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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冤集录译注

  2020-08-07 00:00:00  

洗冤集录译注 目录

出版说明前言洗冤集录序卷之一一 条令二 检复总说上三 检复总说下四 疑难杂说上卷之二五 疑难杂说下六 初检七 复检八 验尸九 妇人附:小儿尸并胞胎十 四时变动十一 洗罨 十二 验未埋瘗尸 十三 验已躜殡尸 十四 时变动十一 洗罨十二 验未埋瘗尸十三 验已躜殡尸十四 验坏烂尸十五 无凭检验十六 白僵死瘁死卷之三十七 验骨十八 论骨脉要害去处十九 自缢二十 打勒死假自缢二一 溺死卷之四二二 他物手足伤死二三 自刑二四 杀伤二五 尸首异处二六 火死二七 汤泼死二八 服毒二九 病死三十 针灸死三一 劄口词卷之五三二 验罪囚死三三 受杖死三四 跌死三五 塌压死三六 压塞口鼻死三七 硬物瘾痁死三八 牛马踏死三九 车轮拶死四十 雷震死四一 虎咬死四二 蛇虫伤死四三 酒食醉饱死四四 筑踏内损死四五 男子作过死四六 遗路死四七 仰卧停泊赤色四八 虫鼠犬伤尸四九 发冢五十 验邻县尸五一 辟秽方五二 救死方五三 验状说

洗冤集录译注 节选

《洗冤集录(译注)》是我国宋代伟大的法医学家宋慈的著作,1247年刊于湖南宪治县。它是我国古代**部,也是世界上**部法医学专著,比西方*早的同类著作——意大利医生费德罗(FoaunotoFedelo 1550——1630)的《医生的报告》(DeRclationluc Medicorum)还早三百五十多年。《洗冤集录》的问世,标志着世界科学史上又一门有独立理论体系及技术方法的新学科——法医学的诞生,并对世界现代法医学的形成与发展作出了开创性的贡献,在国内外影响颇为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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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之一一 条令诸尸应验而不验;初复同。或受差过两时不发:遇夜不计,下条准此。或不亲临视;或不定要害致死之因;或定而不当,谓以非理死为病死,因头伤为胁伤之类。各以违制论。即凭验状致罪已出入者,不在自首觉举之例。其事状难明,定而失当者,杖一百吏人、行人一等科罪。诸被差验复,非系经隔日久,而辄称尸坏不验者,坐以应验不验之罪。淳祐详定。诸验尸,报到过两时不请官者;请官违法,或受请违法而不言:或牒至应受而不受;或初、复检官吏、行人相见及漏露所验事状者,各杖一百。若验讫,不当日内申所属者,准此。诸县承他处官司请官验尸,有官可那而称阙;若阙官,而不具事因申牒;或探伺牒至,而托故在假被免者,各以违制论。诸行人因验尸受财,依公人法。诸检复之类应差官者,差无亲嫌干碍之人。诸命官,所任处,有任满赏者,不得差出,应副检验尸者听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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