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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实施惩戒尚须细化规则

[db:作者]  2017-03-02 18:00:00  互联网教育报

    最近青岛市政府发布地方性规章,规定中小学可惩戒学生,这应该说是一种进步,或者说是一种回归。

    在我印象中,各省市原有的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原本都有奖惩一章(条),其中大都明确了惩罚的等级以及实施惩罚的有关程序和要求。惩罚的形式,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高中学生在校期间被司法部门判刑、劳动管教,或在留校察看期间,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要与学生家长进行沟通,处分结论要同学生本人及家长见面;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学校或学校所属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等等。

    但不知什么原因,2013年修订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没有了关于奖惩的规定。除了江苏、上海等个别省市保留了上述规定,很多省市修订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也没有了相关规定。个中原因,恐怕不单是为了与上级文件保持一致。当初一线教育工作者在执行这些规定时,就感觉相当困难。一是警告、严重警告等,往往对学生起不到应有的教育效果和警示作用,而记过、留校察看、开除等,一旦实施起来往往又会遭遇方方面面的压力。另外,什么样的问题施以怎样的惩戒手段,也不容易界定。于是,奖惩就慢慢演变为只奖不惩了。

    青岛出台的《办法》尽管赋予了学校和教师惩戒权,但对于“惩戒”方式、方法、程序、行为规范没有明确界定,不便于执行。单凭“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情节严重的,视情节给予处分。学校的惩戒规定应当向学生公开”这一规定,就说青岛的老师可以放心大胆实施惩戒了,难免会产生误导。

    教育必须有惩戒的一面,学校与教师也必须有惩戒权,当务之急是借鉴世界各国经验,进一步明确惩戒权的范围和方式。美国的惩戒类型主要包括口头训斥和劝告、约谈家长、禁止乘坐校车等无关法律的惩戒,以及留校察看、参加社区劳动、强迫其转学、被送到特殊教育学校等法律行为相关的惩戒方式。日本还对“惩戒”与“体罚”做了明确的界定,例如殴打、脚踢或者给学生带来肉体痛苦,如长时间站立、正座等属于体罚,不被允许。韩国教育部门尽管规定对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教师可在规定范围内进行一定程度的体罚,但同时还规定老师绝对不能用手或脚直接对学生进行体罚,实施体罚要避开其他学生,且要有校监和生活指导教师在场。

    或许,青岛有关部门目前正着手研究制定惩戒的方式、范围、程序、准则,以及厘清“惩戒”与“体罚”的界限,在这些工作尚未到位时,老师们最好还是要保持克制,慎用“惩戒”。

    (作者凌宗伟 系江苏省中学语文特级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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