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毕业却“被就业”?近日,据《中国青年报》报道,乌鲁木齐一所大学多名学生反映,由于“被就业”形成的职工社保缴纳记录,导致他们无法缴纳个人医保,甚至可能影响此后报考公务员、参加应届生招聘会等。而这一切始于该校一位教师组织的“校企合作”项目:企业出考试费,学生参加与专业无关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试,拿证后让企业“借用”挂靠。
不同于其他职业,教师承担着立德树人的崇高使命。教师要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从现实来看,职业道德往往依赖于内在的自觉认知与实践,对个体外在行为的约束是有限的。由此,要想有效约束教师不当的履职行为,不能仅靠自身的道德自律或学校的纪律规范,更应将那些影响恶劣的师德失范行为纳入法律评价的范畴。
那么,法律介入学校教育活动的边界在哪里?如何及时有效地处理师德失范行为,同时避免不干涉教师应有的教学自由?今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发布,其对于理解教师职业行为的监管走向,有着重要参考价值。
教师应严于律己,自觉遵守法律规范。相较于2009年修订的教师法,此次修订草案第一条在“保障教师合法权益”基础上,增加了“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合法权益与规范教师职业行为紧密联系、相互促进、不可偏废。教师应自觉遵守教师职业行为规范,防止以利益为导向。在与企业合作时,既要合法合规,又要保护好学生的正当权益,不能以损害学生的利益换取自身利益。
相关部门要积极落实,及时制止教师的不正当行为。划定教师职业行为边界,明确教师资格准入条件、聘任考核、培养培训、待遇保障和奖惩申诉等内容,为教师提供清晰、可预期的行为要求。此次修订草案新增了教师履职规范条款,规定教师在履职过程中应当公平、公正行使职权,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得利用职务便利或影响,牟取不正当利益。换句话说,不局限于传统的索要或接受学生及其家长赠送的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的可能影响考核评价的宴请,向学生推销商业服务获取回扣,凡是教师利用职务便利或影响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都在法律禁止的范围内。教师一旦出现违反法规的行为,相关部门应立即介入,及时止损,维护好社会的公平正义。
落实教师职责,更重要的是明确不当、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学校应区分不同情节,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发现教师有不当履职行为的,应及时制止、责令改正与批评教育,按照规定调整岗位、暂停教学工作、降低职务等级或限制评奖评优。如果存在严重损害合法权益、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严重损害教育公平的行为,可以开除、解聘或撤销教师资格,并限制一定期限内重新申请教师资格的机会。如果构成犯罪的,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才培养,关键在教师,不逾矩方能更好育人。教师在履职过程中应加强内心引导,自觉遵守职业行为准则。同时,要以严格标准约束自己的外在行为,履行好法律规定的义务,避免逾越法律和道德的红线。
(作者系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