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裁判
在比赛暂停或比赛成死球时出现的犯规,裁判员均有判罚权。裁判员在比赛进行中,根据比赛实际情况,诸如比赛结果等所做的判决,应为最后判决。
国际理事会决议
(1)担任国际比赛裁判工作的裁判员,应穿着和比赛双方服装的颜色有明显区别的裁判服。
(2)国际比赛的裁判员,除有关国家的协会同意选派本协会下属人员担任外,应由中立国家人员担任。
(3)裁判员必须从正式的国际裁判名单中选派。在业余和青年国际比赛时,可不采用此决议。
(4)在比赛前、比赛中或比赛后,遇有观众、工作人员、队员,已登记的替补队员或其他人员不守纪律或有不正当行为,不论发生在球场内或球场附近,裁判员均应向主办机构报告,以便采取适当措施。
(5)裁判员只能在恢复比赛前更改判决。
(6)如裁判员已决定运用有利条款,使比赛继续进行,则不论使有利一方是否获益,即使未给任何手势表示,也不得任意改变原决定。运用有利条款并不表示对犯规队员不予处理。
(7)制定规则的用意是使比赛顺利进行,尽可能少地受到干扰,裁判员应判罚故意犯规行为。如经常对情节轻微的犯规和仅属怀疑的犯规鸣哨判罚,则会使队员反感、动怒并影响观众情绪。
(8)裁判员在发生严重骚乱时有权终止比赛,但无权取消任何一队的比赛资格,或决定比赛的胜负,裁判员应将具体情况书面报告主办机构。
(9)队员同时有两种不同性质的犯规行为时,裁判员应对较重的犯规进行判罚。
(10)裁判员本人未能发现的情况,应依照中立巡边员提示的信号做出处理。
(11)比赛时,未经裁判员示意允许,场外任何人不得进入比赛场内。
(12)比赛进行中,教练员可以向场内运动员传达战术上的指示,但无论是教练员或其他官员都必须严守其责,且只允许在规定的技术区域内进行场外指挥。
巡边员
每场比赛应委派两名巡边员,他们的职责应为示意:何时球出界成死球;应由哪一队踢角球、球门球或掷界外球;当要求替补时。
他们还应协助裁判员按照规则控制比赛。巡边员如有不正当行为或不适当地干扰比赛,裁判员则应免除其职务并指派他人代替。巡边员使用的手旗,应由比赛场地所属的俱乐部提供。
国际理事会决议
(1)中立巡边员应对裁判员未发现的犯规行为提示信号,引起裁判员的注意,但仍应以裁判员的决定为准。
(2)国家A级比赛,各国足球协会必须选派当年度国际足联在册的中立国巡边员。
(3)在国际比赛中,巡边员的手旗应用鲜明的颜色,如鲜红及黄色等,建议在其他比赛中也采用该色手旗。
(4)只有根据裁判员对巡边员不合理的干扰或不称职的报告,才可给巡边员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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