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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技术指南

  2020-08-02 00:00:00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技术指南 内容简介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技术指南》整理了*新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政策文件、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有关文件、技术方案、技术指南等,方便参与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的管理及技术人员使用。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技术指南 目录

**篇 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第1章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
第2章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
第3章 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保护与管理的意见
第4章 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有关要求
第5章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名单

第二篇 指标体系与实施细则
第6章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
第7章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篇 技术方案
第8章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第9章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要求
第10章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空气
质量及污染源监测与评价技术方案
第11章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现场核查技术指南
第12章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无人机核查技术指南

第四篇 监测点位名单
第13章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地表水监测断面
第14章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空气质量监测点位
第15章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监测点位
第16章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污染源监测名单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技术指南 节选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技术指南》:  2015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为确保2015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顺利完成,根据《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环发[2011118号)和《中央对地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财预[2014192号),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2014年限制开发等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属县(包括县级市、市辖区、旗等,以下统称县),涉及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23个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共512个,详见《中央对地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财预[2014192号)。  二、指标体系  按照《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环发[2014132号)和《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实施细则》(环办[2014196号)有关要求组织实施,分别以防风固沙、水土保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等四种生态功能类型进行评价。  三、职责分工  财政部:负责考核工作的总体指导,与环境保护部联合印发实施方案、组织现场抽查、通报考核结果,并根据考核结果,相应实施约谈和奖惩。  环境保护部: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与财政部联合印发实施方案、组织现场抽查、通报考核结果。组织开展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组织相关部门或单位汇总、评价各相关省(区、市)报送的数据资料,编写监测评价报告;向财政部提交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报告。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参与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库区及上游地区的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相关工作。  省级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内考核工作的保障指导,与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合印发或转发实施方案、开展数据审核和现场核查等工作。研究制定省(区、市)对下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具体落实考核结果的应用。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内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省级财政主管部门联合印发或转发实施方案、开展数据审核和现场核查等工作。  ……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技术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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