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生上下学的交通安全一直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为了加强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2013年,市教委、市公安局、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等本市二十个部门,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天津市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具体和细化我市校车标牌申领、注册、登记、备案操作和日常管理工作,使其统一规范化和流程化,近日,市教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市场监管委、市安全监管局和市财政局又联合制定了《天津市校车安全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管理细则》)。
《管理细则》的出台与实施,完备了我市校车使用许可的申领程序,文件印发实施后,我市符合条件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或者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就可以依规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开展校车服务。
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要求,校车须配备随车照管人员,新印发实施的《管理细则》在此基础上,还要求我市校车须配备安保人员。同时,我市校车可在公交专用车道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享有优先路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