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教育督导工作,是我省实施教育现代化和高等教育强省战略,落实教育优先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的必然要求。《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的立法,既是推动教育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衡量浙江教育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更是推进我省教育改革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
《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9年5月31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9年9月1日正式施行。近日,采访了省教育厅相关负责人,对《条例》进行了解读。
问:此次出台《条例》有何背景?
答:出台《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草案)》主要有四个重要背景:一是教育改革发展进入新时代。全省教育大会指出,到2035年,浙江教育在全国率先高水平全面实现现代化,在全省各领域率先高水平全面实现现代化,教育总体发展达到发达国家前列水平。当前,我省正处于向实现教育现代化和高等教育强省迈进的历史新阶段。新时代对教育督导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实施素质教育,坚持立德树人,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需要教育督导发挥更重要的保驾护航作用。国务院于2012年9月颁布《教育督导条例》,教育督导制度由部门管理办法上升为法规,对教育督导的内容与原则,督学的条件和管理,督导的实施等内容作了较为系统的规定,但是在督导范围、督导频次和具体程序等方面的规定较为原则,特别是教育督导委员会的设置、教育评估监测等尚未做出规定与细化。随着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教育督导机构设置、督导的范围和督导的职责日趋拓展。现有的教育督导办法与这些新形势新情况已不相适应,需要从地方法律上进一步补充完善。我省教育督导立法有对上位法加以细化的空间和必要,形成独特的浙江教育督导地方法规。二是转变政府行政管理职能有新要求。我省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实行“放管服”改革,“管办评”分离,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管理体制。确立教育督导的法律地位是建立健全教育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协调的管理体制的重要举措。三是国家对教育督导有新要求。国家即将出台《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明确教育督导的地位和权威,建立更完善的教育督导机构、督导制度和工作体系,构建了“督政”“督学”和“监测评估”三大体系框架。为了保障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施,迫切需要教育督导地方立法,建立健全与决策、执行相协调的强有力的教育督导制度,形成科学合理的教育治理架构。四是在教育督导实践中有新经验。近年来,上海、重庆、福建等省市相继出台了教育督导地方性法规,为各地教育事业的科学和谐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规保障。我省近年来在教育督导实践中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教育督导政策措施,如教育督导委员会的设置、县域教育现代化发展水平监测、责任督学挂牌督导等,创造了许多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有必要对成功的经验和做法进行提升总结固化,形成地方性法规,提高教育督导的科学性和权威性,更好地规范和指导全省的教育督导工作。
总之,制定适应新时代改革发展需要、具有浙江特色的浙江教育督导法规,是顺应了党心民心省情,对促进我省教育事业改革发展,加大教育惠民力度,补足教育领域地方立法链缺项,十分必要。
问:《条例》制定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条例》制定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和全国及全省教育大会部署,围绕省第十四次党代会提出的教育现代化和高等教育强省战略目标,依法治教,保证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加快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推动教育现代化进程。
问:《条例》颁布有何意义?
答:一是《条例》的颁布,是我省教育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填补了我省教育督导地方性法规空白,标志着我省教育督导工作已全面进入法治轨道,为推进新时期教育督导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二是《条例》按照我省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教育监管的要求,强化了对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和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的监督,强化了区域教育发展水平及各级各类教育的发展状况监测评估,有助于推动我省教育现代化战略实施。三是《条例》完善了督政、督学、评估监测三位一体的教育督导体系,对教育督导的职责、范围、内容、实施、结果运用和督学管理等做出细化规定,进一步提升了教育督导地位,进一步提高了督导的权威性。四是《条例》的实施,对于健全教育基本制度,推动我省教育治理方式发生深刻转变,建立党委与政府教育决策,下级党委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贯彻执行,教育督导机构监督保障的现代教育治理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问:请谈谈《条例》起草的主要过程?
答:早在2012年,省教育厅在研究贯彻落实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的时候,就开始酝酿在合适的时候研究制订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的立法工作。2017年年初,省教育厅成立了分管领导为组长的立法课题小组,正式启动《条例》起草工作。通过组织力量、广泛调研、征求意见,形成了《条例》初稿。2018年1月,经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同意将《条例》列入2018年一类备选立法项目。3月底,省人大常委会分别成立了《条例》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和起草工作组,组织教育、法律专家讨论研究,先后赴衢州、湖州、杭州、嘉兴及广东、上海等省内外调研,多次当面和书面征求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以及11个设区市及部分县(市、区)政府的意见,形成《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10月底,召开了省人大教育督导条例立法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核《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11月30日,《条例(草案)》通过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初步审议。12月14日,由省人大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交接至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省有关部门和市县区人大、地方立法专家库成员征求意见,在浙江人大门户网站、地方立法网上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2019年元月起,法制工作委员会先后赴省教育厅、杭州、温州、丽水、绍兴、海宁等地进行立法调研,听取当地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学校、督学和人大代表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对《条例(草案)》作了多次研究、修改。同时赴教育部教育督导局咨询,到北京市人大学习调研。2019年5月14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修改情况进行了审议,提出了《条例(草案)》修订稿。2019年5月31日,《条例》由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问:《条例》有哪些主要特点?
答:《条例》共分六章三十条,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督导教育政策贯彻落实。《条例》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体现了最新的教育改革发展方向,体现了教育督导的价值引领和行动策略。明确规定要对统筹推进区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教育经费的投入,校长队伍建设、教师配备及待遇保障,落实立德树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高等学校教学、科研发展,师德师风等教师队伍建设,校园安全,教育设施设备配备、管理与使用,教育收费、经费管理和使用等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开展督导。《条例》还将教育热点难点问题列入专项督导范围,明确要求对学生减负,民办学校的招生、收费、教学管理,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管理、规范办学等情况进行专项督导。
二是提升教育督导地位。《条例》明确了政府应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成立教育督导委员会,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教育督导工作。同时重申县级以上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教育督导职责,对下级政府及同级相关部门开展教育履职督导。这些规定明确了教育督导领导管理体制,有利于提升教育督导地位,保障教育督导机构独立履行政府教育督导之职责。
三是完善教育督导机构。《条例》明确各级政府应当设立总督学与副总督学,直接领导教育督导机构日常工作,确保教育督导机构的正常运行。《条例》要求政府做好教育督导的保障工作,配备与教育督导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教育督导办公条件,确保教育督导机构正常履行职责。以上规定,使我省各地在教育督导机构建设中有法可依,有利于保障督导机构、人员、经费等,实现管理效能最大化。
四是明确教育督导职责。《条例》明确了教育督导机构新的职责要求,在督政方面,除了对下级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外,督导的对象增加了本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扩充了督政的外延。在督学方面,明确把各级各类教育纳入督导范围,实现教育督导全覆盖。特别是明确要求对培训机构的审批、管理、规范办学等情况实施督导。督学中明确深化对学校党建,立德树人,现代化学校建设,师生身心健康和权益保护,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等情况的督导。在完成督政、督学的同时,明确了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区域教育发展水平及各级各类教育的发展状况,组织开展监测评估,健全督政、督学、评估监测三位一体的中国特色教育督导体系。
五是优化督学队伍建设。《条例》明确了总督学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总督学与副总督学,加强对区域教育督导工作的行政与业务领导。专职督学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实施任免。增加了督导机构为督学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支持保障,为督学参与教育督导专业评估享受督学工作补贴,兼职督学履行经常性督导工作职责获得相应工作补贴提供了依据。明确要求督导机构应当加强督学队伍建设,定期开展培训,支持督学开展教育督导科研与业务交流,提高督导的政策水平与专业能力,为督学队伍逐步走向专业化奠定了基础。明确了教育督导机构负责对督学履行职责的情况实行年度考核,对工作业绩突出的督学给予奖励。
六是规范教育督导程序。《条例》明确了教育督导的类型,教育督导分为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经常性督导三类。综合督导,每三年至少对本级政府相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实施一次综合督导,每五年至少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实施一次综合督导。专项督导,每年对社会关注的教育热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项督导。明确了严格的督导程序,有利于保证监督的公开、公正和有效。如督导组人数组成、督导的过程等作了详细规定。为了充分保护被督导单位的权利,被督导单位可以在收到督导意见之日起十日内提交书面申辩意见,可以向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申请复核。《条例》要求全面落实督学责任区制度,规定经常性督导的职权,提高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水平,实现学校督导常态化,从制度上保证了督导公正、评价公平、结果公开。
七是构建督导多元化。《条例》规定了教育督导机构组织并支持学生及其家长、教师、社会公众、社会组织有序参加教育督导活动,形成督导主体多元化局面,体现了社会对教育督导工作的监督。《条例》鼓励具备条件的行业组织参与开发研制专门的评估技术、培养专门的评估人员、参与教育质量监测和教育评价工作,为管、办、评分离打好扎实的基础。教育督导机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监测机构参与教育督导评估监测工作。《条例》明确要求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要遵守工作纪律和职业操守,提高教育评估监测的专业水平和公信力。
八是强化督导结果运用。《条例》在加强督导结果公开和运用方面作出了相关规定,有利于提升教育督导的权威性、强制性和有效性。要求将督导报告及监测结果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并听取公众对督导报告的意见。对被督导单位存在贯彻教育方针不坚决、办学不规范等问题或拒不接受教育督导的情况的,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约谈被督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各级政府应当将督导报告及整改情况,作为教育决策、改进教育工作的重要依据,同时作为对各级政府及有关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整改不力、出现重特大教育安全事故、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上一级教育督导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通报批评,并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问:如何贯彻落实好《条例》?
答:要求各级政府以贯彻实施《条例》为契机,切实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强化协调配合,建立教育督导联动工作机制,形成教育督导机构为主、多部门齐抓共管的教育督导工作新格局。各级政府及教育督导机构要加大舆论宣传力度,组织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宣传《条例》的基本内容和重大创新,提高市民知晓率,营造良好教育督导环境,为我省率先高水平实现教育现代化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