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 陈如平
李建民
高考是我国一项基本教育制度,关系到万千学子成长成才,为国家选才、提升国民素质、促进社会公平作出了重要贡献。2014年,国务院出台《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开启了考试招生制度的全面改革。浙江省作为首批“吃螃蟹者”,在2014年当年就制定出台了《浙江省深化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试点方案》,从2015年开始逐年扩大新高考的覆盖面。此次改革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主导理念,试图打破“一考定终身”的魔咒,促进高考制度教育功能的发挥。
按照新制度主义理论,制度提供了人类相互影响的框架,个体行为受到制度的约束和影响,形成新的制度需求,进而推动已有制度的变迁。制度对个体的影响可区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个体按照制度的预设发生行为的改变;另一方面是在制度的约束下,个体顺从趋利避害的天性而出现的寻租行为或策略性应对制度要求的行为,历史地来看这种行为是暂时性的,可以通过制度的调整和完善予以规避。新高考正是由于旧高考难以满足新常态下教育升学需求而产生的一种制度变迁,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通过吸收反馈信息不断调整和完善,与此同时,新制度下的个体也需要一个适应和调试过程,逐渐从面对新制度之初的慌乱回归到理性面对新制度的状态。
高考作为一项制度,其变革势必影响到教师、学生、家长、学校等多方面的利益群体。就学生而言,这种影响是全面、立体、深刻和多向的。理论上,新高考为学生提供了更多选择的可能性。与旧高考相比,新高考浙江方案提出高职提前招生、单独考试招生和“三位一体”招生改革,通过学考与选考相结合提高学生在高考过程中选择的自主性。按照浙江方案,除了语数外3门必考科目外,考生可以从物理、化学等7个选考科目选择3门作为高考科目,共有35种组合方式,也就意味着浙江考生在选择高考科目时有35种不同的选择,在面对高考时有更多自主的空间。
在拥有更大选择空间、更多备选项的同时,浙江考生也面临着对自身选择能力的考验和挑战——如何选择自己的高考科目和理想的专业,如何规划高中三年的学习时间,如何安排学考与选考。换句话说,新高考对学生的自我规划能力和执行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而这种能力的培养不仅仅是在高中阶段完成,更多的是高中之前的累积。这就要求学校在未来学生的学习方式和学习内容上更加突出对自主性、生涯规划的培养。在学校对育人方式和课程方面作出积极调整的同时,学生个体也需要不断明确自身的兴趣和倾向、掌握自我分析的方法和路径,为作出高考选择做准备。
新高考方案中,必考的外语和选考的3门科目让高中学生有两次考试机会,选用其中一次成绩计入高考成绩,通过“考多次取最高分”的方式为学生提供自我提升和改进的机会。然而,在实际考试过程中,愿意放弃第二次考试的学生还是凤毛麟角。在“取得更高分数”的观念驱动下,高中生活被学考和选考强硬地分段,考试从原来的一次性考6门科目、每门科目考一次变为两年考6门科目、部分科目考两次。这对于学有余力的学生来说选择参加两次考试实际上会构成时间和精力的浪费,莫不如将准备第二次考试的时间用到自己感兴趣的学习上。另外,选考科目两次考试机会的制度设计理论上也会促使学生在一定时期内集中学习某门学科,考出理想成绩后便倾向于不再继续该学科的学习。这也是学校教育中需要加以注意和调整的地方。
新高考的一个关键词就是自主选择,也正是由于自主选择的结果,35种选考科目组合未必是被平均选择的,可能会出现扎堆儿选考部分科目的状况。
同时,打破文理分科的界限进行选考对于学生来说是一个寻找自己兴趣的机会。此前的文理分科可以说是人为地将物理、化学、生物归为理科,历史、地理、政治归为文科,而实际上每个学生的兴趣未必局限于这种分科方式。打破文理分科,学生可以更能依照自己的兴趣选择考试科目,在兴趣的引导下,尽管考试的客观压力不减,学生所感受到的心理上的考试压力则未必增大。
浙江方案中提出对学生成绩采取等级制计分方式,这是标准分的另一种表现形式,从教育评价的角度来看标准分更有助于展现学生能力水平的差异。对于学生来说,采取标准分更清楚自己在全体考生中所处的位置,更便于学生确立自己的目标。然而,在实际操作和实施中我们需要注意,标准分的实施需要满足几个基本条件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区分作用,防止出现类似“田忌赛马”的应试策略。例如,计算标准分的总体样本需要满足正态分布的条件等,由于每次选考参加的学生群体都是不一样的,导致计算标准分的总体样本未必都呈现正态分布,这就使得标准分所反映出来的学生能力水平与其真实水平之间可能会出现较大偏差。
长期来看,日趋完善的高考制度为高中生提供了一个发现自己、寻找自己、实现自己的平台和机会,让高中生活不再是为考试而过。新高考下的高中生要不断提升自己的综合规划能力,需要充分了解、认识自己的兴趣,科学认识高考录取制度,以便作出自己满意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