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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法]孟德斯鸠 |
从最一般的意义上讲,法是由事物的本性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也就是事物之间的内在规律。从这种意义上说,广义的法律指的就是规律。所有存在物都有它们自己的法律。 人类世界与物质世界一样,拥有自己的法律,但这并不能说明人类世界的秩序同物质世界的秩序一样好。物质世界的法律是固定不变的,而在人类世界中,由于人具有主观性和任意性,因此人类世界的法律不是固定不变的。 人类自己可以创造法律,但有些法律不是人类所能创造的。在没有人类之前,按照物质世界的法律,人终究是要出现的。所以,人出现之前的法律不是人创造的。即使人出现之后,有些法律也不是人创造的。在法律制定之前,人们已经有了道德规则,但道德规则的实施缺乏后盾,所以道德规则必须转化成法律规则。因而,法律规则不过是国家强制推行的道德规则而已。从这种意义上说,法律早就存在了。在人们制定的法律产生之前,已经有自然法存在。所谓自然法,实际上就是一些道德律令和道德戒条。比如,自然法告诉我们:不得杀人,不得奸淫,不得偷抢。人们制定的法律中许多内容不过是依据这些自然法而已。 自然法是人定法(即人类制定的法律,是与自然法相对应的法律)之前存在的法律。之所以称之为自然法,因为它源于我们的自然本性。 在国家产生以前,人们生活在自然状态中。由于人的本性是自私的,每个人都要行使自己的自然权利,采取各种手段去占有一切东西。这样就产生了利害冲突,从而导致人与人之间的战争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人对人就像狼对狼一样,残忍而狡诈,任何人的生命和安全都没有保障,人们不断处于暴力死亡的恐惧和危险中,社会经济文化生活也无法正常进行。没有法律限制人性的自然状态是可怕的,人们可以干出各种各样无法无天的事来。人的内在理性告诉自己:要摆脱自然状态,大家就必须遵守共同的游戏规则,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战争,实现自我保存的目的。这个大家要共同遵守的游戏规则就是自然法。它是高于人间法律的更高法律,是人间法律的源泉和准绳。 自然法思想萌生于古希腊早期自然哲学家的“逻各斯”概念。真正使自然法形成一个传统的还是斯多葛派。斯多葛派试图把自然与人性调和起来。斯多葛派认为整个宇宙受一个普遍性规则的支配,人是宇宙的一部分,人的理性是宇宙理性的一部分,所以人也必须受宇宙普遍法则所支配。这个最高的普遍法则就是自然法。 西塞罗继承了斯多葛派的自然法思想,同斯多葛派一样,他也试图调和自然与人性。他认为自然法既是根植于自然的“正确规则”或“最高理性”,又体现了人的理性。 自然法为自然状态下的人们提供了戒律,但仅有自然法是不够的。因为对自然法的遵守全靠个人的自觉,如果有人破坏自然法而得不到任何惩罚,那么遵守自然法的人就会吃亏。所以,为了使法律真正得到遵守,还必须建立国家,以保障自然法的遵守。由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法律就是人定法。 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的法律称作政治法,公民与公民之间的法律称作民法。政治法是规范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关系的,民法是规范公民与公民之间关系的。此外,还有规范不同国家之间关系的国际法。(选自《论法的精神》第一章,有删改) 1.根据文意,以下说法正确的两项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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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广义的法律,就是客观事物内在的必然联系,因此,从这一意义上说,客观世界的所有事物都有自己的法律。 B.由于人类是一种具有主观性和任意性的存在物,因此所有存在物的法律就必然是不断变化的,而非固定不变。 C.国家产生之前,由于人们生活在自然状态中,自私的本性得不到约束,因此人们便制定了法律,并强制推行。 D.斯多葛派和两塞罗基于对人性弱点的认识,都试图用自然法来支配人类,以便调和自然与人性之间的关系。 E.法律是由国家机关制定并强制推行的行为规则,用以规范存在物之间的关系,其中有政治法、公民法和国际法。 2.下列各项中,不属于人类需要制定法律的原因的一项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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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自然状态下的人性如果不加以强制性的限制,就会危及社会。 B.自然法的执行缺乏足够约束力,无法确保能够真正得到遵守。 C.人的理性是宇宙理性的一个部分,必须受宇宙普遍法则支配。 D.由国家制定法律,才能更有效协调社会各存在物之间的关系。 3.哪些法律不是人类创造的?原因各是什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根据文意,自然法和人定法有什么区别?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