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学校管理者来信咨询:
我校是一所初中,去年的中考成绩创历年最高。为了更好地开展日后的招生工作,我们作了一些宣传,对重点录取分数线以上的考生通过宣传展板作了重点介绍(包括每位考生的籍贯和姓名等情况)。但是,我们进行这些宣传并没有征得考生和家长的同意,很多学校也与我们的做法相同。请问:未征得学生与家长同意便使用学生个人资料进行宣传的做法,是否侵犯了学生的名誉权或隐私权?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律师赵辉解答:
您在来信中问到,学校未征得学生与家长同意便使用学生信息进行宣传是否侵犯了学生的名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对什么是侵犯名誉权作出了明确规定: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学校是为招生宣传而使用学生信息的,这种目的是积极的,谈不上侵犯学生名誉权的问题。
那么,这种做法是否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呢?我认为这种行为侵害了学生的隐私权。因为隐私权的概念非常宽泛,个人不愿意公开的生活秘密,就是隐私,就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有的学生即使成绩很好也不愿公开自己的某些信息,为了尊重学生,维护学生的权利,同时,增强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的法律意识,学校不应公布这部分学生的信息。
如果学校未经同意使用了学生的照片,则侵犯了学生的肖像权。人们对侵犯肖像权的理解存在一个误区,认为只有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才构成侵权。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侵害肖像权并不一定要以营利为目的。所以,学校使用学生照片的前提是征得学生及其家长的同意,告知学生学校将在何种情况下、以何种方式使用其肖像,并保证使用学生的肖像是出于积极目的。
北京市某中学在这方面就做得非常规范。该学校明确规定:学校使用学生照片做宣传海报之前,必须先和学生及家长签协议书。这份只有3项条款稍显简单的协议书明确约定,被选学生的照片将用于“北京市某中学的宣传册、宣传展板和宣传海报”上,依照协议,学校“对学生的照片享有使用权”,享有“对入选照片进行选择、编辑、排版的权利”。一位家长说:“使用孩子的照片还跟家长签协议,现在的学校真是越来越正规了。”该中学相关负责人表示:“学校过去也曾未征得学生及家长的同意便使用了学生的肖像印制海报等宣传品,但学校经过认真考虑后认为,尽管学生本人和家长对担任学校的‘形象大使’感到无上光荣,并且非常配合学校的宣传工作,没有提出过签协议的要求。但为了尊重学生,维护学生的合法权利,同时,增强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的法律意识,学校主动起草了这份授权协议。”该中学的做法增强了学生和教师的法律意识,有效地避免了事后的纠纷,值得其他学校借鉴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