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魏海政)近日,山东省教育厅、发改委、公安厅、人社厅四部门联合公布了山东省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本地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参加异地高考的外省考生须具备山东省“高中段学校学籍并有完整学习经历”。
意见规定,从2014年起,凡具有山东省高中段学校学籍并有完整学习经历的合格毕业生,均可在山东就地报名参加高考,并与当地考生享受同等的录取政策。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高中段学校升学考试的具体政策,由各市制定。各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城市功能定位、产业结构布局和城市资源承载能力,综合考虑进城务工人员在当地的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按照国家规定在当地参加社会保险年限,以及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制定具体政策,原则上应于2012年年底前出台。
意见要求,对不符合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条件的随迁子女,流出地和流入地要积极配合,做好政策衔接,确保考生能够回流出地参加升学考试。此外,经流出地和流入地协商,有条件的流入地可提供借考服务。