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大学教师教育学院
学前教育系主任 曾 国
《条例》全文共九章五十八条,涵盖了幼儿园规划与建设、保育与教育、幼儿园工作人员规范、对幼儿园的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方面面,翔实细致。
《条例》一方面是我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学前教育方针政策的重大举措,另一方面也是从本省的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实际出发,提出许多针对性的措施,弥补学前教育目前存在的短板,规范学前教育办学行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在我看来,《条例》比较突出的亮点表现在以下三点:
亮点一:硬件保障 明确幼儿园规划与建设布局
《条例》明确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属于社会公益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保障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接受基本幼儿园教育的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规划,预留符合规定要求的幼儿园建设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地区幼儿园作为新农村公共服务设施进行统一规划、优先建设。每个乡(镇)应当至少设置一所公办幼儿园,要落实好配套建设。
《条例》要求,新建、改建和扩建居住区应当根据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幼儿园,实行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四同步”。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行政部门在提出规划条件时,应当明确配套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建设期限、交付方式、产权归属、监管要求等内容。对统一规划、分期建设的居住区,应当先期建设配套幼儿园并按期交付使用。对于已建成的居住区没有配套幼儿园或者配套幼儿园达不到规划的,各级政府要通过购置、租赁场所等其他方式整合资源以达到布局规划要求。并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配套幼儿园的性质和用途。
近年来,我省学前教育取得了长足发展,幼儿园入园率超过97%,但从总体上看,学前教育仍是各级各类教育中的薄弱环节,学前教育发展不平衡,有的地方“入园难”“入园贵”等问题突出。《条例》的这些规定从源头上保证了幼儿园房屋设施的来源,在办学硬件上保证了事业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也有助于缩小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城乡差距。
亮点二:软件提升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条例》提出,幼儿园应当依法与其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保障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休息休假和培训等权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改善和提高幼儿园劳动合同制教师、保育员的工资待遇。幼儿园劳动合同制教师人均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幼儿园专职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特殊教育津贴。
目前,我省幼儿园劳动合同制教师和保育员比例较高,待遇偏低,专业素养参差不齐,教师队伍不够稳定,流动性强。《条例》的相应规定应逐步改善和提高幼儿园劳动合同制教师、保育员的工资待遇。稳定教师队伍,促进教师队伍整体专业素质提升。
亮点三:正本清源 规范保教内容,防止学前教育“小学化”
《条例》明确提出禁止学前教育“小学化”,遏制学前教育阶段的“抢跑”现象。《条例》指出:幼儿园实施保育和教育,应当注重生活性、趣味性和多样性,以游戏为基本活动,满足学龄前儿童的感知、体验、探索需求,保护和培养学龄前儿童的兴趣和想象力。《条例》规定,幼儿园实施保育和教育应当防止和纠正小学化教育倾向,不得教授小学教育内容和进行其他超前教育或者强化训练,不得组织学龄前儿童参加商业性活动和无安全保障的活动。学前教育“小学化”是我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一个老问题,这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强制要求,规范办园行为和保教内容,旨在根本性解决这个学前教育发展中的顽疾。让学前教育回归到纯真的本位,还给孩子一个真正、快乐的童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