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的新生(林肯与内战的来临) 本书特色
假若我们在今天面临林肯的处境,一定会听到各种凭据自由、民主、平等一类道义理据反对内战的呼声,甚至要求诉诸全民公决……似乎林肯没有面对过这样的呼声和诉求。雅法这部洋洋50万字大著的迷人之处首先在于,它让我们面对这样的问题:林肯为什么以及如何凭据自由、民主、平等的道义理据发动克制分裂国家的内战,为什么全民公决(或“大游行”之类)并不能对政治上的大是大非作出正确表决。
林肯采用武力捍卫国家的统一和完整,在当时和后来都不是没有争议,雅法为林肯发动内战辩护,并非仅仅是在为捍卫国家统一和完整的内战辩护。
自由的新生(林肯与内战的来临) 内容简介
“你认为奴隶制是对的,因此应当扩展:而我们认为它是错的,因此应当受到限制。我以为这就是麻烦所在。奴隶制确实是我们之间唯二的实质性分歧。”在林肯看来,内战首先是关于奴隶制是对是错的一场争论。
对林肯来说,在葛底斯堡以及内战中数以万计的其他战场上被迫做出的骇人牺牲,唯有通过“自由的新生”才是正当的。林肯呼吁“我们这些活着的人’,投身于迄今由“光荣的死者”所推进的“未竟事业”。当林肯说这个国家在思想上一直献身于“人人生而平等”这一命题的时候,他就把这项事业究竟是什么这一问题讲明白了。战争之所以来临,是因为许多美国人已经背弃了这个明白的公理,有些人称之为“不言而喻的谎言”,其他人声称它只适用于“高级种族”。
自由的新生(林肯与内战的来临) 目录
中译本说明(刘小枫)
前言
**章 1800年选举与1860年选举
第二章 《独立宣言》、《葛底斯堡演说》与史学家
第三章 冲突前夜分裂的美国精神:布坎南、戴维斯和斯蒂芬斯审视危机
第四章 林肯就职演说的精神,以及塑造此精神的论辩之情节论证——之一
第五章 林肯就职演说的精神,以及塑造此精神的论辩之情节论证——之二
第六章 1861年7月4日:林肯阐释为何必须保存联邦
第七章 奴隶制、脱离联邦与州的权利:卡尔霍恩的政治学说
附录 《联邦权力与地方权力的分界线:准州人民主权问题》——评论
自由的新生(林肯与内战的来临) 节选
**章 1800年选举与1860年选举
我们的人民政府常常被称为一个试验。其中有两点我们的人民已经解决了,那就是成功地建立政府和成功地治理政府。有一点尚待解决,那就是成功地维护政府,防止它被可怕的内部势力颠覆。现在应该由他们来向全世界表明:那些能够公平地进行选举的人也能够平定叛乱;选票是枪弹的合法与和平的继承者;一旦选票公平地和符合宪法规定地做出了决定,就休想再成功地诉诸于枪弹;在以后各次选举中,除了诉诸于选票本身,再不能成功地诉诸于其他任何东西。
——一林肯
[1]在1861年7月4日国会特别会议咨文临近结尾处,林肯写下了上面这些话。当他发表这一咨文的时候,萨姆特要塞(Fort Sumter)已遭攻击(4月12日)并已投降(4月14日)。林肯迅即发布号召,征召75000名军人,建立了封锁南部反叛港口的联邦部队,并暂缓颁布人身保护令。内战已经打响。
在7月4日的咨文中,林肯详细阐述了必须用武力镇压反叛的种种理由。**条,也是*易理解的理由是,
这个问题牵涉到的不仅仅是联邦这些州的的命运。它向整个人类大家庭提出了一个问题:一个宪政共和国或民主国——一个由人民管理的人民政府——到底能不能够抵挡住它自己内部的敌人而维护领土完整。……它迫使我们问:“难道在一切共和国中都有这种先天性的致命弱点吗?”“难道一个政府要么就必须强大到限制自己人民的权利,要么就必须弱小到不能维持自己的生存吗?”
[2]其次,他说,为了维护联邦,反对那个“狡猾的诡辩”(即“联邦的任何州都可以根据国家宪法的规定,在不需要得到联邦或任何其他州同意之下合法地、和平地退出联邦”),武力镇压是必要的。林肯认为,所谓南部脱离联邦的宪法权利,不同于革命的自然权利,它是一项指向无政府主义的法则。第三,正如林肯在本章开头引文中所说,武力镇压对于维护自由选举原则来说也是必要的。必须用枪弹来确立投票的权利,而不是用枪弹来确立枪弹的权利,这样,投票权才能决定让谁来统治。
我相信能够证明如下说法是正确的,那就是,在林肯的头脑中,把自由与秩序统一起来的人民政府理念、联邦的理念,以及通过自由选举来统治的理念是一回事。可以说,它们的内在统一性类似于三位一体,即基督教教义中上帝的三个位格。但是,正如在基督教中一样,那个三层面统一体内部存在差异,而理解这些差异的原因非常重要。
在现今的西方文明中,政府的合法权威基于人民主权之上,而人民主权在普选条件下的自由选举中得以表达,这是一个事实上没有争议的命题。然而,在经历过美国革命的世界里,保守一点讲,人民主权也只是一个仍在母腹中挣扎的理念。在经历了美国内战的世界里,对这一理念的含义,从根本上说仍存在争议,而且人们是否已接受这一理念,也仍悬而未决。
如果要像那些生活于过去的人们那样理解我们的过去,我们就必须把自己从任何这样的幻想中解脱出来,这幻想就是,我们现在视为合法政府之唯一基础的那些选举类型,就是人类政府通常或历来如此的基础。“在以后各次选举中,除了诉诸于选票本身,再不能成功地诉诸于其他任何东西”,我们只有用选票来决定谁将统治国家,这是林肯在内战爆发伊始就用来为动用武力保存联邦进行辩护的原则。但是,用全民自由选举手段来决定谁应当统治这一理念,在美国革命之前,世人闻所未闻。人类大多数一直以来总是生活在我们——作为国父们和林肯的后嗣——所称作的暴政之下。这些暴政本身也千差万别。例如,新近以来,我们就从威权主义和极权主义政体的差别中受到教益。毫无疑问,这一差别对于那些生活于这类政体之下的人们来说事关重大,其利害正如罗马帝国时期一个人是生活在奥勒留(Marcus Aurelius)的统治下,还是生活于尼禄(Nero)或卡里古拉(Caligula)的统治下一样。但是,[3]无论是明君还是昏君,罗马皇帝的任何臣民对谁当皇帝都没有发言权,一定要牢记这一点。正是古罗马禁卫军的军官们——也就是统治凯撒们的帝国的军队“团长”们——决定了谁作凯撒。
在决定谁该统治的时候只诉诸选票这一现象,也并不是美国革命后立即出现的结果。事实上,在1800年之前,我们找不到任何一个政府,其政治权力工具因为自由投票而从一些人手中传到了他们毫不妥协的政敌和反对者们手中。1800年竞选把十年来的党争推向了高潮。1796年的选举,也就是华盛顿(他的当选实际上没有竞争)离任后的**次选举,斗得很残酷,但执政党保住了职位。在接下来的四年中,政治冲突激化,其言辞之尖锐超过了此后美国政治史上的任何一次,包括内战前的那次选举冲突。然而,当1800年(以及1801年)的选票统计出桌.而选举根据宪法形式得以确定之后,败者腾出了职位而胜者入主政府,一切都是和平的。也没有任何当权者败北以后,像英国内战或西塞罗和凯撒时期罗马政治斗争中的失败者那样被处死、监禁、剥夺财产,或被流放。败下阵来的联邦党人稳稳当当地从事他们的合法职业,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参与他们的对手们此前所参与的同类政治活动。就我们所知,在世界史上,发生这种事情仍是史无前例的。
此时,人们自然会追问,那些未能赢得1860年总统选举的人,为何没有像1800选举失败的联邦党人那样接受选举结果呢?这个问题既有必要,也很恰当。不过,有一个问题更要先问,即1800年那个令人惊讶的先例本身是如何确立起来的。相对于打破为时仅仅六十年的一个先例而言,打破此前的整个人类历史显然更需要解释。究竟是什么东西在1800年说服了美国人或使他们能够在自由选举中找到了这个基础——既是选择一个政府的基础,也是从两个残酷竞争的政党中选择一个政府的基础——呢?更为特别的是,在这场选举中,对立政党中的每一方都指责对方危害美国革命为之奋斗的政府形式,那么又是什么使他们能够接受这次选举的结果呢?对1800年选举结果的服从,是对“选票是枪弹的合法与和平的继承者”这一理念的接受吗?或者,在1861年,林肯是把一个实际上只是优势条件偶然结果的事件,解释成了一个受理性和原则主宰的事件吗?
[4]《独立宣言》宣告的政治变革决定,是由一个代议式立法机构批准的。但是,我们能否根据因一次自由选举之故而做出的决定来看待它呢?在1825年写给亨利·李(Henry lee)的一封著名信件中,杰斐逊比在任何其他地方都花了更大力气去解释《宣言》的目的。他在信中写道,“就我们的权利以及英国政府侵犯那些权利的行为而言,在大洋的这一边只有一种意见。美国的所有辉格党人在这些问题上所见略同”。然而,尽管美国辉格党人想法相近,但托利党人又如何呢?事实上,那些所谓的托利党人在美国革命中遭受的命运,与整个那一时代遭到挫败的党派人员所面对的经常遭遇并无不同。有许多针对他们的群氓暴力,以及破坏和没收其财产的实例。已有人估算过,从比例上看,从美国革命中产生的流亡人员较之于法国大革命要多。事实上,很多英属加拿大人,就是由这些流亡移民构成的。这些移民中极少有人能够复得失去的财产,或者因此而得到赔偿,虽然战后为提供补偿进行了一些外交努力。
在杰斐逊看来,似乎只有他自己所说的那些“美国辉格党人”,才能被看作可能在其中实行多数统治的那个政治领域的一部分。这意味着,如果1776年可能举行公民投票的话,那辉格党人就会(如果他们能够的话)把托利党人排除在投票之外了!构成一个“美国辉格党人”的东西,因此就是由《独立宣言》中的原则表述——其中*引人注目的是那段以“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开始的文字——来确定了。我们因此可以说,从美国革命的观点来看,自由选举只能在“辉格党人”中间举行!而且,接受人人平等这一理念——就像该理念在“自然法和自然上帝之法”内被理解的那样一一似乎会成为中等才德的必要条件,据此可以界定谁能参与自由选举,并界定可以期待谁去和平地服从选举结果。有些人认为,选举是“保障这些权利”的手段,只有这些人才能心甘情愿地服从选举结果。但是,包括“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在内的要受保障的权利,被先验地理解为每一个人的平等权利,那些投票赞成少数派的人,并不比属于多数派的人要少一些权利。一个共同体在从事选举的时候,可以抱有i文样一种期望,那就是,参与者只有在选举之前相互承认各方的平等权利,所有各方才会接受选举结果。但是,参与者在选举中享有的权利是根据实定法而来的权利。实定法应该成为主张平等权利的法律这一说法,本身就可以被理解为是从先在的平等——这种平等依据“自然法和自然上帝之法”而来——中得出的必然推论。
[5]人们难以想象用投票来决定那个把美国人与英国国王和议会分裂开来的问题。事实上,这可能意味着决定是否接受1776年的《公告令》(Declaratory Act),它声称国王陛下通过并凭借议会中圣俗两界的贵族以及大英帝国平民的建议和同意,过去有,现在有,按照法律也应当有全部权力和权威制订法律和法令,这些法律和法令具有充分之约束力和有效性,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把美洲的殖民地和人民当作大英帝国国王的臣民来约束。
1776年的“美国辉格党人”,原则上把这份《公告令》视作是在申张一种对他们施以专制权力的权利。在他们看来,用投票来决定接受这一法令,就是用投票来决定接受奴隶制。能请一个人用投票来奴役他自己吗?让一次选举来决定这样一个问题,这种理念难道不荒唐吗?一个相信不自由毋宁死的人,不会视某个将奴隶制视为可接受的选择的人为公民同胞,这不也很明显吗?做一个公民同胞,意味着不仅要能够接受自由选举的结果,而且也要能够心甘情愿地为保存、保护和捍卫自由选举制度而战斗。公民共同体是愿意为彼此而战斗的人所构成的共同体。当你愿意为某个人而战斗的时候,他却不会为你这样做,那么他不可能成为你的公民同胞。
人们已撰写了大量著作,来支持如下看法:根据英国宪法的明确规定,美利坚人作为英国人享有许多权利,而在美国革命中,美利坚人主要是,而且在本质上就是为捍卫他们自己的这些权利而战斗的。这种观点的一位主要旗手是柯尔克(Rusell Kirk),他写过这样的话:
直到1776年,那些反抗的美国人一直在吁求他们有资格享受英国人的权利,英国宪法,尤其是1689年《权利法案》,表达了这些权利。但是,杰斐逊的《独立宣言》抛弃了这一方针……并把美利坚人的事业带进了关于抽象自由、平等、博爱的模糊而有争议的地带之中。
与柯尔克不同,国会图书馆荣休馆员、杰出的美国史学者布尔斯廷(Daniel Boorstin)教授认为,在早期美利坚人的主张与1776年7月4日所提出的主张之间,没有任何差别。他写道,美国革命的“目标”,“一如托马斯.杰斐逊在他[6]1774年的《英属美利坚权利概观》(Summary View of the Rights of British America)……以及随后在《独立宣言》中所阐明的那样,乃是维护英国人根据英国宪法所享有的权利”。⑨这样一来,拒绝接受《公告令》,就当然仅仅意味着美利坚人只是拒绝了二等公民身份,并意味着他们会满足于拥有一个代议制政府,因为在联合王国中,国王的臣民就是这样的。
现在不妨让我们转向杰斐逊的《概观》,看看美国革命期间美利坚人的权威论点中是否存在连续性或差异。让我们首先探究一下,在杰斐逊的理解中,英国人根据英国宪法所享有的权利,与人们根据“自然法和自然上帝之法”所享有的权利之间是何种关系。让我们看一看,根据杰斐逊的理解,英国宪法如何以及为何承认(美利坚)人民的权利。进而,我们要思考一下,这种承认如何,或者是否引出了林肯的结论,即在人民共和国中,自由选举是决定谁应当统治的工具。当在政权的目的上出现根本分歧的时候,选票真有可能代替枪弹吗?
《英属美利坚权利概观》发表于1774年8月,这差不多是美国革命开始前一年的时候。此文是为弗吉尼亚革命代表大会的一次会议准备的,这个革命代表大会实为当时的弗吉尼亚下议院,它在被皇室委派的长官解散之后被重新选举和召集起来。该革命代表大会将向美洲殖民地大陆会议派出弗吉尼亚的代表,杰斐逊希望代表们向大陆会议提出要求,采纳《概观》。但事实上,此文在那时候被认为太过激进,因而弗吉尼亚下议院和大
陆会议都没有采纳该文。但有人下令公开出版了这一文件,于是它无论在美洲还是在英国都迅速广为流传,而且名副其实地被视为革命前夕对美国事业的经典表达。当然,杰斐逊(同迪金森[John Dickinson]一起)之所以在1775年被选为《诉诸武力的原因与必要性宣言》的起草者,并在一年后被选为《独立宣言》的起草者,《概观》肯定也是一个主要原因。事实上,《独立宣言》实质上可以被看作《概观》的一个缩影。
《概观》是在以大陆会议决议的形式表达所有十三个殖民地的意见,然而,我们将把它看成杰斐逊的作品和杰斐逊观点的表达,无论这些观点在当时有多么不正式。时光流逝,经过一代又一代,这些观点变成了典型的美国观点,这就是林肯为理解美国革命而求诸于杰斐逊[7]远多于其他人的原因所在。
在代表“诸殖民地”向国王请愿而作的演讲中,杰斐逊时不时把这些殖民地称为“诸州”。正如我们将看到的那样,《概观》体现了对英国宪法的辉格派看法,它在某些方面如此激进,从而只有杰斐逊那一代英国人中的极少数人,才会承认其有效性,并且,那些向国王建言的任何人,肯定不会承认其有效性。如今,那些求助于柏克(在其关于法国大革命的著作中)对18世纪英国宪法(以及它所包含的准封建社会秩序)之赞辞的保守派人士,从杰斐逊的“美国辉格派”版本中也认不出它来。现在,读了《概观》之后,人们可能就会感觉到7月4日已近在咫尺。
诚然,杰斐逊把美利坚人对英国国王的要求描述为是英国宪法和先例所批准的。但杰斐逊对这种法律和先例的理解却是十足杰斐逊式的。在任何意义上,英国宪法的权威都不是从描述性或历史性的权利——不同于自然权利,并与自然权利相对立——中衍生出来的。只有在所继承的权利本身在其源头和理 由中是自然的这一意义上,权利才是描述性的。同样,演讲所表 达的(或审慎的)目标是妥协,但它向国王请愿的基调和方式却指向独立。
《概观》以抱怨国王开始:“他的这些州”过去各自“向陛下提出的卑微请求”,一直没有得到答复。现在,各州的“联合请愿” 将会“用谦逊的语言来书写,并摆脱那些使陛下相信我们是在乞求恩赐,而不是要求权利的奴颜婢膝的措词”。在一个伟大传统的开端,杰斐逊就这样采用了把联邦与自由(或平等)作为一个 不可分割的统一体的语言。他说,国王必须认识到,“英属美利 坚各州”要求承认和补救的,是权利,而不是恩赐:
如果陛下仔细想一想他不过是按照法律委派的、权力受限制的、协助庞大的政府机器运转的人民的首长,而政府机器是为了人民使用而建立起来的,从而受他们的监督,陛下就会认为我们有理由期待去帮助推动庞大政府机器的运行。
谈论“人民的首长”,意味着共和制而不是君主制,意味着更像美国宪法所规定的总统职位而不是继承性的君主职位。我们必定也对“按照法律委派”这一短语的温和委婉感到惊讶。法律不能委派,法律只能规定某个人应当如何被委派。在此,杰斐逊是在从修辞上回避如下事实:[8]这位“人民的”长官,并非是由那些人——他的职位据说就是为了那些人的缘故才存在的——所任命(或选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