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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负现象”系列谈(四) 反思公平 让选拔多点阳光

[db:作者]  2015-11-11 11:41:27  互联网

  近年来,每年高考都会发生替考舞弊事件,而且事件中往往有教育工作者参与。他们的行为不仅伤害了自己,更践踏了教育公正,影响了教育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身为教育工作者,事件背后的原因值得我们深思。

  其一,深刻反思教育公正。随着高等教育的普及和终身教育的进一步发展,高考“一考定终身”的功能正在弱化,但是为高校选拔优秀学生的基本功能并没有改变。所以,也就不难理解,考生舞弊的实质是那些不具备接受高等教育资格的学生,希望借助替考达到自己的目的。

  考生舞弊行为损害了那些诚信考试、凭借自身努力进入高校的学生利益。而受教育权利是人的人格和尊严的体现,关系到每个人的发展,是不可让渡的权利。顾肃在《自由主义的基本理念》中指出,基本权利是作为自由人所具有的维持其基本尊严的必要要素,因而是人所普遍拥有的,与其身份地位无关。

  因此,教育公正既是社会公正的表现,又塑造着公正社会。教育公正包括教育权利、教育机会、教育资源以及教育过程的公正。为实现教育公正,我们付出了许多努力,比如加速发展学前教育,满足社会需求;推进教师合理流动,实施集团化办学,努力提升义务教育均衡水平;不断优化学校布局,扩大优质资源覆盖面;积极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等等。这些都是宏观层面的外部公正,相对而言,教育的外部公正更多地需要通过硬件建设实现。微观层面的教育公正,例如学校是不是做到了有教无类,是不是做到了一视同仁,是不是从更高的要求出发,针对人的差异提供个性化教育等,则需要校长用心去做。在我看来,维护教育公正,需要身在教育一线的我们付出更多的努力。

  其二,深刻反思教育对象的行为。考生舞弊事件中有两类教育对象,即替考者和被替考者。替考者一般是在校大学生,其受教育程度不可谓不高,可是他们的法律意识却很淡薄,为了蝇头小利而混淆是非观念。还有被替考者,为什么能够欣然作出违法违纪行为?在这些问题上,必须承认有教育缺位的原因——智育至上,势必培养“不完整的人”和精神世界苍白的人。接受教育多年的学子,为什么对人生道路缺乏方向性思考和规划?为什么对未来缺乏道德的坚守、目标的坚守、信念的坚守和行为的坚守?一个人对自己都不负责,又如何对社会负责?联系正在实施的教育,相信答案在每个人心中。

  其三,深刻反思教育“公器”。公器,属于公共所有,是社会公共权力。教育管理权、招生制度执行权,都是为公众服务的。因此,无论是从政府公共职能的属性,还是从教育公共事业的属性来看,依法治教都是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内容,其最终目标是办出好教育,建立高效、公平、自由、有序的教育新格局。

  苏格拉底说,正义以善为根据。教育干部是执行和维护教育法律法规的责任主体,若心中没有善的意念、法的尊严和“公器”意识,将容易发生权力“寻租”现象,进而损害教育公平。“人性是制度价值诉求的内在根据”,“人的需要是制度产生、发展的基础和动因”。从这个意义上看,慎用“公器”就是维护正义,就是保护社会弱势群体。这也验证了亚里士多德的观点:正义是心灵的德行,不正义是心灵的邪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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