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13日,中共中央发布《中国共产党政治协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着力于加强党对政治协商工作的全面领导,是党中央专门规范政治协商工作的第一部党内法规,为新时代政治协商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首先,《条例》以党内法规这一基本形式对党领导新时代政治协商工作进行全局性制度安排,是提高党领导政治协商工作制度化、法治化水平的集中体现,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的题中应有之义。其次,政治协商工作事关全过程人民民主、新型政党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事关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实现,《条例》的制定和出台有利于从制度上保障政治协商工作始终坚持正确发展方向,提高政治协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最后,出台《条例》是党中央加强新时代党的领导法规建设的重要举措,《条例》将与《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社会主义学院工作条例》等统一战线工作领域的法规制度形成制度合力,为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提供坚强制度保证。
政治协商工作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党执政治国、维护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利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政治协商工作,就政治协商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开拓了党领导政治协商工作新局面。《条例》的出台是适应政治协商工作新形势、新任务,更好发挥党内法规制度优势,提升政治协商效能的需要。《条例》在科学认识和全面把握政治协商工作性质、发展规律的基础上,系统地总结、反映和提炼多年来党领导政治协商工作的实践成果和有益经验,将党领导下的政治协商工作的总体要求、体制机制细化为实体性、程序性规定,从制度安排上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落实到政治协商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实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
《条例》的制定坚持把中央要求、群众期盼、实际需要、新鲜经验结合起来,以加强党对政治协商工作的全面领导为主线、以搭建党领导政治协商工作的体制架构为重点,注重落实领导主体具体化、职责清单化、工作运行机制化等相关要求,聚焦于解决“领导原则”“领导主体”“领导内容”“领导方式”等党领导政治协商工作的系列重大问题,形成八章、三十一条的框架结构。
第一,规定开展政治协商工作的重要问题。《条例》第一章从制定目的、战略定位、基本方式、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等重要问题出发,对政治协商工作作出整体性规定。政治协商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党的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根据长期实践经验,《条例》明确了政治协商的重要地位,明确了政治协商的基本方式包括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直接开展的协商,以及在人民政协同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开展的协商两大类型。《条例》确定了政治协商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发扬民主、坦诚协商,坚持政治引领、凝聚共识的基本原则,致力于发展通力合作、团结和谐的新型政党关系,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第二,规定党对政治协商工作的领导体制。《条例》第二、三章对党领导政治协商工作体制作出全面规定。一是明确政治协商工作的领导主体及其职责,构建中央统筹、各方落实、分工负责、合力推进的责任体系:党中央对政治协商工作实行集中统一领导,负责顶层设计,把握政治协商的政治方向;地方党委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政治协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做好上下衔接的同时对本地区政治协商工作负责,支持协商机构、人员做好政治协商工作;各级党委统战部门履行推动落实、协调配合等职责;政协党组履行开展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工作、加强政协委员队伍建设、完成其他任务等职责。二是明确政治协商工作的对象,构建覆盖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的工作网络。《条例》规定政党协商的对象是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工商联应邀参加政党协商;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对象是参加政协的各有关方面,包括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以及其他各界代表人士。三是明确政治协商工作的主要内容,构建以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等为核心开展政治协商的履职要求。《条例》规定政党协商的主要内容包括党的重要文件的制定与修改,重要法律法规的制定与修改建议,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人大常委会、政府等的换届建议人选,关系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的重大问题等。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包括列入政协全体会议议程的重要事项、国家方针政策和地方重要举措以及有关统一战线的重要问题等。
第三,规定党领导政治协商工作的运行机制。《条例》第四、五、六章分别对活动筹备、活动开展、成果运用和反馈三个政治协商工作的关键环节进行规范,明确了各个环节的权力运行、程序展开和内容要求。第七章则对政治协商保障机制有关问题作出规定。一是活动筹备方面,《条例》规定各级党委应加强对政治协商活动的研究部署,统筹安排政党协商和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明确了党委办公厅(室)会同党委统战部提出政党协商年度计划、政协党组提出年度协商议题安排的权限,并对相关计划安排的形成过程、研究论证、审议决定、推动落实等事项提出原则性要求。二是活动开展方面,《条例》提出了营造宽松民主和谐的协商氛围的要求,并分别对政党协商、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提出不同的活动形式要求。三是成果运用和反馈方面,《条例》规定了各级党委、党委办公厅(室)会同党委统战部、政协党组在运用和反馈政治协商成果方面的具体责任,要求建立健全政治协商成果运用和反馈制度。四是保障机制方面,《条例》规定在各级党委统筹负责的前提下,党委及其有关部门、政府、企事业单位党组(党委)等应当通过完善工作联系机制、创造参加政治协商的有利条件等方式为政治协商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保障。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在新时代充分发挥政治协商工作的积极作用,既要坚持过去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又要结合新的形势与特点,适时制定出台具体规章制度。《条例》正是对新时代政治协商工作新要求作出的制度回应,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领导政治协商工作的具体落实提出刚性要求,开启新时代政治协商工作的新里程。贯彻落实《条例》精神,做好新时代政治协商工作,有助于寻求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各界代表人士之间的共同目标,以最大公约数画出最大同心圆,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作者单位系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