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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督导:规范办学行为的利器

[db:作者]  2016-01-20 06:48:32  互联网

  近年来,国家与地方一直致力于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而且为此召开会议、颁布文件,但效果始终不太理想。比如,有的学校违法举行小升初考试;有的学校无视国家规定,坚持跨区招收择校生;有的学校打着改革的名义,大行应试教育之道;有的学校学生课业负担不减反增,严重损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

  上述问题的存在,对中国基础教育是一种严重的损害,对广大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也是一种巨大的伤害。资深学者、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资中筠曾尖锐地指出:“我并不是要把中国的教育贬低得一无是处,但是我们必须正视它的缺陷。”

  教育的诸多问题都亟待解决,但首先要解决办学行为不规范这个“老大难”问题。那么,如何才能有效治理这一顽疾?我以为,严格执行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简称《办法》)是最大的“利器”。

  据了解,各个地方根据《办法》配备了督导人员,划分了督学责任区,挂上了督导牌子,也制定了相关的配套规章。譬如深圳市南山区就推出了许多举措,最大限度地发挥责任督学挂牌督导的重要作用,有效地规范了办学行为,使教育的“绿色”质量得到有力的保障。但更多的地方并没有足够重视这项制度的建设,更没有以此有效治理办学行为不规范的问题。作为一名省级督学,我想就此谈谈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一要加强制度建设。县(市、区)应根据《办法》规定,组建好高素质的督学队伍。《办法》明确指出,责任督学主要从在职和退休的校长、教师、教研人员和行政人员中遴选,专兼结合。要为区域内每一所学校设置责任督学,统一规格制作标牌,在校门显著位置予以公布。各地应该依此行事,并为责任督学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专项经费,有效治理办学行为不规范问题。

  二要落实督学权利。对于整治办学行为不规范问题,《办法》赋予责任督学多项具体权利。责任督学有监督检查权、信访受理权、督促整改权、向政府直接建议权,“在学校评优评先、干部任免、教师考核方面,充分听取责任督学的意见”。

  各地应该严格落实责任督学的各项权利,让他们能够在治理办学行为不规范的问题上起到切实的作用。如果责任督学的权利不落实,这项很好的制度也只能是一纸空文;因为查处和杜绝办学不规范行为,一定要有相关的制度作支撑。给予责任督学相应的权利,既是政策要求,也是解决教育问题的现实需要;给予责任督学相应的权利,还能体现地方政府对于规范办学行为的决心和勇气。

  三要强化督导责任。保证办学行为的规范是每一个责任督学挂牌督导的重要责任,责任督学应该通过自己的经常性督导,强力纠正学校违反国家规定任意增减课程,擅自延长学生在校时间,无视学生身心健康加重课业负担,滥购乱发教辅资料,组织或变相组织学生补课,频繁组织考试并发布排名结果,歧视后进生和留守儿童等行为。责任督学“对每所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每月不得少于1次,视情况可随时对学校进行督导”。《办法》还规定,“对责任督学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和完成任务情况进行考核。对存在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干扰学校正常工作和在督导活动中造成不良影响,及发现重大问题未及时上报的,视其不同程度给予批评、教育和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督学资格。”因此,每一个责任督学都应站在国家的立场,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让国家对教育的政令实施起来畅通无阻。

  四要重用督导结果。重用督导结果,是实施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的关键环节;如果督导结果不重用,这项好制度也会形同虚设。因而教育督导及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办法》的相关规定,重视督导结果和责任督学建议,将其作为学校综合评价、主要负责人考评问责的重要依据,在学校评优评先、干部任免、教师考核方面,充分听取责任督学的意见,发挥鲜明的导向作用,让违规者付出相应的代价,让遵规守纪者能够得到相应的奖励和提升。

  与此同时,《办法》还规定:“教育督导部门对拒绝、阻挠责任督学依法实施经常性督导和不按要求整改的学校,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提出处分建议。”办学必须讲规矩,不讲规矩就没有办学的资格;重用督导结果就是强化办学的规矩。

  (作者系湖北省人民政府督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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