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中国残联近日联合印发的《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指出,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应遵循《残疾人教育条例》和高考组织规则,为残疾人平等参加高考提供必要的支持条件和合理便利。残疾考生可以按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提出正式书面申请。
根据《规定》,为残疾考生提供的合理便利包括:为视力残疾考生提供现行盲文试卷、大字号试卷(含大字号答题卡)或普通试卷;为听力残疾考生免除外语(课程)听力考试;允许视力残疾考生携带答题所需的盲文笔、盲文手写板、盲文作图工具、橡胶垫、无存储功能的盲文打字机、无存储功能的电子助视器、盲杖、台灯、光学放大镜等辅助器具或设备;允许听力残疾考生携带助听器、人工耳蜗等助听辅听设备;允许行动不便的残疾考生使用轮椅、助行器等,有特殊需要的残疾考生可以自带特殊桌椅参加考试等。经申请批准后免除外语听力考试残疾考生的外语科成绩,按“笔试成绩×外语科总分值/笔试部分总分值”计算。
除此之外,保证考试安全和考场秩序的前提下,残疾考生可以优先进入考点、考场,并适当延长考试时间。具体为:使用盲文试卷的视力残疾考生的考试时间,在该科目规定考试总时长的基础上延长50%;使用大字号试卷或普通试卷的视力残疾考生、因脑瘫或其他疾病引起的上肢无法正常书写或无上肢考生等书写特别困难考生的考试时间,在该科目规定考试总时长的基础上延长30%。
据悉,此次《规定》的印发,是对2015年发布的《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行)》的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