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右眼义眼无眼球”导致教师资格认定体检不合格,近日,浙江义乌一幼师王丽(化名)将金华市教育局、义乌市教育局告上法庭。
据了解,截至目前,我国并没有统一的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导致各地标准不一,部分省份的体检标准被指歧视残疾人。
残障人士考教师资格证遇“重重关卡”
2012年,王丽来到目前就职的幼儿园工作,主要负责带班,教小朋友唱歌、跳舞、绘画,并组织孩子们做活动,到目前为止,王丽已从事幼儿教学工作8年。
2015年2月,拿到大专毕业证书后的王丽报考了《幼儿园教师资格证》考试。2016年6月,王丽得知自己的笔试和面试全部通过。7月2日,王丽按要求来到义乌市中医院参加教师资格认定体检。
然而令她意想不到的是,在体检表的视力检查项目中,由于“右眼义眼无眼球”,她被判定为“不合格”。3天后,她接到义乌市教育局的电话通知,被告知由于体检未达标,她的教师资格不能被认定。7月14日,王丽向义乌市教育局递交《关于要求依法颁发‘幼儿园教师资格证’的申请》,在义乌市教育局的书面回复中,王丽得到“依据医院的体检结论,我局不能颁发你教师资格证”的回应。
和王丽有类似经历的还有杜银玲。杜银玲是成都的一名听力障碍者。2010年从北京联合大学特殊教育学院毕业后,她一直在从事手语研究和教学工作,并在手语节目担任主持人,在网上免费进行手语教学。
去年10月,杜银玲报考了四川省的教师资格认定考试。高分通过笔试后,她却因为听力障碍无法获得参加面试的资格。“听不见,没有普通话证,就没法参加考试”。
天津的王颖由于全盲,在报考教师资格证的第一步就被拒之门外。去年和今年,她两次去天津市静海区教育局咨询报考教师资格证的相关事项,均被告知由于考试无法提供盲文试卷,因此不能报考。
今年11月初,王颖向中国盲人协会递交了教师资格证考试申请信,她希望能参加无障碍教师资格证考试。然而,经与中国盲人协会和当地教育部门分别协商后,王颖还是得到了同样的回复。
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中心副教授刘小楠认为:“如果可以胜任工作,但是因为残障而不录用,那就涉嫌残障歧视。”
体检标准各省不一部分条款频惹争议
王丽告诉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在得知自己体检“不合格”以后,她也开始关注申请教师资格的体检规定。让她感到难以理解的是,尽管教育部对各省制定的体检项目提出了统一参照规定,但各省的体检标准却差别很大,像她这样单眼失明的人,在福建、广州等省都属于合格。
12月2日,王丽通过挂号信的形式,向全国31个省级教育行政单位分别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公开贵省(区、市)制定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项目(标准)时参照了哪些具体规定”,并“请公开所参照规定的文件全文”。根据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各单位须在收到申请表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王丽作出书面回复。
记者了解到,目前我国各省市对申请教师资格人员的体检标准,是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主要依据2000年6月22日教育部以部长令形式颁布的《〈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该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体检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其中必须包含‘传染病’‘精神病史’项目。申请认定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的,参照《中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及其以上教师资格的,参照《高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而各省制定的体检标准中不乏对五官及面部有不涉及教学能力的限制性条款,对视力、听力也均有具体要求,长期以来被指涉嫌歧视。
记者查询发现,多数省份制定的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中,将两上肢或两下肢不能运动、下肢不等长、脊柱侧弯等肢体残障视为不合格。五官不端正,面部有较大面积疤痕、血管瘤或白癜风患者也被排斥在外。
部分省份的体检标准中甚至对申请人的身高体重提出要求:四川、江西曾规定“男子身高低于160厘米,女子身高低于150厘米;男子体重低于45公斤,女子体重低于40公斤”视为不合格;广西曾规定“男性身高在155厘米以下、女性身高在150厘米以下者,不能认定教师资格”。
2013年,广东省对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进行了第三次修订。对比该标准2011年修订版发现,新规中各种“不合格”条款从21条减为15条。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原第十三条中多种性病及艾滋病“不合格”的条款被删除;此外,对于部分肢体、视力及听力等残障群体从教,新规也取消了限制。新规大幅放开这些限制,赢得广泛好评。
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需体检标准支持
2013年8月15日,教育部扩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定期注册制度改革,同时颁布《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对报考条件要求的第三点即为“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3年过去,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实现了全国统考,然而体检“国标”却始终不见踪影,各省份体检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仍然在延续。比如,能在广东拿到教师资格的残障人士,在其他省份就有可能无法通过认证。
针对上述问题,记者发函联系教育部,截至发稿时尚未得到回复。刘小楠认为:“教育部统一制定体检标准也无法确保没有歧视性规定。”
记者了解到,2016年8月4日,教育部曾在其官网上发布《教育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428号建议的答复》,称目前教师法没有特殊教育教师资格,法律暂时无法增加特殊教育教师资格这一资格类型。但教育部高度重视特教教师职业准入问题,探索将特殊教育相关内容纳入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标准和考试大纲。教育部正在积极探索视力残疾、听力残疾(含听力合并言语残疾)及言语残疾人员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相关制度措施,为全国推广积累经验。
“残疾人保障法禁止残疾歧视、要求提供合理便利,以及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需要体检标准进行支持。现在的体检标准,各地不统一,制定程序也没有听取相关群体比如不同障碍者群体的意见和看法,也没经过包括公共卫生、法学、社会工作等各领域的科学论证。总的来看,这和残疾人保障法和就业促进法的相关条款是违背的。”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周伟认为,部分省市教育厅制定的这些要求和限制条件是不合理的区别对待,违反了我国残疾人保障法、就业促进法的相关规定。
在周伟看来,各级教育机构录用残疾人作为教师或者教学辅助人员也有着重要意义。“小学生如果常态性地看到残疾人,他们从小就会认识到残疾人是我们的社会成员,而且是需要社会尊重和提供便利的成员,也是我们社会的财富。长大以后,他们的知识结构和理解、包容的观念自然而然就形成了,这是营造包容社会和包容性发展的一个必要方法。”周伟说。(刘言何欣禹蒋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