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 直
近期,文旅部印发了《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该办法修订了与上位法不符合的条款。其中,新增了“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娱乐场所”的规定。(5月19日澎湃新闻)
该规定受到公众普遍力挺。事实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章第五十八条早有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按照“下位阶的法律必须服从上位阶法律”的要求,在这之前,幼儿园周边本不得设置娱乐场所,管理上早就有法可依,只是在一些地方没有得到切实执行。
孩子的成长环境很重要,“孟母三迁”就是强有力的说明。孟母为了给孩子营造良好的读书环境,不惜一再搬家,而孟子最终没有辜负母亲的良苦用心,一心向学,最终成长为一代儒学宗师。孟母的大智慧、大格局至今仍是美谈。
孩子的人生观、价值观尚未定型,且最易有样学样,环境对孩子的成长有着潜移默化的作用。虽然当今的娱乐场所基本上都是合法的、规范的,是成人休闲、消遣的好去处,但身处这种环境,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并不适宜。此外,娱乐场所进出人员相对复杂,给学校周边的交通秩序等带来一定影响,给孩子们的健康成长带来诸多不安全因素。
现代社会搬家成本高昂,现代父母做“孟母”不易,且孩子大半时间都在学校,学校周边环境不是个体所能改变的。但庆幸的是,净化孩子们的成长环境,护航他们健康成长,我们有法规与政策托底,正如“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娱乐场所”这项规定,就是以法律的高度开展人心所向的护苗行动。
众多网民为法律法规的持续健全点赞、叫好,同时期待执法部门严格执行法规要求。为了便于执行,“幼儿园周边”如何定义,还需要尽快明确。对于已经存在于中小学、幼儿园周边的娱乐场所,则需要重点应对。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娱乐场所”,不仅是全社会应有的共识,更是娱乐场所要坚守的底线、红线。笔者以为,只有法规长牙齿,执法动真格,才能让人对法规、对未成年人权益心生敬畏,不敢逾越雷池。期待此次的“新增”敦促各地加强落实,硬核执法,优化校园周边环境,护航幼苗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