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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奠定制度基础

网友投稿  2022-06-09 00:00:00  互联网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在中国共产党成立百年之际制定的一部重要党内法规,其制定出台是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开启管党治党新面貌的一项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完善权力监督制度和执纪执法体系,使各项监督更加规范、更加有力、更加有效。《条例》的制定出台为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提供了科学的制度依据,对于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专责作用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充分彰显新时代党的自我革命的坚定决心

    《条例》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成果之一,充分反映出中国共产党坚持自我革命的政治决心。勇于自我革命是中国共产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条例》在党的百年奋斗中汲取营养,深刻总结新时代以来全面从严治党过程中积累的理论经验和实践经验,将其转化为制度成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前所未有的勇气和定力着力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以伟大自我革命引领伟大社会革命,探索出依靠党的自我革命跳出历史周期率的成功路径。在这一过程中,纪检监察机关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是党进行伟大自我革命的重要力量,也是管党治党的利器重器。将党的自我革命中有关纪检监察工作的宝贵经验固化为制度,不仅对纪检监察机关进一步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具有指导意义,同时也折射出党中央持续加强全面从严治党的意志。

    《条例》体现了新时代党的自我革命的成功经验。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对于推进自我革命提出了“六个必须”,其中首要就是“必须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坚守自我革命根本政治方向”。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自我革命取得显著成就,其重要原因正是在于党在自我革命中始终坚持政治性,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条例》在总则部分旗帜鲜明地提出,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把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责任,同时,把“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开展工作必须遵循的首要原则。这些要求是我们党在自我革命中形成的宝贵经验,也是持续取得自我革命成功的重要法宝,是在新阶段推进自我革命必须坚持的行动指南。

    《条例》紧密结合全面从严治党的形势与任务,确保纪检监察机关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条例》明确指出,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是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专门力量。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作为新时代党的自我革命的伟大实践,取得了有目共睹的历史性成就,管党治党宽松软状况得到根本扭转,在这一过程中,纪检监察机关发挥了中流砥柱作用。然而,我们也要清醒认识到,腐败和反腐败的较量还在进行,只要存在腐败问题产生的土壤和条件,腐败现象就不会根除,我们的反腐败斗争也就不可能停歇。面对依然严峻复杂的反腐败斗争形势,纪检监察机关如何更好聚焦主要任务?如何在确保党不变质、不变色、不变味方面更好发挥职能作用?这些问题的回答至关重要。《条例》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孕育而出,成为加强和规范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的制度纲领。

    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制度化发展

    《条例》对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体制、产生运行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为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提供了有力保证。《条例》第二章第七条指出,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与国家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与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责,实现纪委监委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统一融合,集中决策、一体运行,坚持纪严于法,执纪执法贯通。这进一步明确了纪检监察机关设立的机制和目标,充分体现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纪检监察体制优势,凸显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条例》第三章对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权等重要问题进行了清晰说明,对乡镇和企业、机关、高校等单位中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有关事项也提出了明确要求。

    《条例》详细规定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主要任务,明确了纪检监察工作开展的原则和目标。《条例》第二十六条至二十八条,围绕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等提出了要求,特别强调指出,要坚持履行协助职责和监督责任有机结合。《条例》第二十九条针对反腐败斗争,为纪检监察工作提出了明确方向,指出把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作为反腐败斗争的基本方针、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略,惩治震慑、制度约束、提高觉悟一体发力,系统施治、标本兼治。此外,《条例》基于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探索,提出推进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统筹衔接,整合运用监督力量,构建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监督机制,为进一步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奠定了制度基础。

    《条例》精准列出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职责,为纪检监察机关坚持聚焦主责主业提供了依据。《条例》第五章指出,坚持把监督作为基本职责,把自觉遵守纪律的教育作为基础性工作,同时强调强化政治监督、加强日常监督,对政治监督的内容和日常监督的方式进行了说明。不仅如此,《条例》还对监督检查、纪律审查等工作作出了规定,对初步核实、立案审查、纪律处理处分、问责调查等环节提出了职责要求。值得注意的是,《条例》指出,对于涉及党的建设、党的事业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进行深入调研,形成专题报告,报送同级党委、上级纪委或者通报相关党组织,推动解决问题、规范决策、完善政策、健全制度。这些要求为以案促改、以案促治等目标的实现提供了方向。

    为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注入制度活力

    《条例》对纪检监察队伍建设和监督提出了高标准,为防止“灯下黑”奠定了制度基础。党的十八大以来,在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过程中,纪检监察队伍建设水平不断提高,在全面从严治党过程中发挥了显著作用。然而,对照党中央要求,纪检监察队伍建设还存在一些不足。为此,《条例》围绕队伍建设和监督,明确要求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突出抓好党的政治建设,教育引导纪检干部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带头践行“两个维护”,敢于善于斗争,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同时指出,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必须接受最严格的约束和监督,严格执行纪检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问题报告制度。这些要求有助于推动纪检监察队伍健康稳定发展。

    《条例》对纪检监察派驻、派出机构进行了专门说明,推动优化完善派驻制度。派驻监督是党内监督重要制度安排,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支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所有派驻机构都要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主业,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瞪大眼睛,发现问题。派驻机构是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针对派驻机构提出了明确要求,比如第四十四条指出,加强对驻在单位(含综合监督单位)的监督,重点对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组(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等进行监督。第四十五条还提出,通过“室组”联动监督、“室组地”联合办案等方式,提高派驻监督质量。这将有力提高派驻机构的监督效力和履职成效。

    《条例》为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成为全面从严治党新的重要支撑。深入贯彻好《条例》就是落实党中央和中央纪委部署的重要体现,是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坚定不移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的具体实践。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不能让好的制度成为“稻草人”。只有《条例》得到全面执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聚焦职能职责,全面推进纪检监察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纪检监察机关才可以持续实现高质量发展。在这一过程中,应当进一步强化对《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相关违纪违规问题进行严肃查处,真正让《条例》成为纪检监察工作的钢规铁律。

    (作者系北京科技大学廉政研究中心主任,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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