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公立中小学教师的“定期轮岗制”始于二战后,迄今已实施了70余年。它是促进日本校际师资均衡配置,保证校际教育乃至整个日本教育均衡发展的关键途径。
日本教师属于公务员体系,《教育公务员特例法》规定,“教育公务员通过教育为全体国民服务”。定期轮岗就是教育公务员应当履行的服务职责之一,属于公务员人事流动范畴。
日本通过《关于地方教育行政组织及营运法律》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教师轮岗的年限、轮岗的待遇等作出规定:教师任期满5年,就要轮岗到别的学校。因此,日本每年有1/4的教师更迭,终身从教的教师在整个工作期间可能会轮岗7次左右,这就以法律形式规定了教师轮岗的义务性,使教师基本处于轮岗的常态。据日本文部科学省近年来教师平均轮岗率推算,全国公立中小学教师平均每6年轮岗一次,全日本每年大约有超过9万名教师轮岗。
日本各都、道、府、县的教师轮岗政策在主要方面趋同一致,如人事调动和审批权限、基本原则以及任职年限的规定、流向偏僻地区学校的优惠措施等。日本教师定期轮岗从地域上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在同一市、街区、村之间的流动,二是跨县一级(相当于我国省一级行政单位)区域间的流动,前者所占比重很大。从所轮岗学校的类别来看,教师既可在同级同类学校之间轮岗,如小学流向小学、高中流向高中,也可在不同种类学校之间流动。
此外,为吸引教师轮岗到偏僻地区工作,日本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提高在这些地区工作教师的待遇。早在1954年颁布的《偏僻地区教育振兴法》就规定,市、町、村的任务之一是协助在偏僻地区学校工作的教员及职员的住宅建造及提供其他生活福利,都、道、府、县应给在条例指定的偏僻地区学校或与其相当的学校工作的教职员发放偏僻地津贴。当教职员工因工作地点变动或随校搬迁到偏僻地区任教时,从变动或搬迁之日起3年内,对其增发本人月工资等总额4%以内的偏僻地津贴。此外,还有其他形式的津贴,如寒冷地区津贴、单身赴任津贴等。
日本教师轮岗具有程序化、制度化和公开透明等特点。每年日本教师定期轮岗按以下五步实施:第一步,每年的11月上旬,由县(都、道、府)一级的教育委员会发布教师定期轮岗的实施要旨,内容包括地区的指定、有关原则、要求等;第二步,全体教师填写一份调查表,其中包括轮岗意向;第三步,由校长决定人选(充分尊重本人意愿并与之商谈后)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核;第四步,由县(都、道、府)教育委员会教育长批准;第五步,在来年4月新学期前,轮岗教师全部到岗。
由于日本公立中小学教育发达且均衡化程度高,学校间教育质量差别不大,没有重点学校和普通学校之分,教师轮岗期间待遇不变,这就解决了教师轮岗的后顾之忧,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教师不合理轮岗的动因。
总体而言,日本教师对轮岗持积极与肯定态度。在日本教师看来,作为公务员,首先要服从法律及教委的相关规定;其次,人生本就是一种挑战,不同区域的文化氛围和学校环境对人是一种充实与提高,对教师而言丰富了人生履历,提高了工作热情;再其次,轮岗可促进教师专业成长,对开阔视野、保持求新心态、形成健康的学生指导观、提高教学质量也大有裨益。他们认为,如果某位教师教学水平高,那么其他学生也应该受益;如果某位教师教学水平低,那么换一个地方他说不定会发生好的变化。
(作者系广东省珠海中山大学附属中学常务副校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