桂西北河池.凤山等壮、瑶山区工作10余年。近10年一直坚持带领博士生、硕士生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做田野调查工作,关心和研究少数民族传统法文化。

西南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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