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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

  2020-06-19 00:00:00  

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 节选

伦理学名著译丛序
    出版一套外国伦理学名著译丛,我们素有此愿,但碍于
各种原因,一直未能实现。近几年来,一些同志已经努力译
出了一批国外伦理学专著,但毕竟力量分散,也难见系统。
现在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面组织并承担出版,这套丛书
方得以陆续问世,这是一件值得拍手称庆的好事。
    中国历来号称文明古国、礼义之邦,伦理思想一向发达,
特别是值此加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时期,伦理学更有
勃兴之势。为了迎接和促进伦理学的发展和繁荣,*重要的
当然是研究当前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道德现象,按照党和人
民的要求,探讨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提高全社会的道德
水平和人们的精神境界的规律和方法,这是我们的主要着力
点。但是,也有必要整理我国历史上留传下来的丰富的道德
文化遗产,有必要借鉴国外从古典到当代的各种独特的伦理
思想成果,这是我们不能忽视的两翼。
    这一套外国伦理学名著译丛,我们力求选入已有定论的
古典名著和有较大影响的当代专著,包括较好的伦理学史和
教科书;在翻译上,则力求做到文从字顺,不走原意。我们
不仅希望伦理学专业的同志,也希望其他研究领域的同志来
参加这一工作。本着贵精勿滥的原则,准备一年先出两三本,
积数年之功,想必会做出较大的成绩。
     国外的伦理思想所产生的社会历史条件、所处理的道德
问题和依凭的价值观念,跟我国目前的情况均有不同,所以,
一番批判改造和消化吸收的功夫自然是不可少的。相信我们
的读者,一定能以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带着中
国的问题去阅读这些书,并从中得到正反两方面的启发借鉴,
这也正是我们出这套丛书的希望所寄。
    罗国杰  郑文林
    1986年4月
 前    言
    个人拥有权利,而且有一些事情是任何人或任何群体都不
能对他们做的(否则就会侵犯他们的权利)。这些权利是如此
重要和广泛,以致它们提出了国家及其官员能够做什么的问
题,如果有这类问题的话。个人权利为国家留下了多大的空
间?国家的性质、它的合法功能和它的证明是本书关注的中
心。在我们对这些问题的探讨过程中,范围广泛的各种各样的
话题是交织在一起的。
    我们关于国家的主要结论是:能够得到证明的是一种*低
限度的国家(minimal state),其功能仅限于保护人们免于暴
力、偷窃、欺诈以及强制履行契约等等;任何更多功能的国家
都会侵犯人们的权利,都会强迫人们去做某些事情,从而也都
无法得到证明;这种*低限度的国家既是令人鼓舞的,也是正
当的。有两点值得注意:国家不可以使用强制手段迫使某些公
民援助其他公民,也不可以使用强制手段禁止人们追求自己的
利益和自我保护。
    尽管这是一个事实,即被排除的只是达到这些目标的强制
性途径,而自愿的途径则依然保留着,但是许多人仍会立即拒
绝我们的结论,因为他们不愿相信对别人的需要和苦难如此冷
漠无情的任何东西。我知道这种反应。当我第_次开始考虑这
种观点的时候,我也有这种反应。虽然带着不情愿,但由于各
种各样的考虑和论证,我还是发现自己开始信服极端自由主义
 的观点(1ibertarian views),正如它们现在被称呼的那样。这
本书没有表现出我早期的不情愿。相反,它包含了许多我现在
尽力所能展示的考虑和论证。这样,我就冒着得罪人的双重危
险:既由于我阐述的主张,也由于我为支持这种主张而出示的
理由。
    这本书没有表现出我早期的不情愿,因为它已经消失了。
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已经习惯于这些观点及其推论,而且我现
在也通过它们来理解政治领域。(或许我应该说它们能够使我
看透政治领域?)既然持有相似主张的许多人都是狭隘的、僵
化的、顽固不化的和荒谬绝伦的,并对其他更自由的生活方式
表示不满,所以现在我对这种理论的自然反应就将我放在了坏
人一堆。我不喜欢这一事实——我熟悉并尊敬的大多数人与我
观点相左,这种不快已经压倒了由激怒人和使人哑口无言所带
来的不完全值得赞美的快乐,而我之所以激怒人和使人哑口无
言,是因为我出示了强有力的理由来支持他们不喜欢甚至憎恨
的主张。
    我的写作方式同当代关于认识论和形而上学的许多哲学著
作是一样的:包含了精致的论证、不可能的反例所反驳的观
点、使人惊讶的论题、困惑、抽象的构造条件、对发现另外一
种适合某些具体场合之理论的挑战以及令人大吃一惊的结论等
等。虽然这么做是出于理智上的兴趣和刺激(我希望如此),
但是一些人会觉得,关于伦理学和政治哲学的真理是如此严肃
和重大,以致不能通过这些“华而不实的”手段来获得。然
而,也许情况是这样的,即伦理学中的正确性不是在我们自然
思考的东西中能够发现的。
    公认观点的整理或公认原则的解释无须使用精致的论证。
仅仅指出别的观点与读者希望接受的观点相冲突,这一般被认
为只是反对这些别的观点而已。但是,一种与读者不同的观点
 不能单凭指出公认观点与它相冲突来证明自己!相反,它必须
使公认观点经受*大程度的理智的检查和考验,也就是说,它
必须提出反证、仔细研究其先决条件和展示一系列可能的处
境,而在这些处境中,甚至它的支持者也会对其推论感到不
安。
    即使读者没有被我的论证所说服,那么他也应该发现,在
维护和支持自己观点的过程中,他已经将它澄清了和深化了。
另外,我认为,理智上的诚实要求我们必须勇敢面对与我们观
点相反的有力论证,至少有时是这样。否则,我们如何能够使
自己不再继续犯错误呢?要做到公平,也应该提醒读者:理智
上的诚实有其风险;初看也许使人十分迷惑的论证可能会变得
令人信服,甚至看起来是自然的和直觉的。在这种场合,只有
拒绝倾听,才能避免陷入“真理”的圈套。
    本书的要旨是它的特殊论证。此外,我还可以进一步提示
后面所要讨论的内容。既然我以关于个人权利的强力表述为开
端,所以我应该严肃地对待这种无政府主义者的主张,即国家
在领土范围之内维持其使用强力的垄断权和保护每一个人的过
程中,必定侵犯个人的权利,从而在本质上就是不道德的。与
这种主张相反,我提出,国家能够从无政府(犹如洛克所说
的自然状态)中产生出来,其过程也无须侵犯任何人的权利,
即使没有人有意于此或试图使它产生。本书**部分关于这个
核心问题的论证通过多种论题而展开,这些论题包括:为什么
道德观点包含着对行为的边界约束(side constraints),而不仅
仅是由目标导向;如何对待动物;把国家产生的复杂模型解释
为一种没有任何人为意图的过程,为什么这是令人满意的;为
什么即使对其受害者进行赔偿,某些行为仍然是被禁止的,而
不是被允许的;不存在关于惩罚的威慑理论;关于禁止风险行
为的问题;赫伯特·哈特(Herbert Hart)所说的“公平原
 则”;先发制人的攻击;以及预防性的拘禁。这些论题以及其
他一些论题是在探讨国家和无政府的性质及其道德合法性时产
生出来的。
    **部分为*低限度的国家提供了辩护。第二部分主张,
任何更多功能的国家都无法得到辩护。我首先论证,旨在为一
种更多功能国家(more extensive state)提供辩护的各种理由
都不能成立。针对这种主张,即要是在其公民中达到或产生出
分配正义,这样一种国家就能够得到辩护,我阐发了一种正义
理论,即资格理论(entitlement theory),而这种理论不需要任
何更多功能的国家。而且,我使用这种资格理论来分析和批判
其他各种设想了更多功能国家的分配正义理论,其中特别是近
来影响很大的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的理论。我也批评
了一些其他的理由,其中包括平等、嫉妒、工人控制以及马克
思的剥削理论,而一些人可能会认为这些理由能够证明一种更
多功能国家是正当的。(对于**部分感到困难的读者,将会
发现第二部分更容易一些,而且第8章要比第7章更容易一
些。)第二部分的结尾是一个关于更多功能国家如何能够产生
出来的假设描述,一个其目的在于表明这样一种国家毫无吸引
力的故事。即使*低限度的国家是唯一能够得到辩护的国家,
它看起来也是苍白无力的和平淡乏味的,既没有激励人心的东
西,也没有提出值得为之奋斗的目标。为了评价这点,我转向
了社会思想之伟大的、激动人心的传统,也就是乌托邦理论,
并论证,在这个传统中能够保留下来的东西正是*低限度国家
的结构。这个论证包含了形成社会之不同方法的比较,即设计
方法和过滤方法之间的比较,并且展示了一种需要使用数量经
济学家的组织核心观念的模式。
    我的结论与大多数读者所相信的观点相背离,而我对这个
结论的强调也许会误导人们认为这本书是某种政治作品。它不
 是。它是对许多本性上迷人的问题的哲学探索,而这些问题是
我们在思考个人权利和国家时产生出来并相互关联在一起的。
“探索”这个词用在这里是非常恰当的。关于如何写作哲学著
作,一种观点认为,作者应该思考清楚他所陈述的观点的所有
细节及其问题,不断地推敲和提炼,然后向世界展示出一种*
终的、全面的和精致的整体。这不是我的观点。无论如何我相
信,在我们不断进行的理智生活中,一种还不完善的作品也有
立足之地,也能发挥其功能,这种作品包含着不完全的描述、
猜测、悬而未决的问题和困难、暗示、次要的关联,当然还有
论证的主线。在这些问题上,应该为那些并非定论的话语留有
一席之地。
    我确实对写作哲学著作的通常方式感到困惑。作者写起哲
学著作来就好像他们坚信这些书是关于该主题的绝对定论一
样。谢天谢地,幸亏不是每一位哲学家都认为他已经发现了*
终的真理,并围绕它构筑了坚不可摧的堡垒。我们大家实际上
要比这谦虚得多。这有充分的理由。对自己所拥有的观点进行
长期的和艰苦的思考之后,哲学家对它的弱点也具有足够的认
识:巨大的理智力量用在了某种东西的某些地方,而这些地方
过于脆弱,以致无法承受;一种观点有可能开始分崩离析的某
些地方;一些使他感到不安、未加审查的假定。
    有一种哲学活动看起来就像挤压一些东西,以使其符合某
种固定的具体形状。所有东西都摆在那里,它们必须被压进
去。你将材料挤压进这个固定的区域,它在一边压进去了,在
另一边又鼓了出来。你来回转动,把一个鼓起之处按平了,另
外一处又鼓起来了。这样你就不断地挤压,削平这些东西的棱
角,以使它们符合要求;你不断按压,直到*终几乎所有东西
都暂时各安其位;而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东西则抛得远远的,以
使它们不再被注意。(当然,并非所有这些做法都是粗鲁的,
 也有甜言蜜语、花言巧语以及语言技巧。)很快,你找到了一
个看起来非常合适的角度,并拍了一张快照,其快门速度刚好
在某些东西鼓出来从而被注意到之前。然后,回到暗室,按照
其形状构造来修饰各种破绽。余下的事情就是发表这张照片.
把它作为事物究竟如何的表象,并指明这张照片中的任何东西
都不可能具有其他的形状。
    任何一位哲学家都不会说:“那里是我开始的地方,这里
是我结束的地方,我的作品的主要缺点是我从那里走到这里,
特别是在这个过程中,我进行了值得注意的歪曲、推按、挤
压、敲打、穿凿、拉抻和切削,更甭提被抛开和忽略的事情,
以及所有故意回避的东西。”
    哲学家对他们在自己观点中觉察到的缺点保持沉默,我认
为,这不仅仅是哲学上的诚实和正直的问题,尽管当意识到它
们的时候,它确实是或至少变成了这样的问题。这种沉默与哲
学家表达自己观点时的意图有关。为什么他们力求把所有事情
都强行压人一种固定的模型?为什么不是另外一种模型?或者
更彻底地说,为什么不让事情保持其原样呢?将所有事情纳入
一个模型对我们意昧着什么?为什么我们想要这样做呢?(它
遮蔽了什么?)对于这些深层(和使人震惊)的问题,我希望
在将来的著作中能够设法保持关注。
    然而,我在这里提到这些问题,不是因为我觉得这本书比
其他的哲学著作更加适合讨论它们,而是我认为,我在这本著
作中所说的东西是正确的。收回自己的观点不是我的作风。相
反,我打算把所有东西都交给你们:既有信念、确信和论证,
也有怀疑、焦虑和犹豫。
    凡是我觉得紧要的地方,在我的论证、转折点和假设等这
些特殊之处,我都试图指出或者提醒读者注意那些令我感到不
安的东西。事先表达出某种一般的理论忧虑是可能的。这本书
 并没有展示出关于个人权利之道德基础的精确理论,它既不包
含报复性惩罚理论的精确陈述和证明,也不包含所提出的关于
分配正义之三原则理论的精确陈述。我说的许多东西依赖于或
利用了我相信这些理论应该具有的一般特征,如果这些理论能
被构造出来的话。我愿意在将来继续讨论这些话题。如果我在
将来讨论这些话题,那么所产生的理论将会不同于现在我对它
的预期,从而这会要求对这里树立的上层结构进行某些修正。
期望我以令人满意的方式来完成这些基础工作,如同我在这些
基础工作完成之前一直保持沉默一样,都是愚蠢的。也许本书
会激励其他人一起来做这些工作。

第五章国家
    禁止私人的强行正义
    一个独立者可能被禁止从事于私人的强行正义,这或者是
因为大家知道他的程序具有高度风险和危险——也就是说他的
程序(与其他程序相比)包含了惩罚无辜者或过重惩罚有罪
者的更高风险,或者是因为大家不知道他的程序是不是具有风
险。(如果他的程序更有可能的是没有对有罪者给予惩罚,那
么它就呈现出另外一种不可靠的模式,但这不会成为禁止他私
人强行正义的理由。)
    让我们依次考虑这些问题。如果独立者的程序是非常不可
靠的并给其他人带来了高度风险(也许他是通过问卜来决定
事情的),如果他经常这样做,那么他可能使所有人都感到恐
惧,其中包括那些并非他的受害者的人。基于自卫,任何人都
可以阻止他从事这种具有高度风险的行为。即使这个独立者并
非总是一个威胁者,但肯定他不会被允许使用一种非常不可靠
的程序。如果大家知道这个独立者每十年只有一次使用其非常
不可靠的程序来强行自己的权利,那么这不会在社会上产生普
遍的恐惧和担忧。因此,禁止他相隔很久才用_次的程序之理
由就不是为了避免什么广泛传播的、得不到赔偿的担忧和恐
惧,而若是另外一种情况,就会存在这些担忧和恐惧。
    如果存在着许多容易做出错误惩罚的独立者,那么其概率
累加起来就会产生一种涉及所有人的危险处境。这样,其他人
 就有权利形成一个群体,来禁止所有这样的行为。但是这种禁
止如何进行?他们要禁止每一个单独进行并不会引起恐惧的行
为吗?在自然状态中,他们能够基于什么程序从全体行为中挑
选出一些来加以禁止,以及什么东西赋予他们以这样做的权
利?任何保护性社团都没有这种权利,无论它处于什么样的统
治地位。因为保护性社团的合法权利仅仅是个人权利的总和,
而这些个人权利是其成员或委托人转让给该社团的。没有任何
新的权利和权力产生出来;社团的每一种权利都可以毫无剩余
地分解为这些个人权利,而这些个人权利是自然状态中单独行
动的不同个人所拥有的。如果行为c等于D加E,而且单个
有权利做D的人和单个有权利做E的人联合起来,那么一种
由个人组成的联合可能有权利从事某种行为c,而行为c则是
任何单独的个人都没有权利做的。如果某些个人权利具有这种
形式,即“只要百分之五十一或八十五的其他人同意你可以
做A,你就有权利去做A”,那么一种由个人组成的联合就有
权利去做A,尽管任何单独的个人都没有这种权利。但是,任
何个人权利都不具有这种形式。任何一个人或任何一个群体都
没有资格被挑出来准许强行正义,而他们作为整体却可以。所
有独立者可以聚集在一起来决定这件事。例如,他们可能使用
某种随机的程序来分派一些(可出售的?)私人继续强行正义
的权利,以便把总的危险减少到阈限点以下。困难在于:如果
大多数独立者都这样做,那么某个不参与这种安排的独立者就
会从中渔利。他将继续如其所愿地从事他的风险行为,这符合
他的利益,而其他人则相互限制他们的行为,以使包括他自己
在内的行为总体降到危险水平以下。因为其他人有可能限制自
己以与危险边界保持一段距离,这样就给了他以可趁之机。即
使其他人位于危险线的边缘,以致他的行为将使行为总体越过
这条危险线,那么基于什么理由可以把他的行为挑出来加以禁
 止?同样,在自然状态中,任何个人都可能出于自身利益的考
虑而拒绝参加有可能达成全体一致的契约:例如,建立国家的
协议。一个人能够从这样的一致协议中得到的任何东西,他都
能够从分别的双边协议中得到。任何真正需要近于一致的契
约,任何本质上共同达成的契约,无论某个特定个人是否参与
其中,都会达到它的目的;所以,一个人尽力使自己不参与其
中,这是符合他的利益的。
    “公平原则”
    赫伯特·哈特(Herbert Hart)所提出的一个原则,我们
(效仿罗尔斯)将把它称为公平原则(principle of fairness),
在这里将会非常有用,如果它是适当的话。这个原则主张,当
一群人遵守一定规则并以此对自己的自由做出必要限制的方式
来从事于一项公正的、互利的合作事业从而使所有人受益时,
他们就有权利要求那些从他们的克制中受益的人也默认相同的
规则。①按照这个原则,受益(即使当这种利益并非是对合作
的一种公开宣布或心照不宣的回报的时候)便足以产生约束
一个人的义务。如果人们给这个原则附加这样一种要求,即制
造出义务的这些人或他们的代理者可以要求强制履行从这个原
则中产生出来的义务(包括限制人们的行为的义务),那么在
自然状态中,由赞成以一种程序挑选这些人来从事某种行为的
人所构成的群体,就拥有合法权利来禁止“逃票者”  (free
riders)。对于这样的协议之存在,这样一种权利是关键的。



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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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星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