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夭折的“恋爱保证金”-恋爱,保证金--教育频道

网友投稿  2007-08-20 08:08:08  互联网

日前,陕西省某中学独创了“恋爱保证金”这一规定以预防“早恋”。该中学要求所有被校方认定有恋爱迹象的学生必须交纳300元的“恋爱保证金”,如果学生在校期间不谈恋爱,那么一学期后学校将全额返还;如果学生没有停止恋爱行为,为严肃校纪,该保证金归学校所有。继社会广泛关注该校“恋爱保证金”征收决定之后,当地教育局有关人员表示,将责成有关部门对这种做法进行纠正。

社会宽容与学校管理的矛盾

一位中学校长强调:“无论如何,学校都希望能维持良好的风气、秩序,希望能配合家长对青少年进行引导和教育。但是,有些家长表现得太让人失望!在学校向其反映孩子有恋爱的苗头时,一些家长的态度表明,家长本身并不认为中学生恋爱需要制止,他们默认或者说在助长学生的不良势头。”

在整个社会日渐崇尚自由与个性的时代,中学生的恋爱行为很大程度是受到了社会过于宽容的影响。天津市第二中学的一位副校长表示:“异性学生之间的交往是正常的,但是中学生恋爱形成风气,这绝对是不利于他们成长和学习的。面对这种情况,全社会都应该自我检讨:社会人的恋爱观是否严肃,我们的言行举止、媒体的宣传与关注对青少年成长有没有益处?学校制定校规校纪是为了规范中学生的行为,对待违纪行为必须严肃、谨慎。我个人不赞成用经济手段解决学生‘早恋’的问题,或许这样做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起到作用,但是这绝对不是思想教育的正路。”他强调:作为教育工作者,在对待中学生“早恋”问题上应该做到防患于未然,提前做好心理辅导工作,指导学生们正确地处理与异性同学的交往与交流,认识到学生的首要任务,明确人生目标。而一旦中学生陷入恋爱中,“就绝对不是罚款或者保证金能够解决的问题了”。

教育界人士还认为,已经成为教师队伍骨干力量的青年教师们还缺乏处理问题的有效方法,许多与学生“打成一片”的青年教师往往忽视了严格规范学生的言行,这就导致了学校在中学生思想、行为方面的引导力量不足。

“恋爱保证金”收费不合法

所谓“恋爱保证金”,对于没有收入又缺乏经济观念的中学生而言,并不足以构成心理上的威慑力。不谈恋爱,保证金退还;那么是不是会反过来给学生一个心理暗示:只要花这300元,就可以名正言顺地恋爱了呢?

经济时代的大潮席卷整个社会,不仅成年人习惯了量化、数字化的生活,中学生也正在一点点培养起自己的经济观念和消费观念。在这样一个关键时期,任何不正确的信息都可能导致中学生在认识方面发生扭曲。事实上,真正承担“恋爱保证金”这一压力的仍然是家长,学校的这一决定最先引起的也必然是家长群体的反弹与抗议。把升级、学生违纪和金钱挂钩,这显然是不够理智、考虑不周的决策。

天津市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的公益律师冯莉在接受采访时否定了“恋爱保证金”的合法性。她说:“这种征收费用的方式本身就是错误的,以谈恋爱的名义扣留学生的保证金也是违法的。学校管理学生,应该是从教育、辅导等方面入手,引导青少年不成熟的心理和行为。从营造积极进步的校园环境上讲,中学生无论是否谈恋爱,都只应该受到纪律的约束,而不是经济上的限制。”

预防、疏导重于亡羊补牢

不仅教师和家长对收取保证金以杜绝中学生早恋现象表示不解,一些中学生也在听闻这一新闻时茫然不知所谓。“恋爱是个人行为,学校凭什么界定谁是在谈恋爱,谁又是分手了呢?如果交了保证金却假装分手,和没有保证金的继续恋爱有什么区别吗?”一名正在培训班补习高一知识的学生肯定地说,“没有学生会支持这种做法的,对防止早恋的作用倒没看出来,不过学校这种做法让人联想到在同学中肯定埋伏着大量老师的眼线,一定会人人自危。”

南开大学社会心理学系管健博士首先肯定校方的出发点是善良而正直的,“然而,他们没有看到这样做的后果和影响。这种手段很难让家长和学生们接受。中学生处在青春期心理变化比较明显的时期,学校应该运用心理教育的手段让中学生们学会与异性同学相处,学会如何在两性社会里生活。通过引导,让中学生懂得人生的不同阶段有不同的任务、需要做不同的事情,恋爱应该等到心理更成熟的时期再享受。”管健博士还表示,“普通的异性交往与恋爱是很难界定的,用‘恋爱保证金’约束中学生之间的恋爱行为效果并不明显,而且在操作过程中难度也很大。事实上,学校或者家长的过激行为往往会起到反作用,激发他们的逆反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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