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简称“新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于5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自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颁布以来首次修订。新法不仅篇幅由原来的3000多字增加到10000多字,内容大大拓展丰富,体系结构更加完备,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更强,而且体现了最新的发展理念和制度创新。
4月27日,教育部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教育系统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新法的情况。
回应舆论热点,取消“普职分流”是误读
新法公布后,有媒体和专家把“普职协调发展”解读为“取消初中后的普职分流”,对此,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司长陈子季说,这其实是一个误读。关于“普职分流”,在今年2月的“教育新春”系列发布会上已作出明确回复。这次新法规定,在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因地制宜、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这是对中国在“双轨”教育的基础上义务教育后普职分类发展作出的与时俱进的更加科学和规范的表述,它体现了各级各类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理念,也为中国高质量的教育多样化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陈子季表示,新法规定有四个关键词需要把握,第一个关键词是“义务教育后”,就是说初中教育以后要实行普职分类教育。第二个关键词是“不同阶段”,是指高中教育阶段和高等教育阶段都有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第三个关键词是“因地制宜”,就是说不要搞“一刀切”,要允许各地普职比例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差异,各地可以根据区域社会发展的程度、本地产业发展的需要和现代职教体系建设的情况合理规划职业学校和普通学校的招生规模。第四个关键词是“协调发展”,就是说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同等重要,这两个类型的教育没有高低之分、优劣之别,只有办学模式的融合、育人方式的异同。高质量的教育体系是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双轮驱动、双翼共进,要以辩证的、全面的、平衡的观点来促进教育结构规模和质量的有机统一。
陈子季强调,义务教育后实行“普职协调发展”,绝不是取消中等职业教育,而是要转变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思路,实现中等职业教育办学的基础性转向,重点是放在提升中等职业教育自身质量、拓宽中等职业教育学生成长成才的通道上。具体来说,有三个方面的工作要做。
第一,提升办学条件。要加大经费的投入力度,实施中等职业学校达标工程。集中力量建成一批具有示范性、引领作用的优质中等职业学校和优质专业,只有自强才能自立。
第二,畅通升学通道。高质量发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完善职教高考制度,扩大职业本科、应用型本科在职教高考中的招生计划,满足中职学生接受高层次教育的需求。
第三,优化办学定位。要突出中等职业教育的教育功能,注重为高等职业教育输送合格的生源,为学生提供升学、就业、职业发展多种多样的路径。
“国家要通过加大政策供给,畅通发展通道,提高自身质量,提供多样化的选择,吸引更多学生理性选择职业教育,形成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齐头并进的良好局面,努力让每一个人都有人生出彩的机会。”陈子季说。
新法亮点纷呈,10个关键词全面解析
“我可以用10个关键词来概括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和亮点。”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邓传淮在发布会上说,“分别是党的领导、同等重要、统筹管理、体系贯通、企业主体、办学多元、产教融合、就业导向、德技并修、保障机制。”
新法着力把党的领导落实为制度规范。对公办学校,规定公办职业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职业学校基层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对民办学校,强化学校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保证其在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各环节有效发挥作用。
新法规定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规定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禁止设置歧视政策。
新法规定职业教育实行政府统筹、分级管理、地方为主、行业指导、校企合作、社会参与,并从三方面强化统筹管理,分别规定了国务院层面、部门层面、省级层面的工作职能。
新法着力建立健全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纵向贯通,形成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完整通道,横向融通,构建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立交桥”。
新法多措并举推进企业办学,落实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主体地位。鼓励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规定企业可以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等要素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多元办学是职业教育区别于普通教育的重要特征。新法明确办学主体多元,教育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工会和中华职业教育社等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广泛、平等参与职业教育。办学形式多样,既可以独立举办,也可以联合举办,既可以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也可以举办实习实训基地等。
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保障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举措。新法推动全面融合,促进行业企业深度参与职业学校专业设置、教材开发、培养方案制定、质量评价、教师培养培训、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全过程。
新法进一步明确职业教育面向市场、服务发展、促进就业的办学方向,从教育规划、发展重点、办学模式、评价机制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立德树人、德技并修是新法对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提出的目标要求。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培养技术技能。新法对学校、教师、学生都作出了相关规定。
新法健全投入机制,明确国家优化教育经费支出结构,使职业教育经费投入与职业教育发展需求相适应。落实政府责任,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职业教育办学规模、培养成本和办学质量等落实职业教育经费。
疏通校企堵点,产教融合迎来政策利好
新法以“产教融合”一词取代了现行法中的“产教结合”,用9处“鼓励”、23处“应当”和4处“必须”进一步明确了诸多举措: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鼓励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企业可以设置专职或者兼职实施职业教育的岗位;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应当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发布会上,陈子季指出,新法还包含对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企业作出奖励、税收优惠等激励政策,真正从法律层面让企业参与不难、参与有利,同时明确了行业和企业支持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社会责任,鼓励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
新法明确了企业可以通过与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共同举办职业教育机构等多种形式进行合作。
在谈到下一步如何贯彻落实新法时,陈子季表示,要引导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加强与发改、财政、国资、工信等部门协调沟通,就企业尤其是国企举办职业教育的问题进行专门研究,落实新法对企业举办职业教育的政策导向、学校属性、财政投入、收费标准、师资建设等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框架下,进一步明确对非营利性院校的奖补细则。研究制定举办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学校的具体办法。落实“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组合式激励政策,探索建立产教融合政策执行落地情况的监测机制。
新法增加规定:国家根据产业布局和行业发展需要,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等产业需要的新兴专业,支持高水平的职业学校、专业建设;鼓励通过多种渠道依法筹集发展职业教育的资金;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本地区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职业学校举办者按照生均经费标准按时、足额拨付经费,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陈子季指出,新法理顺了职业教育管理体制,明确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加强对本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明确了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职业教育具体工作的职责,夯实了部委统筹、央地联动的法律基础。同时,明确了重点支持、地方为主的投入机制。
“新法的实施必将为学校更深层次推进产教融合创造更加广阔的空间和机会。”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党委书记张启鸿在发布会上谈到对新法的学习体会时说,“新法既为解决校企合作校‘热’企‘冷’、产教融合‘合’而不‘深’的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在遵循市场机制和规律的前提下找到适合校企双方互利共赢之路指明了方向,增强了底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