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 平)近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印发《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旨在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我省基层单位就业。
该办法规定自今年起,对浙江省地方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我省一类一档地区和海岛县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办法适用的高校毕业生是指浙江省地方属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一类一档地区和海岛县指的是淳安县、文成县、泰顺县、开化县、庆元县、松阳县、景宁畲族自治县、岱山县和嵊泗县;基层单位为乡镇(县政府所在镇除外)及乡镇以下的农业技术推广站、卫生院、养老服务机构、中小学和公办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如下:高校本专科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最高不超过8千元;研究生毕业生最高不超过1.2万元。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安排,采取分年度代偿的办法,每服务满1年即可获得三分之一的学费补偿款,3年补偿完毕。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我省一类一档地区和海岛县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的补偿和贷款代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