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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点”也不能马虎

网友投稿  2008-03-17 00:00:00  零零社区


  据报载,河北省某服装厂与外地一商场签订了一份服装购销合同。合同中规定:货款45万元,贷到付款。

  作为卖方的服装厂,认真履行合同,按时将货送去了,并相信对方也一定会及时付款。谁知,两个多月过去了,卖方还没有见到对方货款的影子,不得不打电话相催。

  买方当然不干,可拿出己方持有的那份合同书仔细一看,果然也写着“贷到付款”而不是“货到付款”。

  双方争执不下,只好诉到法院。法官们经过审理,认定合同有效。这样,买方何时才能贷到那45万元的贷款,卖方何时才能拿到货款,就只有天知道了。

  一“点”可以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但运用得好,一“点”也可以救人性命。

  清代陆以湉讲过这样一个故事:有一位州吏接手一桩盗窃案,犯人供称“纠众自大门人”,结果10多个人都将被判斩刑。

  州吏认为这些犯人是由于家境贫苦偶尔作案,并非真正的强盗,便对州官说:“这种立案以后就供出作案情况的,必定不是惯盗。现在不论首犯、从犯一律斩首,似乎不太恰当。”

  听了州吏的话,州官也认为有道理,但上面追逼得太紧,改动口供又来不及了,于是就想得过且过,胡乱判了算了。

  州吏见上司态度有变,赶忙出主意说,将原先供词中的“大”字上加一“点”就可以了。这样,原句中的“纠众自大门人”就变成了“纠众自犬门人”。依大清律,前者是典型的明火执仗的强盗,量刑当斩;后者是小偷小摸,有罪是有罪,但绝不至于斩首。

  最后,州官采纳了他的意见,一下子救下了10条性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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