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失公平制度研究 本书特色
意思自治是私法的根本精神,但正如所有的权利都面临被滥用的风险一样,它也应当受到制约,否则,以公平正义、诚实信用为价值根基的民法将面临侵蚀,显失公平制度正是对意思自治的制约之一。张初霞*的《显失公平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博士论文文库》从法律行为的基本理论入手,多角度阐释显失公平这种法律行为的性质和特征,从法哲学、法经济学和伦理学的角度论证其存在的必要性和正当性。本书梳理了显失公平制度的历史演变和国内外立法现状,并从实证角度论证该制度的司法实践效果,它至少有两种以上的法律效果,如部分无效、可撤销、可变
*以及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等。通过理论探讨和实证分析,本书结合我国民法典的编纂过程,就显失公平制度在我国民法典中的定位和安排提出了笔者的思考,并认为在我国未来民法典中确立显失公平制度是传统民法向现代民法转变的重要标志之一。
显失公平制度研究 目录
导论
文献综述
**章 法律行为概述**节 法律行为的历史一 学者观点二 法律规定第二节 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的区别一 单个意思表示构成的法律行为二 多个意思表示构成的法律行为三 包含其他事件的法律行为第三节 法律行为特性和分类一 法律行为的特性二 法律行为的分类第四节 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一 一般成立要件二 法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第五节 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一 效力形态的划分二 一般生效要件三 内容的生效要件四 意思表示的生效要件
第二章 显失公平法律行为**节 显失公平法律行为的性质一 多个意思表示构成二 不同分类标准下的性质三 属于可撤销的法律行为第二节 显失公平法律行为的特征一 从事该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明显失衡二 法律行为的一方当事人获得了暴利三 遭受不利益方在订立合同时处于紧迫情况或缺乏经验第三节 显失公平与相近法律行为的区别一 显失公平与乘人之危二 显失公平与胁迫三 显失公平与欺诈四 显失公平与重大误解五 显失公平与情事变更
第三章 显失公平制度的历史考察**节 罗马法中的“非常损失规则”第二节 中世纪法中的“公平价格理论”与“禁止高利贷”一 公平价格理论二 禁止高利贷第三节 近代法中显失公平制度的变迁一 18世纪以来大陆法系中显失公平制度的雏形二 18世纪以来英美法系中的显失公平制度
第四章 两大法系显失公平制度的比较考察**节 英美法系的显失公平制度一 英美法显失公平制度的演变二 英美法显失公平的构成第二节 大陆法系的显失公平制度一 法国法的合同损害制度二 德国法的“暴利行为”制度三 我国台湾地区法的“暴利行为”制度四 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显失公平立法例
第五章 显失公平的法理分析与正当性研究**节 公平的内涵与公平原则一 公平理论概述二 公平的含义三 我国的公平原则第二节 显失公平与自由原则第三节 显失公平与正义原则第四节 显失公平制度的法哲学支持一 西方法哲学观的演变二 显失公平制度的法哲学支持第五节 显失公平的法经济学支持一 法经济学的历史二 法律制度的效益判断三 法律制度的社会判断
第六章 显失公平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节 显失公平法律行为构成的争议一 单一要件说二 双重要件说第二节 显失公平制度的客观要件一 客观要件之比较研究二 主要适用范围三 适当确定“显”的范围和限度四 显失公平在订约时与履约中的区分第三节 显失公平制度的主观要件一 主观要件的含义二 主观要件认定存在的问题
第七章 显失公平制度的法律价值**节 显失公平追求的目标价值一 显失公平的安全价值二 显失公平的平等价值三 显失公平的效率价值第二节 显失公平制度的其他价值分析一 自由与显失公平二 正义与显失公平三 诚实信用与显失公平四 秩序与显失公平
第八章 显失公平制度的法律效果**节 显失公平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第二节 显失公平法律行为的绝对无效一 法律行为无效的基本理论二 显失公平法律行为无效的立法例分析第三节 显失公平法律行为的相对无效一 法律行为相对无效的理论问题二 相对无效法律行为的一般法律效果三 关于各国家显失公平相对无效的立法分析
第九章 我国现行法上的显失公平制度**节 我国现行法上显失公平制度概述一 显失公平制度法律渊源二 立法背景考察和分析第二节 我国显失公平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一 显失公平的适用二 显失公平的效力三 显失公平的救济第三节 显失公平制度的客观要件一 主要适用范围二 权利义务不平衡的衡量三 失衡是否超出法律的界限第四节 显失公平制度的主观要件一 主观要件的含义二 主观要件认定存在的问题第五节 中国现行法中特殊的显失公平法律行为一 格式条款问题二 对格式条款其他预防性规范三 射幸合同问题
第十章 我国显失公平制度的构建**节 显失公平制度的立法思考一 显失公平制度的立法考量二 显失公平制度的法律适用第二节 显失公平制度与民法典编纂一 公平原则在民法体系中的特殊地位二 民法典中确立显失公平制度的立法考量第三节 显失公平制度的立法缺陷一 合同相对人承担了非常多的义务,使合同的结果明显不公平的情况并不能适用所有的商品交易情况二 利用一方的劣势即没有经验等作为签订合同的程序问题,不符合客观的逻辑第四节 关于重构“显失公平”制度的立法建议一 认定实体权利不公平的标准为“在达成合意时双方的交换物品的价值或者使用价值明显不对等”二 认定程序权利不公平的标准应为“在达成合意时,不善意的当事人正好利用了对方当事人的弱项,使对方当事人作出了不利于维护自身利益的决定”
结语
参考文献
索引词汇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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