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天津市环保局获悉,天津市首部《环境教育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今起公示并向市民征集意见。根据《条例》,天津市各大中小学应当把环境教育列入教学计划,各级财政部门须拿出专门资金支持学校环境教育开展。
根据《条例》,学校应当把环境教育列入工作计划,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学校开展环境教育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学校应当安排人员负责环境教育工作,列入教学计划,纳入教师培训内容,保证环境教育的质量和效果。天津市鼓励高等院校非环境类专业开设环境教育相关课程,中等职业学校非环境类专业应当在相关课程中安排环境教育内容。
《条例》要求,市、区(县)环境教育经费在本级财政部门预算中列支,比例不低于同级财政环保投入的千分之一。学校应结合教学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和措施,确保环境教育纳入课时考察,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学校环境教育纳入素质教育考核评价体系,明确考核内容、标准和程序。
《条例》还要求,像植物园、科技馆、文化馆、博物馆;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其他具有环境教育功能的场所经审核后可以确定为环境教育基地,每个区(县)应当有1个以上环境教育场所,列为环境教育基地的,本级人民政府每年给予必要的补贴或资助。环境教育基地应当对组织开展环境教育活动的学生免费开放,并在环境教育宣传周期间向社会免费开放。
市民今起可登陆天津政务网(http://)、天津法制信息网(http://)、天津环保政务网(http://)等网站了解《条例》全文,并将您的建议或意见发送至tjhjjy@126.com ,意见征集截至2012年1月20日止。 (记者孔令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