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与法律 内容简介
本书选取了近十年来我国体育领域的100多个法律纠纷案例,共分15章,即体育管理与行业自治,体育工作合同,体育中的知识产权与人格权商用,体育中的名誉权侵权,运动员保障,体育与不正当竞争,体育伤害,体育的正当行为与处罚,兴奋剂,运动员资格等,并对案情、判决裁决与评析的顺序做了介绍与论述,使读者一目了然。
体育与法律 目录
**章 体育管理与行业自治
广东凤铝因CBA资格诉中国篮协案
武汉光谷足球俱乐部退出中超联赛案
衡阳体育场先拆后建案
第二章 体育工作合同——工资争议
张勇与上海联城足球俱乐部劳动争议案
卞军被俱乐部“三停”工资纠纷案
佩特科维奇与上海申花工资争议案
本森与山西篮球俱乐部合同争议案
迪克森诉广厦男篮欠薪案
职业足球俱乐部欠薪案
其一,南京有有欠薪案
其二,润宇隆欠款欠薪案
其三,深圳足球俱乐部欠薪案
云南红河篮球俱乐部欠薪案
奥神俱乐部球员违约金案
残奥教练员奖金争议案
艾冬梅等诉王德显及火车头体协侵犯财产案
第三章 体育工作合同——归属与转会争议
戴琳转会争议案
蒋兴权与浙江万马合同争议案
王栋与亚泰合同纠纷案
篮球球员王磊归属案
周海滨自由国际转会案
孔卡与恒大俱乐部合同争议案
青少年球员培训费纠纷案
第四章 体育中的知识产权与人格权商用
飞人乔丹诉乔丹体育姓名权侵权案
耐克诉晋江两公司“飞人乔丹”图形商标侵权案
易建联商标争议案
周某与中国足协“中超”商标归属争议
美大洲公司与中国足协“中超”商标争议
贺博公司与举重摔跤柔道运动管理中心跤王商标权争议案
中国篮协及盈方公司诉贵人鸟公司肖像权侵权案
丰原集团与中国国家男子篮球队冠名权争议案
耐克诉阿迪达斯形象代言人争议案
CBA队员未穿赞助商球鞋处罚案
孙杨与游泳运动管理中心人格权商用争议案
金斯顿男篮诉金斯顿服饰不正当竞争案
第五章 体育中的名誉权侵权
王珀名誉权侵权案
上海中远俱乐部名誉权侵权案
陈亦明诉李承鹏等名誉侵权案
郑智夫妇名誉权侵权案
第六章 运动员保障
曲乐恒诉辽宁足球俱乐部工伤赔偿案
武强猝死案
王屾白血病救助案
高某诉先农坛体校受虐案
足球少年被教练员体罚致死案
第七章 体育与反不正当竞争
“实德系”拆分案
珠超诉刘孝五、粤超同业竞争案
第八章 体育伤害——同场竞技伤害法律问题
第九章 体育伤害——安全保障义务
第十章 体育伤害——学校体育伤害
第十一章 体育伤害——驴头驴友案
第十二章 体育不当行为与处罚——与体育有关行为
第十三章 体育不当行为与处罚——与体育无关行为
第十四章 兴奋剂
第十五章 运动员资格
后记
体育与法律 节选
《体育与法律:体育纠纷案例分析(二)》: 案情 2011年11月25日,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了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丹体育”)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公司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预计发行股数为11250万股,预计募集资金10.6亿元。按照此前计划,乔丹体育将于2012年3月底前挂牌上市,成为首家在上交所上市的体育用品公司。 2012年2月23日,美国前职业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宣布,拟向中国法院起诉乔丹体育涉嫌侵犯其姓名权。迈克尔·乔丹(以下简称“飞人乔丹”)称,中国运动服饰生产商——乔丹体育未经授权使用其中文名字、球衣号码23号,甚至试图利用其孩子的名字开展商业活动。 乔丹体育认为,乔丹体育自2000年6月起开始使用中文“乔丹”作为公司商号,获得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并由福建省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使用中文“乔丹”及图形等作为注册商标。在过去12年中,乔丹体育还先后注册了100余件并未使用的防御性商标。其中,“乔丹”图形及中文文字商标分别于2005和2009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乔丹体育对企业名称享有商号权,符合《民法通则》《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主要商标及防御商标也全部取得了《商标注册证》,享有专用权,均受中国法律保护。 自2000年6月乔丹体育成立起,Michael Jordan本人从未就其姓名及中文“乔丹”注册商标事宜向乔丹体育提出过异议或进行过接触,乔丹体育也始终注意在各种场合表明与Michael Jordan无直接关系。 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于2011年11月25日发布的公告显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招股书披露,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公司目前主要使用的“乔丹”商标是在2003年前后注册完成,目前已取得商标证书且距今已超过5年,无相关利害关系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乔丹体育已注册的“乔丹”商标,公司对已注册的商标依法享有专有权。如前所述,耐克公司商标“MICHAEL JORDAN”不构成服装等商品上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驰名商标,耐克公司不具备对公司注册超过5年的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的资格。同时,公司所持有的“乔丹”中文商标及主要使用的图形商标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受驰名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即使耐克公司的该商标获得注册,也不能限制在先注册的“乔丹”文字商标的权利。 而在乔丹的诉讼理由中提及,2009年上海一家体育用品营销机构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在中国小城市中,九成青少年认为乔丹体育是迈克尔·乔丹的中国品牌。为了打这场官司,乔丹甚至专门设立了一个网站,便于随时就此案与媒体和公众沟通。他在网站上通过一段视频表示,“获得的任何损害赔偿都将用于促进中国的篮球运动”。 此后,因未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立案,乔丹转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乔丹体育停止侵犯其姓名权的行为,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2012年3月5日,上海市第二中院正式受理了飞人乔丹诉乔丹体育侵犯姓名权一案。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4万余元(2013年乔丹体育诉飞人乔丹名誉权侵权后,飞人乔丹将索赔数额从原来的4万余元提高到114万余元)。 6月21日,乔丹体育发表声明称,在法院正式受理此案之前,公司已经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销了“杰弗里·乔丹”和“马库斯·乔丹”等部分可能被误解的“防御性商标”。这些商标已经被国家商标局核准注销。乔丹体育表示,自使用中文“乔丹”注册商标以来,发现有大量“乔丹”字样的商标申请,出于品牌保护目的,乔丹体育先后申请注册了129件“防御性商标”。但这些防御性商标从未使用过,未来也没有使用计划。“虽然杰弗里·乔丹、马库斯·乔丹商标与迈克尔·乔丹两个孩子姓名的中文翻译相同,但如该等商标仅出于对主要使用商标乔丹品牌保护的目的而注册,从未使用过,不属于恶意抢注的商标侵权行为。” 由于被诉侵犯姓名权,乔丹体育的IPO上市之路在获得证监会发审委核准之后被迫止步。 ……
体育与法律 作者简介
韩勇,女,1974年生,首都体育学院副教授,法学学士,教育学(体育)硕士、博士,法学博士后。长期从事体育法学教学与研究,著有《中国足球俱乐部内幕》《体育与法律——体育纠纷案例评析》《体育纪律处罚研究》《体育法的理论与实践》《学校体育伤害的法律责任与风险预防》,译有《娱乐体育管理》。主持国家社科基金、国家体育总局、北京市教委等课题10余项。主要社会兼职和社会工作有亚洲体育法学会理事、中国体育法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市法学会体育法学与奥林匹克法律事务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反兴奋剂中心听证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